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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中的“欺诈”与刑法中的“诈骗”,一线之隔,天壤之别


一份判决书上,二审法院的改判决定让两位原本面临十年刑期的企业家重获自由,也再次划清了商业博弈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

一位矿业投资人认为金矿储量远低于预期,在民事途径维权失败后,转而提起刑事报案,导致股权转让方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指控。

案件争议焦点迅速集中到一点:这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核心在于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认知”框架:欺诈行为的程度、非法占有目的的类型化判断、司法文件规定的实质化认定、核心事实的识别以及合同目的落空的意义

01 案件脉络:从商业交易到刑事指控的转折

案件始于2014年的一笔商业交易,转让方温某强、温某智与受让方何某某达成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某金矿公司70%股权,转让价款为4亿元人民币

协议签署后,交易各方依约履行义务——何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双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及公司资产、资料的移交。形式上,这场交易已经圆满结束。

转折点出现在交易完成后,何某某认为金矿的实际黄金储量远低于其此前预期的20吨,交易显失公平。他首先选择了民事救济途径,请求法院变更转让价款,但未能获得支持。

在民事诉讼未达目的后,何某某转而以刑事案件报案,指控温某强、温某智在谈判及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金矿储量,涉嫌合同诈骗

02 法律边界: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困境

公诉机关随即介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刑事诉讼,引发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在于:温某强、温某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金矿储量,骗取何某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诉方辩护意见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方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客观上未实施诈骗事实,未伪造储量报告,合同价款也非仅以黄金储量作为唯一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经济合同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分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

03 核心争议: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行为的双重认定

案件争议迅速聚焦于三个核心问题:行为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诈骗类犯罪与民事欺诈均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行为的客观表象,即行为人都实施了欺骗行为。

这导致判定行为人是构成刑事诈骗类犯罪还是民事欺诈,成了一个司法难题。具体到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法院在裁判中需立足案件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诈骗罪往往是对整体事实或者核心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欺骗程度明显高于民事欺诈,达到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

04 辩护策略:四维论证破除刑事构罪逻辑

我们的辩护团队制定了四维论证策略,从多个角度破解刑事构罪逻辑:

首先,我们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根基。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欺诈行为、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事后态度等多方面考量

本案中,上诉方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合同内容系双方自愿商定,买方亏损主要源于自身经营风险,而非上诉方的诈骗行为

其次,我们拆解了“欺骗行为”的客观要件。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是部分事实,也可以是全部事实,但虚构部分事实的,要注意考察部分事实在整体事实中的地位

如果虚构的事实并非主要或核心事实,只是次要或边缘事实的,应避免以该部分事实认定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05 司法智慧: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慎处理

二审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清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两大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上诉方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合同内容系双方自愿商定,买方亏损主要源于自身经营风险,而非上诉方的诈骗行为

对于已由民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该判决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应依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不能简单依照在先刑事审判直接确定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温某强、温某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二上诉方无罪。

06 专业启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通过此案,我们进一步厘清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关于“欺骗行为”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

仅具备民事欺诈性质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而必须达到刑事欺骗的程度,即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认定上,法庭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判断。需重点考察资金的真实用途、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能力、是否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措施等多个方面

任何单一因素均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必须多项因素相互印证、缺一不可

关于刑事手段的介入边界,裁判规则特别强调应当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避免滥用刑事侦查权干预正常的民事合同纠纷,防止以刑事手段替代民事救济

二审判决书送达时,法院特别指出:“对于已由民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这份判决不仅改写了两位企业家的命运,更在司法裁判中留下了一个清晰的注脚。

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这份案件的卷宗被特别标记。它不仅记录了一场胜利,更像一枚路标,为今后在商业纠纷与刑事犯罪模糊地带前行的人们,指明了一条回归法律本质的路径。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刑事辩护律所、刑事律师团队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企业高管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刑事合规风险防范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尤其在涉及合同诈骗、金融犯罪及复杂商事案件的辩护与风险化解领域拥有深厚实务经验。

我的执业理念,是致力于将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争议焦点模型化、结构化,为当事人厘清迷雾、定位核心战场。本文所探讨的这起“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典型案件,正是这一方法论的成功实践:通过精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二审中实现了无罪逆转。

若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刑事化风险,或对文中探讨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刑民边界等问题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获取更具针对性的专业研判与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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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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