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货值超千万,律师介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当事人Y某原从事无标鞋生产,因市场竞争激烈、生意惨淡,见市场上有标注某知名品牌标识的鞋类产品售价适中、销量可观,遂萌生仿制念头。在继续生产无标鞋的同时,Y某开始采购样板、材料,尝试生产标注该品牌商标的鞋品。
经历多次打版与调试,Y某逐步产出成品并小规模试销。然而,2025年4月,其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Y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货物估值超过1000万元。
Y某家属在焦急中经亲友推荐,了解到林智敏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随即正式委托团队律师担任Y某的辩护人。
Y某家属在焦急中经亲友推荐,了解到林智敏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随即正式委托团队律师担任Y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1、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核实涉案金额、经营模式与主观动机,建立信任并稳定当事人情绪。
2、全面检索与案情研判:团队系统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类似判例,发现虽然货值巨大,但绝大部分产品尚未销售,Y某未实际获利,反而因生产投入背负债务,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3、精准起草《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基于案件细节,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捕意见,主要理由包括:
(1)涉案时间短,绝大多数商品未流入市场,未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实质经济损失;
(2)货值虽高,但违法所得极少,Y某另有正当收入来源,并非以假冒为业;
(3)Y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
(4)Y某患有脑梗等疾病,且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长期羁押可能引发健康与家庭危机;
(5)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影响侦查工作继续开展。

三、案件结果
通过团队多次与办案机关深入沟通、提交层次清晰的法律分析报告,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获得检察机关采纳。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Y某被成功取保候审。

从委托到重获自由,历时约一个月。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的高效工作,不仅帮助当事人提前恢复人身自由,也为后续案件处理创造了有利局面。家属对案件结果深感欣慰,并对律师的专业与尽责表示高度认可。
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律师亦对Y某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警示与教育,告诫其今后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同时应积极配合案件后续办理。
四、律师提示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刑法重点打击的知识产权犯罪之一,涉案金额高、刑责重。一旦涉刑,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窗口。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争取从轻、减轻或非监禁化处理。
相关法律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