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主观不明知且未获利,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实务中,我经办过各类不同情形的案件,其中这起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因出租银行卡被卷入案件,且主观不明知、未获取任何利益,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尤为值得分享。之所以重点梳理这个案子,一来是因为当前在校大学生、无业青年因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参与“跑分”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情况愈发普遍,很多年轻人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无意中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自身和家属却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二来是想通过这个真实案例,明确传递一个核心观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明知”和“非法获利”,只要能精准佐证这两个核心要件不成立,即便被立案侦查,也有极大可能获得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留下案底,影响个人学业、就业乃至一生的发展。
案件介绍
先跟大家详细梳理案件的完整经过,所有细节均来自办案真实卷宗,无任何虚构和夸大。当事人陶某,今年20岁,是某高校大二学生,平时学业不算繁重,偶尔会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补贴生活,性格单纯,社会经验不足,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陶某的室友平时会接触一些网络兼职信息,一次偶然的机会,室友给陶某介绍了一个“轻松赚零花钱”的活儿——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对方承诺“不需要你做任何复杂操作,只要把银行卡、电话卡借给我们用一段时间,每天就能拿到50元报酬,全程无风险,不影响你正常使用”。
陶某当时刚上大二,没什么赚钱渠道,听到“轻松赚钱、无风险”的说法,一开始也有些犹豫,担心涉及违法违规的事情。但室友反复劝说,说自己也咨询过“介绍人”,只是“帮一家小公司走个日常流水、接收一下咨询电话”,很多同学都在做,从来没出过问题。陶某架不住室友的劝说,又想着只是出租卡片,不用自己动手操作,还能轻松赚点零花钱,便放松了警惕,答应了下来。随后,陶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办理了一张新的储蓄卡和一张新的电话卡,连同银行卡绑定的手机银行、短信验证码一起,全部交给了对方,对方当时口头承诺“先用一个月,报酬月底一次性结清”。
现在复盘整个案件,陶某的问题就出在“涉世未深、轻信他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追问对方“用银行卡、电话卡具体做什么”,没有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也没有确认所谓的“走流水、接电话”是否合法,只是一味相信室友的说法和对方的口头承诺。直到案发后,陶某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民警主动联系到学校,找到陶某了解情况时,他才彻底清醒——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竟然被用于接收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赃款,还被用于“跑分”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经查,陶某名下的银行卡在短短半个月内,先后接收了多名被害人的被骗款项,累计金额达8万余元,这些款项均通过“跑分”平台快速转移至其他陌生账户,陶某对此全程不知情。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陶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到陶某家属的委托时,一家人陷入了极度的焦虑和恐慌,陶某更是又害怕又懊悔,反复跟我说“我真的不知道他们用我的卡做违法的事情,我就是想赚点零花钱,到现在一分钱报酬都没拿到,怎么就涉嫌犯罪了?”。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这类案件中,很多在校大学生、无业青年都是这样,因为急于赚钱、轻信他人,无意中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参与“跑分”,本身并无主观恶意,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若真的被定罪量刑,不仅会影响学业、就业,留下终身案底,对个人和家庭的打击都是无法挽回的。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定性,而是第一时间会见了陶某,耐心倾听他的陈述,详细了解了他与室友、介绍人的沟通细节,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的全过程,以及他对“跑分”、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程度。同时,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涉案人员的相关供述,以及陶某与室友、介绍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重点核查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陶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二是陶某是否从中获取了任何非法利益。
结合卷宗材料和会见情况,我发现了几个关键的有利辩护点,这也是后续案件取得不起诉结果的核心。
首先,陶某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匮乏,对“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可能涉嫌犯罪”“跑分就是帮助转移赃款”等法律常识完全不了解,其认知水平不足以判断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介绍人和室友始终以“轻松兼职、无风险、赚零花钱”为由劝说陶某,从未提及任何与“诈骗”“赃款转移”“跑分”相关的内容,也未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导致陶某主观上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单纯出租卡片,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更关键的是,在陶某出租卡片后,曾多次询问室友和介绍人“报酬什么时候结”“卡片用得怎么样”,从未询问过资金流向、使用用途,若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绝不会主动追问报酬事宜,反而会刻意规避与对方的联系,这一细节足以佐证其主观上的不明知。
关于非法获利的问题,卷宗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陶某从中获取了好处。陶某本人始终供述,介绍人虽然承诺每天支付50元报酬,月底一次性结清,但直到案件案发,他都没有收到过任何款项,既没有现金收益,也没有其他形式的好处(如实物、转账等)。我重点核实了陶某的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确实没有发现介绍人、室友向其支付报酬的相关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陶某的供述,足以认定陶某未从本案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出租卡片的行为,仅系出于“赚零花钱”的单纯想法,无任何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明确上述关键事实后,我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核心思路清晰明确:
陶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上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本案的辩护观点,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重点论证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二条,“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结合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行为人的职业经历、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审查判断,而本案中,陶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认知能力有限,未接触任何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其行为表现均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同时,我也向检察官重点强调,陶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成绩良好;案发后,陶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行为,主动上交剩余的电话卡,认罪悔罪态度极为良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且系被他人引诱、利用,主观恶性极低。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对在校大学生的司法保护原则,对于这种主观不明知、未获利、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的情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更有利于帮助陶某回归校园、正常完成学业。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陶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且陶某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陶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送到陶某和其父母手中时,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陶某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法律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再也不会轻信他人、贪图小利,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专心完成学业。那一刻,我深刻感受到,辩护的意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帮助那些无意中犯错、本质无辜的人,走出困境、回归正途,让司法公正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案件总结
结合这个案例,我想跟大家说几句心里话,也是结合这类案件的办案感悟。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上游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打击,常常引诱在校大学生、无业青年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参与“跑分”,这些年轻人涉世未深、急于赚钱,很容易被“轻松赚钱、无风险”的谎言欺骗,无意中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卷入刑事纠纷。但大家一定要明确:并非所有出租银行卡、电话卡、参与“跑分”的行为都会被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和“非法获利”——只要你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将卡片用于犯罪,且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就有机会获得不起诉的结果,避免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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