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L某犯污染环境罪获得缓刑,民事免连带责任
案件背景
L某为办理货场环保证,明知T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支付4万元委托其处置货场内油桶。T某随后伙同T*某,将油桶非法转运并堆积于英德市一处停车场。因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桶内有毒半固态物质泄漏。在环保部门多次督促后仍未清理,造成环境污染持续存在。
经查,L某、T某和T*某三人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含油废物属于有毒危险废物,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889,961元。
案发后,L某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三人对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实际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实际处理费用、危险废物属性鉴定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计1282561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临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L某紧急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代理,其核心诉求是:在刑事部分争取缓刑,在民事部分打破连带责任,争取按份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1、全面接案与策略制定: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L某深入沟通,全面掌握案情细节,并组建专业小组。经研判,确定了“刑事上着力于情节辩护争取缓刑,民事上主攻责任分割否定连带”的总体策略。
2、刑事部分辩护:
团队着重强调L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已主动赔偿部分损失739,961元,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家庭负担与赔偿能力。
3、民事部分核心攻坚:
针对检察院提出的巨额连带赔偿请求,律师团队进行了有力抗辩,主要观点包括:
(1)损失依据存疑:指出作为损失计算核心依据的《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其科学性与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费用未实际发生:指控中要求承担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技术服务费”等项目尚未实际支出,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基础。
(2)主张按份责任:核心观点在于,三被告人之间缺乏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刑事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决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L某得以避免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其个人与家庭的直接影响。
【附带民事判决】
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责任划分的意见,判决:
1、判决L某在本案总赔偿数额内承担40%的按份赔偿责任。
2、法院确认,L某此前已主动赔偿的739,961元,已超出其判决应承担的份额。超出部分,L某可依法向其他两名责任人进行追偿。
将L某的责任限定在40%的按份责任内,显著降低了其潜在的、无限的赔偿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因其他责任人无能力支付而需由其一人承担全部赔偿的巨大经济风险。其已支付的超额部分亦获得了向他人追偿的权利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专注于污染环境罪和刑民交叉犯罪。我的工作方法,是致力于将看似混沌的法律难题模型化、结构化,为客户提供清晰的战略地图与决策路径。本文即是我这一理念的实践之一。
如果您对本文探讨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