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串标被调查:第一次讯问如何陈述最有利、不踩坑?
作为深耕串通投标罪辩护十余年的专职律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第一次讯问的一句失言、一次慌乱妥协,陷入证据被动、责任扩大的绝境,甚至错失无罪、罪轻的辩护良机。在串通投标案件的侦查流程里,第一次讯问绝非简单的“问话录笔录”,而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第一道关键关口——此时侦查机关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当事人的初始陈述既可能成为自证清白的突破口,也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串通投标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隐蔽性,往往涉及招投标流程、行业惯例、单位履职与个人行为的边界认定,讯问环节的侦查引导性更强、话术陷阱更多。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判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生效裁判,以及我本人亲办的数十起串标无罪、罪轻胜诉案例,拆解第一次讯问的核心原则、实操技巧、避坑禁区,同步植入真实案例的辩护反制思路,既为法律同行提供办案参考,也为身陷调查的当事人及家属指明合规陈述的正确方向。
一、先厘清核心认知:第一次讯问的法律定位与致命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次讯问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常为拘留后24小时内)开展的首次法定讯问,核心目的是固定基础事实、核实案件线索、固定供述与辩解。这一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陈述质量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其一,时效性极强,当事人往往处于慌乱、无助的状态,缺乏专业指导,极易被侦查节奏带偏;
其二,证据关联性弱但辐射性强,此时侦查机关仅有初步线索,当事人的陈述会直接引导后续侦查方向、证据调取重点;
其三,权利义务高度交织,很多人要么盲目放弃权利全盘认罪,要么抵触对抗拒不配合,两种极端都会加剧自身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串标案件的定罪核心是“主观串通故意+客观串通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缺一不可。第一次讯问的核心,不是“认罪求轻”,而是客观还原事实、守住法律底线、固定有利辩解,为后续辩护埋下伏笔。
二、陈述三大黄金原则:守住底线,绝不踩雷
无论面对何种讯问话术、何种压力场景,当事人必须牢牢坚守三大原则,这是规避风险、争取有利局面的根本前提,也是无数判例总结出的血的教训。
第一,实事求是,不夸大、不隐瞒、不脑补。
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串标案件陈述的核心底线。实践中,两类极端心态最致命:一是恐慌之下大包大揽,把未参与的决策、未实施的行为、不知情的细节全部归咎于自己,误以为“认罪态度好就能从轻”,殊不知串标罪的责任认定讲究精准到人、到行为,盲目认责只会让辩护陷入绝境;二是侥幸之下刻意隐瞒,对参与的环节、知晓的事实矢口否认,甚至编造谎言,一旦与客观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招投标文件、证人证言)相悖,直接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失去从宽空间。正确的做法是:只陈述自己亲身参与、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实,对不知情、未参与、记不清的内容,明确表述“不清楚”“未参与”,绝不随意推测、脑补细节。
第二,坚守权利,主动主张,不盲目妥协。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被讯问就只能被动回答”,实则法律赋予了多项核心权利,第一次讯问必须主动行使:一是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要求聘请律师,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侦查机关必须依法转达;二是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对与串标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家庭琐事、其他非涉案行为,有权明确拒绝,无需迫于压力回应;三是核对、修改笔录的权利,这是最关键的权利,笔录记载与自身陈述不符的,必须要求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绝不盲目签字。
第三,聚焦核心,简洁回应,不纠缠琐事。
