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走私冻品620万,足额补缴税款配合整改,法院适用缓刑从轻量刑
不少当事人被海关查扣时,根本不清楚自己经手的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或者以为只是运输环节、不参与买卖就没问题。一旦涉及刑事,面临的可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类案件的辩护,除了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还要看案发后能否积极补缴税款、配合整改。下面是林智敏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
案情背景
2023年间,佛山海关缉私分局对某贸易企业负责人冯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侦查,冯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查明,冯某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非设关地码头绕关走私进口冻品一批,经海关查验认定涉案冻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以上。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供货商提供的产地证明和海关鉴定结论对不上,冯某的“应当知道”还站得住脚吗
检方最核心的证据是海关出具的冻品来源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检方据此认为,冯某作为贸易企业负责人,对经手冻品的来源地和性质“应当知道”,且来源地已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禁止进口货物,仍逃避海关监管将其运输进境。这里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不能仅凭冻品来源地来反推。
我方把审查重点放在了“冯某是否有能力知道冻品来源地”上。调取了冯某与境外供货商之间的全部采购合同、邮件往来和通讯记录后发现,供货商提供的货物申报文件中标注的产地,与海关鉴定认定的疫区并非同一地区。冯某负责的是采购和进口环节,对每一批次冻品的具体产地并不实际掌握。其认知能力无法支撑“应当知道”的认定。
620万里,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那部分能不能不算进去
检方将全案620余万元货值全部归入冯某的犯罪数额,理由是整批冻品由冯某统一采购进口,冯某作为负责人应对全部货物承担责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以价值为标准来确定量刑档次,价值认定直接决定了刑期长短。
我方仔细核对了整批冻品的来源和构成。梳理后发现,涉案620余万元冻品中,部分批次能够提供完整的境外产地证明和合法进口渠道说明,经查验并未被认定为疫区冻品。这部分合法来源的冻品价值不应计入走私犯罪数额。我方围绕“合法来源部分与疫区部分应予区分”的核心事实,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货值拆分意见和证据清单,主张应将合法来源的冻品价值从冯某的犯罪数额中剥离。
补缴税款和整改做完之后,法院实际怎么看
案发后,冯某主动配合海关调查,足额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并对企业经营流程进行了全面整改,建立了冻品来源地审核和进口合规审查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将积极退赃退赔、修复损害作为从宽考量因素。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并足额补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完成了企业合规整改。我方围绕“足额补缴税款、全面配合整改”这一事实,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补缴凭证和整改报告,强调冯某的行为已最大限度修复了受损法益,且通过制度建设有效防范了再次违法的风险。
判决结果
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检方原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罚金:人民币40万元(检方原建议罚金200万元)
退赔/违法所得:足额补缴全部偷逃税款,无违法所得追缴
后续影响:冯某在侦查阶段已取保候审,未实际羁押;无刑事案底记录;企业经营和贸易资质未受影响
家属问得最多的几个问题
案发后补缴税款和配合整改,对法院量刑有多大影响?
补缴和整改虽然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事实,但法院在量刑时会作为悔罪表现来考量。补得越早、改得越彻底,从宽幅度越大。关键是保留完整的补缴凭证和整改记录。
冻品里有一部分能提供合法产地证明,这部分也要算进去吗?
可以提供证据尝试剥离。把每一批次的产地证明、采购合同、申报文件逐项整理清楚,证明哪些是合法来源、哪些是疫区来源,这部分工作做得越细,说服力越强。
人被海关扣了,家属应该从哪入手?
委托律师去会见,同时把所有采购合同、产地证明、邮件、报关单据整理出来。这类案件靠的就是客观证据,越早整理越有利。
律师复盘
这个案子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一次会见冯某。他反复说:“我进口的时候供货商给的产地证明上写的不是疫区,我怎么知道那是疫区的货?”后来我花了两周时间,把他和境外供货商之间的全部采购合同、产地证明、邮件往来梳理了一遍——供货商提供的产地文件与海关认定的疫区并不一致,冯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批冻品的来源地有问题。
这个细节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里完全没有体现。如果当时只盯着口供去争主观故意,检察院大概率不会松动。这个案子做下来,我最大的体会是:主观故意的辩护必须有客观证据撑着,同时案发后足额补缴税款、全面配合整改,在争取从宽处理时同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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