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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串通投标罪证据存疑,经有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在多年专注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执业生涯中,我始终坚信:刑事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堆砌法条,而在于精准拆解案件证据、挖掘案件细节,用专业力量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串通投标罪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招投标流程、海量的财务与书证材料,稍有疏忽,就可能让当事人陷入牢狱之灾。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例,便是我近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当事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侦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在我的有效辩护下,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成功摆脱刑事追诉,重归正常生活。

 

案件简介

记得当时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距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仅剩不到一周时间。家属带着满脸焦虑找到我,反复强调当事人只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普通管理人员,根本没有参与所谓的“串通投标”,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羁押了近一个月。看着家属无助的眼神,结合我多年办理串通投标罪案件的经验,我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痛点——很多时候,当事人只是被卷入了复杂的招投标流程,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而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因投标文件雷同、同行间有沟通等表面现象,就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家属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不同于其他涉案人员的慌乱,当事人思路清晰,反复向我陈述:其所在公司参与了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期间确实与另外两家投标公司的负责人有过接触,但仅仅是探讨投标流程中的常规问题,比如投标文件的制作规范、项目施工的技术要点,从未协商过投标报价、约定中标方,更没有实施任何操控投标结果的行为。当事人还提到,公司的投标报价是结合自身成本、市场行情独立核算得出的,与其他公司的报价存在明显差异,根本不存在“串通报价”的可能。

 

会见结束后,我立刻投入到案件材料的梳理工作中。本案的案卷材料多达数十册,涵盖了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大量证据。我没有像很多同行那样简单浏览,而是逐页拆解、逐份比对,重点核查了控方指控当事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核心证据——也就是所谓的“串通痕迹”。经过两天两夜的细致梳理,我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控方指控当事人串通投标的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和漏洞,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具体来说,控方主要依据三点指控当事人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是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部分格式雷同;

二是当事人与另外两家公司负责人有多次微信、电话沟通记录;

三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由第三方账户代为支付,控方认为这是“串通投标的资金往来”。

 

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这三点指控都站不住脚。

首先,投标文件格式雷同,是因为三家公司均使用了行业内通用的投标文件模板,且投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如报价、施工方案、资质证明)均存在明显差异,这种格式上的细微雷同,完全有合理解释,不能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串通投标罪最容易出现的误区之一——将正常的行业惯例、流程规范,错误认定为串通痕迹。

 

其次,当事人与另外两家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经我逐一条目核对,均是关于投标流程、技术参数的正常交流,没有任何一句涉及协商报价、约定中标方、放弃投标等法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内容,控方只是截取了部分沟通片段,断章取义地认定存在串通意图,这显然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客观性原则。

 

最后,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问题,我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第三方账户的说明材料,证实该第三方账户是一家正规的财务代理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是行业内常见的委托行为,并非控方所说的“串通投标的资金往来”,且该笔保证金最终全额退还,没有任何非法利益输送的痕迹。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在公司的投标行为,造成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未能证明涉案中标项目金额、违法所得达到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串通投标罪的成立,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等,而本案中,控方始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达到上述标准,这也是本案证据不足的重要体现。

 

与检方积极沟通

在梳理完案件证据、明确辩护思路后,我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核心观点,同时附上了我整理的证据比对表、沟通记录摘要、相关法律依据及类似案例参考。为了让检察机关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我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结合多年办理串通投标罪案件的实践经验,逐一反驳控方的指控要点,重点强调了“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追诉的核心前提,而本案中,控方的指控缺乏关键证据支撑,无法排除当事人系正常参与投标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期间,检察机关因本案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密切关注补充侦查的进展,针对公安机关补充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发现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未能弥补原有漏洞,依然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比如,公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人证言,均是间接证据,且证人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无法确认;补充提交的财务材料,也未能证明存在非法利益输送、串通报价的相关痕迹。据此,我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坚持本案证据不足,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罪的法定行为,也无法证明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我想给所有遇到串通投标罪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也是我多年办案的真实感悟。

 

首先,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慌乱,更不要盲目认罪认罚,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串通投标罪的辩护专业性极强,涉及招投标法律规范、刑事证据规则等多个领域,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精准拆解案件证据、找到辩护突破口,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错失辩护良机。

 

其次,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要隐瞒、遗漏任何细节——很多时候,看似不起眼的一个细节,可能就是案件的关键辩护点。最后,要坚定信心,不要轻易放弃。司法实践中,很多串通投标罪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指控不当的情况,只要律师能够精准挖掘案件漏洞、有效开展辩护,就有可能实现不起诉、无罪的结果。

 

最后,提醒大家,串通投标罪看似是“行业潜规则”引发的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因不懂法律、被卷入复杂的招投标流程而涉案。在此也呼吁,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规范投标行为,避免因一时疏忽、侥幸心理,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不慎涉及串通投标罪相关案件,不要迷茫、不要无助,及时联系专业辩护律师,我们将用专业力量为您保驾护航,帮助您摆脱法律困扰,重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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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是业内公认的串通投标罪深度辩护专家,以精准的证据拆解能力与卓越的实战成效,在重大、复杂招标投标刑事案件辩护领域树立了专业标杆。

 

林智敏律师始终聚焦市政工程、国企采购等重点领域串通投标案件,深耕证据辩护核心,形成了以“证据链精细化解构”为核心的独特辩护哲学。他精准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擅长将法律适用与商业场景深度融合,凭借对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的精准研判,总能挖掘控方证据体系的微观裂痕。

 

其执业以来,累计办理百余起串通投标罪案件,在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无罪判决方面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本文所载案例,正是其运用“挑战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辩护方法论,通过细致审查通讯记录、流程材料,瓦解模糊指控、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存疑不起诉的典型实践,彰显了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与极致的辩护素养。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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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