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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案例:无证据证明非法占有故意,检方指控不成立改判无罪


案件背景

2022年初,一位中年妇女从外省来到广州,说她丈夫老赵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票据诈骗。她的语气又急又委屈:“他在老家开了个厂子,经营了七八年,这次是资金周转不过来,开出去的支票没兑付上,怎么就成诈骗了?”

 

老赵是广东某地一家小型制造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经营多年,主要向几家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2021年下半年,受行业整体下行影响,企业资金链出现紧张,老赵陆续向合作多年的供应商开具了多张支票用于支付货款,总金额约120万元。支票出票时,企业账户余额确实不足以全额兑付,但老赵在出票时告知了供应商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并承诺在货款回笼后第一时间安排兑付。部分供应商接受了他的安排,部分供应商则坚持要求兑付。2022年初,几名供应商联合报案,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老赵被刑事拘留。

 

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处在两点。

 

第一,客观上存在空头支票。老赵开具的支票中,确实有多张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从表面证据看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要件。控方正是以此为突破口指控票据诈骗罪。

 

第二,经营困难的事实反而可能被解读为“明知无支付能力仍开具支票”。控方认为,老赵在资金链已经紧张的情况下继续开具支票,本身就说明了他“明知无力支付”,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但仔细梳理之后,老赵的情况和典型的票据诈骗有本质区别。他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开具空头支票,支票背后对应的是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真实货物交易。他的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没有逃匿、没有转移资产,在支票被退票后仍在积极筹措资金。

 

核心辩护策略

第一,论证老赵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适用,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老赵开具支票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部分供应商也接受了他的延期支付安排。他不是为了“空手套白狼”而开具支票。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资金不足或未兑付的结果直接推定。老赵没有逃匿、没有转移资产,恰恰说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以长期交易习惯和双方合意作为抗辩基础。

在长期连续交易关系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分应当尊重双方在长期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习惯。老赵与多家供应商合作多年,此前一直正常履约。在资金困难时,他向供应商说明了情况,部分供应商接受了延期安排。这并非单方面的欺诈,而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临时性债务调整。不能因为一次资金周转困难就将其等同于刑事诈骗。

 

证据突破过程

这个案子的证据组织,核心在于用客观材料证明“资金困难是暂时的经营困境,而非非法占有”。

 

我们从老赵公司账目和银行流水中还原了资金的真实走向。开具支票所对应的货物全部到位并投入了生产经营,资金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移隐匿。企业账户虽然余额不足,但在支票开具前后仍有资金进出,每笔数千至数万元不等,并非“完全空户”。这说明老赵在开具支票时仍有兑付的可能性,并非明知完全无力支付仍恶意开票。

 

我们还调取了老赵与供应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开具支票时,老赵明确告知对方“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等货款回笼后第一时间兑付”,部分供应商回复“理解,先缓缓”。这些沟通记录直接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意。

 

案发后老赵没有逃匿,企业没有注销,部分供应商的货款也陆续兑付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重点论证:老赵开具支票是基于真实货物交易,具有真实的支付意愿和履约行为,欠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老赵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虽有不规范之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支票均对应真实货物交易,老赵在开具支票时告知了供应商资金状况,案发后未逃匿且积极筹措资金。指控老赵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

 

老赵被释放后,企业继续经营,陆续偿还了大部分供应商货款。

 

同类案件的几点建议

结合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有几点值得提出来供参考。

 

第一,票据纠纷不等于票据诈骗。 不是所有空头支票都构成票据诈骗罪。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暂时无力支付还是根本不想支付。票据诈骗罪打击的是以票据为工具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不是因经营困难导致的票据纠纷。

 

第二,保留与交易对方的沟通记录。 老赵能够无罪,最关键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他告知了资金状况,双方存在合意。如果没有任何沟通记录,对方一口咬定“不知道是空头支票”,辩解的难度会大很多。

 

第三,不要逃匿,不要转移资产。 “逃匿”和“转移资产”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最重要情节。如果案发后没有逃匿、没有转移资产,仍在积极经营和沟通,就有力地证明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四,案发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经营记录——在侦查阶段就应该开始收集和固定。律师早介入才能避免关键证据流失。

 

结语

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的界限,本质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之争。有真实货物交易、有长期合作基础、有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合意、没有逃匿转移资产,即便出现了空头支票,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法律追究的是“非法占有”的恶意,而非“经营困难”的后果。

 

你可能还想了解

什么情况下空头支票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支票基于真实货物交易开具、开票时告知了对方资金状况、双方存在合意、开票后没有逃匿转移资产、仍在积极经营和沟通,即便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退票,也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法律追究的是“不想支付”的恶意,而非“暂时支付困难”的经营风险。老赵案正是因此获不起诉决定。

 

票据诈骗案一般多久能出结果?

侦查阶段通常2-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1.5个月,审判阶段2-3个月。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间相对较短。老赵案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的。家属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有利结果。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来争取不起诉?

家属能做的最关键的事有三件:第一,保存当事人与交易对方的所有沟通记录,尤其是证明对方知情或同意的内容;第二,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和经营记录,证明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第三,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决定。这三件事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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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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