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黄金救援!成功为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兼职小时工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情摘要
2025年3月底,兼职配货小时工M某因涉案仓库被查处,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经查,该仓库查获大量假冒知名品牌鞋子。林智敏律师从主观无故意、取保情节充分等维度辩护,成功在37天内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一、案件背景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M某,核实案件事实,了解其家庭困境,奠定辩护基础。
M某系涉案仓库兼职配货小时工,截至被拘留,兼职约1个月(含6天假期),实际工作不足20小时。2025年3月底,仓库被查处,M某被一并刑事拘留,家庭陷入绝境,家属委托林智敏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核心辩护
本案核心争议:M某是否有假冒故意及是否构成共犯?
(一)主观层面:M某无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对案涉商品真伪毫不知情。
1、其兼职工作具临时性、辅助性,无法接触仓库核心经营信息,仓库无生产工具,无法推定其知晓商品假冒。
2、仅负责机械性配货分拣,未参与进货、销售等关键环节,对商品情况不知情。
3、固定劳务报酬与销售无关,无非法获利意图,印证其被隔离于核心违法信息之外。
4、文化程度低,无辨别商品真伪的专业能力,主观无犯罪故意。
(二)角色定位层面:M系边缘辅助人员,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要件。
即便认定共同犯罪,M某也仅从事机械性配货,非犯意发起者、主要实行者,未实质促进犯罪,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取保候审情节层面:多维度论证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条件。
1、M某兼职时间短、参与度低,社会危害性小;
2、仅获固定报酬,无非法获利,主观恶性小;
3、初犯偶犯,无前科,无社会危险性;
4、长期患病需持续治疗,取保具紧迫性;
5、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羁押致家庭生存危机;
6、真诚悔罪、配合调查,符合坦白情节;
7、家属自愿提供担保。
三、辩护落地:专业沟通,全力推进取保进程
1、快速介入:24小时内会见,核实细节、梳理要点,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家庭困境。
2、精准撰书:撰写《取保候审》等文书,提交家庭困难证明、病历等证据。

3、专业沟通:多次与办案机关对接,结合证据、政策,论证取保合理性,争取支持。
4、人文关怀:定期反馈案件进展,安抚家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传递案件背后的家庭困境。
四、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可M某无犯罪故意、系边缘人员、无社会危险性及家庭困难等要点,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M某重获人身自由,家庭困境得以缓解。
五、关键词
相关法律知识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
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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