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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朋友,却被诉赔32万? ——林智敏律师团队成功助当事人维权,驳回起诉!




朋友间搭把手转笔钱,竟成“委托理财”的被告,面临32万余元的巨额索赔?


林智敏律师团队代理一起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凭借精准的抗辩策略与扎实的证据梳理,助力当事人K某某彻底洗清“背锅侠”的嫌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成功为当事人避免3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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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原告L某某诉称,其与被告K某某系朋友关系。K某某向其推荐了一个“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建议其提供资金由K某某代为理财。出于对朋友的信任,L某某先后累计投入32万余元。


L某某主张,款项交付后,K某某始终未向其报告理财进展,经多次追问才声称资金全部亏损且拒绝返还。L某某认为K某某未履行委托理财义务,亦未提供资金亏损的证据,涉嫌非法占有,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K某某返还32万余元委托理财款及利息。



二、拨开迷雾:真相并非如此


接受委托后,我们与K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仔细审查了所有材料。我们发现,L某某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我们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从五个核心维度有力驳斥原告主张:


1. 否定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存在多处虚假陈述,双方无任何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亦无口头委托理财的合意,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2. 厘清操作主体:原告及其女儿完全掌握涉案平台的账户及密码,所有投资操作均由其自主完成,K某某仅协助完成转账,且原告已收到对应股币,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3. 驳斥收益承诺:K某某从未向原告推荐所谓“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更未作出任何收益承诺,反而多次提醒原告“投资有风险,亏损需自担”。

4. 揭示案件性质:涉案平台并非K某某经营,该平台相关人员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K某某本人亦在该平台投资并遭受亏损,与原告一样是受害者。

5. 质疑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明显伪造嫌疑,其行为甚至可能涉嫌伪证罪



三、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依法作出“驳回原告L某某起诉”的裁定,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 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对于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存在重大争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

2.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涉案平台构成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案涉资金的流转、投资操作均与K某某无关

3. 原告辩称L某某提供的网站并非案涉平台,但其一贯自主操作账户且从未提出异议,该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4. 涉案平台相关人员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审理范围。

5. 原告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四、律师办案心得与提醒


一场好心帮忙,险些酿成巨额损失。结合本案,林智敏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之间的信任值得珍惜,但涉及钱财往来时,务必坚守法律底线,避免沦为“背锅侠”:


1、明确权责边界:切勿轻易为他人的投资行为“牵线搭桥”或代为转账,确需帮忙的,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明确自身仅为“协助者”,而非“受托人”。

2、拒绝口头约定:涉及资金往来、委托事项等,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核心内容,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3、警惕高息陷阱:面对“稳赚不赔”“高息回报”的投资项目,务必保持警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关键词:

#委托理财纠纷 

#委托理财纠纷律师林智敏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林智敏律师  

#投资理财 

#投资风险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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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