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7天内逮捕,律师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取保候审并获缓刑!
T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侦查37天内被逮捕了。林智敏律师团队在检察院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将T某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争取到缓刑判决,为当事人赢得关键自由!


案情介绍
2025年开始,被告人T某在未取得“CHANEL”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于广州市某产业园租赁仓库,用于存放并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皮包。2025年4月,公安机关在行动中当场抓获T某,查获假冒皮包数百个。经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T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侦查阶段被依法逮捕。
辩护经过
1、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奠定辩护基础
家属在T某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律师迅速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尽管侦查机关未同意取保,但律师已初步构建辩护方向,梳理罪轻证据。
2、检察院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候审
在T某被批准逮捕满一个月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结合案件证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 通过专业意见和证据的有效组织,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变更强制措施意见,T某得以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多角度辩护,力促缓刑判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团队全面阅卷,围绕“犯罪未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辩护,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在庭审中,律师重点陈述以下辩护意见:
(1)涉案商品尚未实际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T某系初犯,法律意识薄弱,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3)T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务农,子女就学,妻子需长期服药,其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适用缓刑有利于社会与家庭的稳定。
庭前,律师还协调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缓刑可行性评估,为缓刑判决提供了客观依据。
裁判结果
经过有力的辩护与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T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