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参与陪标、没中标、没分钱,也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从事串通投标罪专项辩护十余年来,我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当事人和家属带着同样的困惑找上门:我只是碍于情面帮朋友凑人数陪标,从头到尾没想过中标,既没拿过一分钱好处,也没分过任何利润,怎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这是当前招投标领域最普遍的认知误区,不少人下意识把“中标获利”当作串通投标罪的定罪前提,可司法实践早已给出了明确答案:陪标本身就是串通投标的典型行为模式,是否中标、是否分钱、是否实际获利,从来不是认定犯罪的核心标准,甚至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作为长期深耕该领域的刑辩律师,我结合刑法条文规定、权威可查的真实判例以及一线办案辩护经验,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讲透彻,既为法律同行提供实务参考,也帮当事人及家属厘清刑事风险边界,彻底避开“人情陪标”背后的刑事陷阱。
法理核心:串通投标罪,打击的是串通行为本身,而非中标结果
判断陪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回归《刑法》第223条的立法本意,坚决摒弃民间“没赚钱就不犯法”的错误观念。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
拆解罪名构成要件不难发现,本罪的立法初衷是维护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刑法打击的是事先通谋、相互配合、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串通行为,而非最终是否中标、是否从中获利。陪标行为的本质,就是参与方与主谋方达成合意,通过出借资质、制作虚假标书、配合固定报价、刻意弃权弃标等方式,制造招投标的虚假竞争表象,从根源上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
哪怕行为人只是被动帮忙递交投标材料、按照他人授意填报报价,全程没有中标意图、没有获利行为,只要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组织围标串标,客观上实施了配合帮助行为,就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未中标、未分钱只能作为量刑阶段的从轻考量情节,绝不能成为否定犯罪成立的挡箭牌,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一贯逻辑,也是无数生效判例印证的司法铁律。
权威真实判例:无中标、无获利,照样面临刑事追责
空谈法理难免缺乏说服力,我特意选取两则来源可查、裁判权威的真实判例,直观展现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同时附上一线实战辩护思路,让法律同行和当事人都能精准把握案件走向、明晰风险边界。
第一则案例为宁波北仑陪标不起诉案。
2021年年底,张某为顺利承揽当地工程项目,纠集贺某等十余家企业参与陪标,贺某及多家陪标公司仅出借自身资质、协助递交基础投标材料,全程未参与报价磋商、未成功中标、未收取任何陪标费用,更未参与任何利润分成。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法院最终对组织串标的主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贺某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大小、无任何获利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同步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即便纯陪标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难逃行政惩戒,还会留下涉案记录,对个人和企业信誉造成不可逆影响。
第二则案例为辽宁谭某串通投标无罪案
涉案教学楼项目存在明显的“先施工、后补招标”程序瑕疵,九星公司、中业公司被安排单纯凑数陪标,既未制作投标标书、未到场参与投标,也未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一审法院曾认定两家公司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改判无罪,核心裁判理由为:陪标公司无真实投标意愿,未实施串通报价的核心行为,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未侵犯招投标市场管理秩序,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这两则判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传递出关键司法信号:司法机关并非一刀切追责所有陪标行为,而是结合主观明知程度、实际参与深度、是否侵害法益、情节是否严重四大维度综合判断,但绝对不会仅因“未中标、未分钱”就直接豁免刑事风险。
实战辩护:陪标案件的破局关键与出罪路径
作为代理此类案件的刑辩律师,面对“无中标、无获利”的陪标情形,不能单纯纠结“没赚钱、没中标”的表面情节,而是要精准抓住核心辩点,制定针对性极强的辩护策略。针对宁波北仑不起诉案,辩护核心是弱化参与度、突出从犯地位:首先固定当事人无串通合意、仅提供程序性辅助的客观证据,其次提交无获利、无资金转账的完整凭证,再结合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情节,全力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彻底避免留下刑事案底;针对辽宁谭某无罪案,辩护核心是法益侵害否定:深挖招投标程序存在的重大瑕疵,举证陪标仅为形式上凑数、未实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主张涉案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最终实现无罪改判的理想结果。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来看,并非所有陪标行为都会构成犯罪,这三类情形具备明确的出罪空间:一是主观上完全不知情,被他人以正常投标为由蒙骗参与,全程无任何串通合意;二是情节显著轻微,涉案项目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金额、损失标准,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三是仅单纯出借资质,未参与标书制作、报价协商等实质性串标行为,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串标意图。这些都是刑辩律师的关键辩护突破口,也是当事人依法脱罪的核心依据。
给当事人与家属的忠告:别拿自由赌人情,陪标绝非小事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国家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码,“陪标是行业潜规则”的侥幸心理,早已成为引爆刑事风险的导火索。很多人觉得只是举手之劳帮朋友忙,殊不知一旦卷入串标案件,即便未中标、未分钱,也可能面临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涉案记录留存等一系列后果,企业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吊销从业资质,直接影响后续经营发展,个人更是会背负一生的刑事污点,得不偿失。
如果已经参与陪标并被调查,切记不要慌乱失措: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投标材料、资金转账记录等全部涉案证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串供;尽快委托专攻串通投标罪的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梳理主观明知状态、实际参与深度、获利情况等关键辩点,全力争取不起诉、缓刑甚至无罪判决,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写给法律同行:轻参与串标案,辩护要抓准两大核心
办理此类“轻参与、无获利”的陪标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不在于反复强调“没中标、没分钱”的表面事实,而要聚焦两大核心:
一是主观故意认定,全力论证当事人无串通共谋、系被动参与或被蒙蔽,彻底排除犯罪故意;
二是情节严重程度,举证涉案行为未侵害招投标法益、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严格划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抓住这两大核心,结合案件细节精准发力、靶向辩护,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守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是为个案当事人争取公正结果,更是帮助全社会厘清法律边界、筑牢风险防线。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秩序,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守护,千万别让一时的人情帮忙,变成难以抹去的刑事污点,敬畏法律、守住底线,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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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专注招标投标刑事风险防控与串通投标罪辩护的领军型律师。深耕刑辩实务多年,专攻串通投标罪精细化、技术化辩护,尤其擅长处理陪标、未中标、未获利等轻参与型串标案件,实战经验极为丰富。
林律师深度解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率先构建以“损害招标人利益要件量化分析、证据质证”为核心的辩护体系,凭借对商业逻辑、工程财务证据的敏锐洞察,以及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控,办结多起重大复杂串标案,助力当事人斩获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标杆性结果,是业内破解串通投标罪辩护难题的权威专家,专业声誉与实务影响力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