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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合伙,亏损后引发诈骗控告,林智敏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实现撤案?


商事活动中,正常的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在法律上有明确分界,但实务中二者容易被混为一谈。一旦刑事立案,即便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要经历完整的侦查程序。做经济犯罪辩护这些年,我遇到过不少类似情形:合伙生意亏了钱,出资方转身就以诈骗报案。近期办结的这起广州外贸合伙涉嫌诈骗案就是一个例子——当事人在刑拘第37天取保后委托我们,我们通过逐笔梳理资金流向和经营事实,反复与办案单位沟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当事人未留下刑事记录。

 

案情介绍

当事人此前从事外贸业务,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后与一对夫妇达成合伙约定:当事人负责业务执行和日常管理,对方全额出资,盈亏各担50%。合作期间受海外市场波动影响,项目出现亏损。出资方不愿按约共担风险,转而主张当事人骗取投资款,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羁押至第37天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后当事人及家属委托我团队介入辩护。据了解,当事人平时保留了较完整的合伙协议、外贸订单、物流单据和银行流水。涉案投资款主要用于外贸采购、人工、物流等经营支出,未见挪用或转移资金的情况。家属的诉求比较明确:希望在侦查阶段终结案件,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立案初期办案单位接触的多为报案人单方材料,容易先入为主地将经营亏损等同于非法占有,存在一定的客观归罪倾向。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状态,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经营流水、履约行为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证据梳理和说理的工作量不小。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代表案件已经了结,如果不主动跟进推动,案件仍有较大可能移送审查起诉。报案人自行核算的损失金额未扣除经营成本,缺乏客观的财务依据,但在侦查初期常被作为涉案数额的参考。

 

【办案策略】

接案后,本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把合伙洽谈、业务推进、资金流转、亏损形成的各个环节重新捋了一遍,同时指导家属归集合伙合同、报关单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面材料。

 

团队对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规范,梳理民事合伙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起草了《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核心工作是对资金流向做逐笔核对:我们将全部银行流水按时间线整理,标注投资款入账、经营支出、利润返还的对应关系,区分合伙经营资金与当事人个人债务,说明投资款不存在用于偿还私债、挥霍或转移的情形。同时检索了珠三角地区同类合伙亏损撤案的生效判例附在意见后,多次与侦查承办人当面沟通,针对报案人主张中的不合理之处逐一说明。整个侦查阶段我们持续跟踪进度,分阶段补充书面材料,反复向办案单位说明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

 

本案采用的辩护方法——"三层反向推定思路"

第一层提交合伙协议、业务凭证,说明存在真实的合作基础,没有虚构项目;第二层梳理全部银行流水,说明投资款用于约定经营事项,没有被截留私用;第三层提交履约沟通记录,说明当事人一直在配合对账,没有失联或逃避。这套思路对应《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所列的几类推定情形在本案中均不成立,以此说明难以认定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质证环节与办案机关观点

【控告方举证及侦查初步意见】

报案人主要提交了转账记录和部分聊天记录,主张当事人虚构外贸收益骗取投资,亏损后不返还出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侦查初期,办案单位依据报案人单方材料初查,认为当事人存在侵占嫌疑,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案金额暂按报案人主张的投入总额核算。

 

【辩护方质证与举证】

我方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全套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包括合伙协议、外贸订单、完整银行流水、利润转账记录、同类生效判例,核心观点如下: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具备携款逃匿、肆意挥霍、转移隐匿资金等特定情形才能推定,本案当事人不在其中;

双方存在合伙民事关系,经营亏损属于市场风险,依协议应由双方共担,不能仅因亏损就反推诈骗;

报案人单方统计的损失未扣除经营成本,涉案金额认定缺乏客观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宜以刑事手段介入。

综上,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指控链条,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依法撤销案件。

 

【办案机关最终观点】

公安机关在核查我方提交的书证、听取辩护意见后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伙经营关系,外贸业务实际开展,投资款均用于约定经营项目,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上是合伙亏损引发的分歧,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现有证据不满足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依法作出撤案决定。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件总结

回头看这个案子,不少当事人有一个常见误解:觉得取保了就等于事情结束了,不再跟进,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才着急,这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比较好的沟通时机。本案能走到撤案,核心是把辩护焦点对准了诈骗罪的根本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我们把经营流水和业务凭证整理清楚,从反面说明当事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也没有对应的主观意图,帮助办案单位看清案件的性质。

 

个人一点体会:办这类民刑交叉案件,不能只停留在"把人保出来"这一步,取保之后还要持续跟进、把事实和法律讲清楚,才有可能真正化解刑事风险。当然,前提是当事人本身确实没有虚构事实或侵占资金的行为,并且平时注意保留经营凭证——律师能做的是把这些客观事实有条理地呈现给办案机关,为撤案争取空间。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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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