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并最终撤案!
Z某自2023年9月起从事商品销售,主推仿牌彩妆产品。2024年1月,Z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其家属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开展辩护工作。
一、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林智敏律师团队迅速安排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并重点围绕商品性质、销售数额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法律研判。
1、案件主要争议点:
(1)商品数量认定:上游商家存放、尚未实际销售的商品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量,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档次。
(2)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是否应扣除经营成本,存在不同认定标准,直接影响数额认定。
2、辩护策略与应对
(1)聚焦犯罪形态:强调涉案部分商品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2)精确数额辩护:主张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合理扣除直接经营成本,避免数额被高估。
(3)强化情节辩护:结合Z某无前科、认罪悔罪、积极配合侦查等情节,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条件。
3、具体工作推进
(1)全面梳理涉案数据,精确统计产品数量与金额;
(2)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法律意见;
(3)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明确辩护观点与法律依据。
二、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成功在春节前为Z某办理取保候审,使其得以回家团聚。
更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在取保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Z某未留下刑事案底,对其今后就业、生活均无影响。
Z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深感欣慰,多次向律师团队表达感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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