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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无法闭合,串通投标罪指控被驳回,当事人无罪释放


专注串通投标罪辩护领域,我经办过各类涉案情形的案件,有大型国企集中采购领域的大额串标指控,也有中小教育设备企业参与校园采购招标时的误触风险,更见过不少当事人因证据不足却被羁押、企业陷入停滞的困境。今天分享的这起无罪案例,没有复杂的涉案金额,却极具典型意义——控方看似手握“铁证”,实则证据链漏洞百出,最终我们凭借对证据细节的精准拆解、对法律边界的严格把控,历经审查起诉、一审庭审等完整流程,成功推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为当事人洗脱罪名、重获人身自由。写下这篇分享,既是对本案完整辩护流程的复盘,更希望能给正深陷串通投标罪指控、茫然无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点切实的参考和方向。

 

案件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季先生,是一家中小型教育设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企业近十年,一直合规经营、诚信履约,从未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初,季先生的公司参与了某区教育局的校园教学设备年度采购招标,最终未能中标,本是一场正常的市场竞争,却在投标结束三个月后,意外收到了公安机关的传唤,随后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甚至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接到季先生家属的委托时,距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仅剩不到一个月,家属的焦虑溢于言表——季先生被羁押后,公司群龙无首,核心设备供应业务停滞,合作学校纷纷终止合作,几十名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濒临破产。更让家属崩溃的是,办案机关告知他们,有证据证明季先生的公司与另外两家参与投标的教育设备企业“串通报价”,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第一时间投入到全面阅卷和当事人会见中——这是刑事辩护的根基,尤其是串通投标罪这类依赖证据链定罪的案件,任何一个细节的遗漏,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会见时,季先生反复强调,自己从未与其他投标企业有过任何关于报价、围标、陪标的沟通,几家公司报价接近,纯粹是因为教育局招标要求明确、教学设备成本透明,大家都是按照行业标准和招标公告要求测算得出的报价,所谓的“串通”,完全是无稽之谈。

 

带着当事人的辩解,我逐页梳理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招标公告、三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等,逐一核实控方指控的每一个“证据点”。控方的核心指控逻辑很简单:三家投标企业的报价区间高度重合,投标文件中部分非核心条款的表述存在雷同,且季先生曾与另外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投标前有过一次聚餐,据此推定三方存在事前串通、共谋操控投标的行为,已达到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甚至存在诸多逻辑漏洞。

首先,关于报价重合的问题,我专门调取了该类校园教学设备的行业成本标准、同类教育采购招标的历史投标报价记录,结合本案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设备规格、计价规范,充分证明三家企业的报价均在合理区间内,报价接近是教育设备行业招投标的常态,并非人为操控的结果——毕竟,对于设备规格明确、成本构成清晰的校园采购项目,不同企业按照市场定额测算,报价出现重合或接近,本身就是正常现象,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推定“串通”。

 

其次,关于投标文件表述雷同的问题,经仔细核对,雷同部分均为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标准化表述,属于行业内通用的规范用语,并非三家企业刻意串通修改的内容。而且,三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在核心设备参数、售后维保方案、安装调试时效等关键部分存在明显差异,足以证明各自的投标方案是独立制定的,不存在“串通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形。这一点,在后续的庭审中,我们也通过当庭对比展示,让法官清晰看到了控方证据的片面性。

 

最关键的一点,是控方始终无法提供证明三方存在“意思联络”的直接证据。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投标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共谋合意,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意思联络”,这也是我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而本案中,控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银行流水中没有任何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陪标费”“好处费”等串标行为的常见痕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投标报价、围标安排的沟通内容;就连控方重点提及的“聚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席间谈及涉案投标项目,更没有商量报价、内定中标人的只言片语——仅仅是一次行业内的正常应酬,根本不能等同于犯罪共谋。

 

除此之外,我们还重点厘清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招投标领域,确实存在一些轻微违规行为,比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瑕疵、企业之间有正常的行业交流,但这些行为充其量只能受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整改即可,绝不能随意升格为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了刑事处罚只能适用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而本案中,季先生的公司既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客观后果,根本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交锋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详细阐述本案证据链无法闭合的核心问题,强调控方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我们还提交了季先生公司的合规经营证明、过往校园合作履约记录、员工联名请愿书等材料,证明季先生的一贯品行和企业的社会价值。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未采纳不起诉意见,最终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一审庭审阶段,我们调整辩护策略,重点围绕“证据链是否闭合”“是否存在共谋合意”两大核心焦点展开辩护。庭审中,我们逐一质证控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当庭指出控方证据的逻辑漏洞和片面性,详细阐述三家企业报价接近、文件部分雷同的合理原因,同时提交我们调取的行业标准、历史报价记录等辩护证据,进一步佐证季先生及其公司无串通投标的行为。此外,我们还申请季先生出庭陈述,其当庭清晰、连贯地陈述了投标全过程,与案卷材料、辩护意见相互印证,进一步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们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补充提交辩护意见,详细阐释本案的法律适用要点,强调“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刑事定罪必须以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为基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合议庭评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控方指控季先生犯串通投标罪,提交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季先生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决季先生无罪。

 

案件总结

专注串通投标罪辩护工作以来,我始终坚信,刑事辩护的核心,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用专业和细致,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之所以陷入串通投标罪的指控,并非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是因为对法律边界不了解,或是被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所误导。在这里,也想提醒所有企业经营者和项目经办人:参与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坚守合规底线,规范自身行为,但如果不幸被卷入串通投标罪指控,千万不要自乱阵脚,更不要盲目认罪认罚。

 

一旦面临此类指控,第一时间委托专攻串通投标罪的专业律师介入,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律师会通过全面阅卷、细致核查证据,找到控方证据链的漏洞,精准拆解“意思联络”的认定难点,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审查起诉、庭审等各个阶段全力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企业利益。毕竟,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证据的细节、每一次法律适用的争辩,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而专业的辩护,就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

 

本案的胜诉,也再次印证了一个核心原则:刑事定罪,必须以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为基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发声,守住法治的底线,让每一个被冤枉的人,都能重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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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聚焦串通投标罪专项辩护,专注处理各类招投标相关刑事纠纷,擅长精准拆解证据链、厘清法律边界,尤其在无罪辩护、证据质证、控辩对抗等方面积累了大量实战成果。

 

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的辩护理念,注重细节把控与逻辑推演,善于从控方证据中挖掘漏洞,精准突破定罪难点,成功办理多起串通投标罪无罪、不起诉案例,帮助当事人洗清冤屈、维护合法权益。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准则,深耕细作、精益求精,以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娴熟的庭审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刑事辩护服务,赢得业内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本文结合真实经办案例复盘,希望为深陷串通投标罪指控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参考与维权方向。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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