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走私废物390万,送检材料程序违法,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
案情背景
广东深圳市公安局2023年1月启动立案侦查,当事人经营本地工贸企业,货品入境核查后被刑事拘留,次月变更取保候审。侦查阶段依靠海关现场送检报告,核算涉案固体废物货值 390万元,案卷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走私废物罪提出指控,给出二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家属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海关出具的废物检测报告存在取样程序瑕疵,能否作为认定固废的定案证据?
控方直接拿现场检测报告当作核心定罪依据,结合 390 万货值,认定本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翻阅全套卷宗时,我们发现取样全程没有封存录像留存,负责取样人员不具备固废检测从业资质,样本转运、存放也没有纸质流转台账,整套送检前置流程多处不合规。按照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取证存在重大程序缺陷且无法补正的检测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重新取样检测,二次检测划分出大量不在管控目录内的货品,直接推翻最初的固废定性。
390 万全部货值计入涉案数额,如何拆分剥离境外货主私自夹带部分金额
检察院把货运清单上 390 万元货品总价全部算作涉案犯罪数额,以此支撑定罪基础。
团队逐条整理购销协议、和境外供货商的沟通记录、常年货运台账,核对后确认 140 余万元涉废货品是境外合作方私下混装。这批货物分拣、打包、境外运输都由第三方独立完成,当事人收货前没有开箱查验内部货品,完全不清楚里面夹杂固体废物。遵循罪责自负的司法适用逻辑,当事人只需为自己采购、主动申报的货品承担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的夹带货物金额应当剔除,大幅压低案件认定货值。
讯问笔录记录当事人知晓货品夹杂废料,能否直接推定存在走私主观故意
控方结合当事人第一次讯问笔录、货运经办人的证言,主张当事人明知货品混有固体废物仍安排入境,具备走私主观故意。
我们调取完整讯问同步录像逐段核对,办案人员讯问时没有出示固体废物管控名录,书面笔录很多概括化文字和当事人现场口述存在出入,没办法客观还原当事人真实认知。
我们同步提交企业多年正常报关单据、事前咨询海关货品分类的聊天记录,能够看出当事人一直走正规申报渠道,本案问题根源是前期送检流程不规范造成定性出错,当事人不存在刻意瞒报、伪报货物逃避监管的想法,直接打破控方主观明知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审理单位:广东深圳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处理结果:法定不起诉(原量刑建议二年七个月,无刑事追责);
罚金:不予处罚,原建议罚金 22 万元全部免除;
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品已分类合规处置;
后续影响:无刑事案底,企业招投标、个人各类从业资质不受约束。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海关固废检测取样流程不合规,还有机会推翻货品定性吗?
海关现场检测报告不等同于司法鉴定,取样、封存、转运缺少书面记录会形成证据硬伤。尽快申请重新完整取样检测,搭配原厂材质说明、过往报关记录,能够降低原检测报告的采信效力。
涉案货值达到立案标准,剥离第三方夹带金额可以争取不起诉吗?
货值仅为入罪条件之一,剥离第三方私自夹带货品金额后,若剩余数额达不到立案门槛,同时能够佐证当事人无走私主观意图,检察机关有较大概率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依靠数额抗辩很难单独撤案。
笔录写明知晓货物带有废料,一定会被认定有走私故意吗?
书面笔录存在人工精简概括的偏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主观明知。调取完整讯问录音录像还原真实口述内容,再补充长期合规经营的书面凭证,能够证实当事人只是对品类划分存在认知偏差,不存在主动规避监管的走私想法。
律师复盘
本案最关键的反转,是逐一梳理取样、送检全流程程序漏洞,大幅削弱检测报告证明效力,直接动摇全案定罪根基。办案有两项可以持续复用的实操动作:拿到检测材料第一时间核查取样录像、工作人员资质,书面提交重新取样申请;完整调取企业历年报关、海关咨询全部留存资料,佐证当事人合规经营的主观状态。本次办案留有一点不足,初期没有第一时间书面申请涉案货品完整留样封存,后续同类案件会提前固定检材,规避证据灭失带来的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