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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属民事约定,不构成职务侵占宣告无罪


专注职务侵占罪辩护以来,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股东纠纷、财务结算争议,被错误指控职务侵占,一夜之间身陷囹圄,不仅个人名誉扫地,整个家庭也被拖入绝境。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刑事化”,也是我办理的无罪案例中极具代表性的一起——涉案金额近200万元,当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我们最终以“资金往来系民事约定,无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辩护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帮他洗清了冤屈。

 

案件介绍

本案当事人姓,我们暂且称他为先生,案发前是某服装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公司采购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接服装厂、洽谈采购合作,手握一定的资金审批和经手权限。

 

先生和服装公司另一股东赖总,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两人携手创办了这家服装批发公司,约定先生占40%股权,赖总占60%股权,公司日常运营主要由赖总负责,先生则侧重采购渠道拓展与维护。2023年初,两人因公司利润分配产生分歧,矛盾逐渐升级,昔日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同年5月,赖总突然以“先生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98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先生在负责服装厂合作期间,擅自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另一贸易公司,用于个人经营,涉嫌职务侵占罪。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调取了服装公司的银行流水、先生控制的贸易公司收款记录,以及先生在服装公司的任职证明、相关审批单据等,认为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兼采购部负责人,利用经手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公司,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随即对先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先生被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担任先生的辩护人,帮他洗清冤屈。接待家属时,我能清晰感受到他们的慌乱与无助,反复跟我说律师,我们家老绝对没有侵占公司的钱,他和赖总就是因为分红闹僵了,赖总这是故意报复他”。面对家属的诉求,我没有轻易承诺,而是先安抚好他们的情绪,详细询问案件来龙去脉,结合家属提供的初步材料,初步判断这起案件并非单纯的职务侵占,更像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被恶意上升为刑事指控。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先生,详细核实案件细节。通过与先生的深入沟通,我才得知,涉案的198万元资金,并非先生擅自转移,而是双方早已达成口头约定、后续补签书面协议的民事往来。原来,2022年下半年,服装公司因旺季备货需求激增,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多家服装厂的货款,而当时先生控制的贸易公司有闲置资金。为避免服装公司因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影响供货渠道信誉,先生与赖总口头协商,由先生的贸易公司先代为支付服装厂货款,后续服装公司再将该笔款项连同合理利息,一并偿还给先生的贸易公司,且约定该笔款项可从先生应得的公司利润中直接抵扣。

 

先生还向我透露,当时赖总对此事完全认可,甚至主动安排公司财务配合提供服装厂的账户信息,方便先生代为付款。只是后来两人因利润分配矛盾激化,赖总便反悔不认账,反而以职务侵占为由报案。会见结束后,我更加坚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核心就是找到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金往来是双方的民事约定,先生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接下来的日子,我全身心投入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辩护准备工作。

一方面,我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情,提交辩护意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重点要求调取先生与赖总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服装公司当时的财务报表、服装厂的收款凭证等,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代为付款的民事约定;另一方面,我指导家属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先生的贸易公司代为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服装厂出具的收款证明、双方后续补签的《代为付款协议》,以及公司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佐证当时赖总对代为付款一事是知情且认可的。

 

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我提交了完整的辩护意见和全部证据,重点阐述三点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先生与赖总之间存在明确的代为付款民事约定,涉案资金的转移是基于双方合意,并非先生擅自转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客观要件;

第二,先生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其代为付款行为是为了帮助服装公司解决资金周转难题,后续也积极与赖总协商还款事宜、补签书面协议,与职务侵占罪要求的“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本案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赖总以刑事报案方式解决民事争议,属于滥用刑事手段,既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刑事手段不应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工具”的司法精神。

 

除此之外,我还重点强调,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利用职务便利、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先生虽为服装公司股东兼采购部负责人,拥有一定职务权限,但涉案资金的转移基于双方民事约定,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同时,先生无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涉案资金本质上是服装公司对先生贸易公司的债务,而非先生侵占的公司财物,因此,先生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交锋

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审查,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新的证据,无法推翻我们提交的证据和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先生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赖总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复查后,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赖总仍不罢休,又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先生的刑事责任。

 

一审阶段,我作为先生的辩护人,再次提交全部证据,当庭与赖总及其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庭审中,赖总一方坚持认为先生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能提交新的有效证据,反而被我们当庭指出其提交的证据存在漏洞,既无法证明先生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否定双方的民事约定。我在庭审中着重强调,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来看,涉案资金往来有明确的民事约定、完整的支付凭证,先生的行为完全属于民事层面的代为付款、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刑事犯罪行为,赖总的自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判决结果(无罪)

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完全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系股东之间因代为付款、利润分配产生的民事纠纷,先生与赖总之间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民事约定,先生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服装公司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先生无罪。

 

案件总结

在这里,我提醒大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所有资金转移、财物处置行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基于民事约定、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合意等实施的行为,即便涉及公司资金、财物的转移,也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区分民事纠纷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三点:一是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约定或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三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另外,一旦被错误指控职务侵占罪,一定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介入,切勿盲目认罪,也不要轻易签署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文书。律师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到案件核心突破口,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洗清冤屈。同时,作为企业股东、高管,在日常经营中,也要规范资金往来,对于股东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因约定不明、证据缺失,被他人恶意指控,陷入刑事风险。

 

最后,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遇到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被错误指控、面临刑事拘留、需要委托辩护等,都可以随时联系我,我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尽最大努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避免你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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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系专注职务侵占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深耕刑事辩护细分赛道,聚焦股东纠纷、民事纠纷刑事化、职务侵占错误指控等相关案件,擅长以精准的法律研判、缜密的证据梳理、高效的辩护策略,破解复杂职务侵占案件困局。林智敏律师注重案件细节挖掘与法律条文深度解读,擅长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边界,精准把控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便利”等关键构成要件的辩护要点。

 

林智敏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办理各类职务侵占案件,尤其擅长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成功为多名被错误指控职务侵占的当事人洗清冤屈,助力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与名誉。注重实战与理论结合,善于将复杂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清晰的辩护逻辑,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均能精准切入案件核心,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始终坚守执业初心,以专业素养、严谨态度和责任担当,为陷入职务侵占纠纷的当事人保驾护航,用法律力量守护公平正义,赢得当事人及业内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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