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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介绍的投资理财亏损,能找“中间人”索赔吗? ——“中间人”不一定赔!


朋友热情推荐一个理财项目,信了,投了,结果项目跑路了。亏损后心生疑问:“他推荐我投的,他是不是要负责?”


先别急,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本人代理的案例。

我的当事人L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他的朋友H某某,因为投资一个虚拟币项目亏损了7万多元,一气之下把L某告上了法庭,要求L某赔偿全部投资款和利息。


H某某觉得:是你L某推荐我、告诉我这个项目能赚钱的,现在我亏了,你就得负责!

这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


但在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和法律关系。作为L某的代理律师,我们提出了明确的抗辩:


1. 无委托理财关系。L某只是基于自己的了解,分享了信息,给出了建议。决定投资、注册账户、转账操作、买入卖出的,都是H某某本人。

2. 未作收益承诺。L某从未明确承诺投资会产生收益,只是表达对项目的个人看法。投资的风险,H某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

3.  L某自己也是受害者。 L某同样在这个项目里亏了钱,损失惨重,大家是同病相怜的“难友”,而不是对立的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

4.  H某某告错了人。她的钱是直接转给了项目方的虚拟币账户,并且是自己完成操作的。法律上,她应该向跑路的项目方追责,而不是向一个同样踩坑的介绍人索赔。




法院最后怎么判?


法院的核心逻辑:L某和H某某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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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给大家划个重点,什么是法律认可的“民间委托理财”?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由此产生的纠纷即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简单说,它至少要满足这几个特征:你有明确的委托意思,他有代你操作账户的权限,他对你的资金有管理处分权。 这三者缺一不可。


而在我们这个案子里:

H某某自己完成了所有关键操作,L某既没拿她账户的密码,也没动过她的账户,自然也就不负有替她赚钱、替她担亏的“管家”责任。


律师给你三点忠告,理财路上少踩坑:


1.  分清“介绍”与“委托”,责任天差地别。

    别人口头推荐,你听了心动,这是“社交分享”。白纸黑字签合同,把钱交给对方操作,这才是“法律委托”。前者亏损自担,后者才可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  警惕所有“稳赚不赔”的童话。

    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这是铁律。越是吹得天花乱坠、承诺毫无风险的项目,越要提高十二万分警惕。你的本金安全,永远比那虚幻的收益重要。

3.  理性维权,找准对象。

    万一真的投资受损,别被情绪冲昏头。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好所有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项目宣传资料等,再咨询专业人士判断索赔的可能性。告对了人,维权才能事半功倍。


投资是自己认知的变现。保持独立判断,厘清法律边界,才能更好地守住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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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亏损可以找中间人索赔吗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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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