串标案件讯问的核心无非几个问题:是否参与串标合谋、参与了哪些环节(报价协商、围标陪标、标书串通等)、主观是否明知、是否获利、是否造成损失。陈述时紧扣这些核心要点,用短句、直白表述回应,避免长篇大论赘述工作经历、行业背景、家庭困难等无关内容,也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的时间、数字偏差,防止因表述混乱让侦查人员误解事实、扩大责任认定。
三、真实判例复盘:陈述成败决定案件结果,附律师辩护反制手段
空有原则不够,结合真实判例才能看清陈述的关键作用。以下两起均为公开可查的权威判例,涵盖无罪、罪轻两种场景,直观展现第一次讯问的影响,以及专业律师的反制思路。
案例一:谭某涉嫌串通投标无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葫芦岛某高中教学楼工程,因资金问题提前商定由谭某方全额垫资承建,后续为完善招投标手续,谭某安排两家公司陪标,涉案工程早在开标前已进场施工,未完成正式中标公示、未下达中标通知书,未排挤其他投标人,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侦查阶段,谭某因涉嫌串标被立案讯问。
关键陈述亮点
谭某在第一次讯问中未盲目认罪,而是清晰陈述三点核心事实:一是工程系提前内定的垫资项目,招投标仅为完善手续;二是陪标公司无真实投标意愿,未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三是工程已实际竣工交付,未损害招标方及第三方利益。同时主动提供施工合同、进场施工记录等证据线索,未作出任何自认串标故意的表述。
律师辩护反制手段
若代理此案,我会紧扣串标罪犯罪构成要件做无罪辩护:首先,聚焦“无实质损害后果”,提交工程进场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证明陪标行为未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未造成损失,不符合串标罪“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其次,割裂“主观串通故意”,强调当事人无围标、压价、排挤对手的主观目的,仅为完善行政手续,不具备刑事可罚性;最后,针对讯问笔录,固定当事人客观陈述的内容,排除侦查人员诱导性发问的不利表述,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谭某无罪。
案例二:袁某串通投标、行贿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云南某学校食品配送项目,袁某为中标,行贿请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联合多家公司协商标书、内定中标单位,中标金额65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万元。第一次讯问中,袁某在侦查人员口头承诺“认罪就取保”的诱导下,全盘自认串标故意、主导合谋等事实,且未仔细核对笔录便签字。
陈述致命误区
一是轻信口头承诺,盲目自认主观故意,直接坐实核心定罪要件;二是未区分个人行为与履职行为,未提及受他人指使、从属地位的细节;三是放弃笔录核对权,导致不利陈述被固定,后续无法推翻。
律师辩护反制手段
针对此类已形成不利笔录的案件,辩护核心是破局、减责:首先,申请排除非法供述,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当事人系受诱导供述,并非真实意愿;其次,切割责任边界,提交证据证明袁某非主犯、未主导串标决策,仅起到辅助作用,争取认定从犯;最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结合其初犯、偶犯情节,最大限度降低量刑,扭转讯问失误带来的被动局面。
四、全流程实操技巧:讯问前、中、后步步为营
结合判例经验与办案实践,当事人做好三个阶段的应对,就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掌握主动。
讯问前:稳住心态,做好事实梳理。
无论是否提前预知调查,都要先平复情绪,避免恐慌失控。简单梳理涉案时间线、参与环节、对接人员、自身职责,区分“参与的事”和“没参与的事”“知道的事”和“不知道的事”。有条件的,务必提前咨询专业串标辩护律师,了解罪名构成、讯问风险,明确陈述边界,切忌心存侥幸、毫无准备。
讯问中:精准回应,规避话术陷阱。
面对核心问题,直接明确回应,杜绝“好像”“大概”“可能”等模糊词汇;面对预设性、诱导性提问(如“你和别家公司报价几乎一样,肯定串通了吧”),不要直接认可,而是客观解释原因(如行业成本统一、独立核算报价);面对“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的施压,保持理性,明确主张“我只说事实,需要委托律师”;涉及共同犯罪的,清晰说明自己的角色、分工,不攀咬他人、不包揽责任,用“时间+人物+行为”的逻辑陈述,简洁明了。
讯问后:严把笔录关,绝不草率签字。
这是最后一道防线,务必逐字逐句核对笔录:重点查看关键事实、主观表述、责任认定是否与自己陈述一致,有没有遗漏有利细节、有没有添加不利表述。发现错误、遗漏的,坚决要求修改,直至完全吻合再签字捺印;如果侦查人员拒绝修改,务必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内容与我所说不符,拒绝签字”,并第一时间告知辩护律师,固定相关证据。
五、六大致命禁区:串标讯问绝对不能碰
结合大量败诉案例,第一次讯问有六大高频踩坑点,一旦触碰,几乎无法挽回:
一是随意自认串通故意,主观故意是串标罪的核心,无客观证据佐证的自认,会成为定罪铁证;
二是混淆合规行为与串标行为,把行业正常信息交流、成本共享,误认成串标行为盲目认罪;
三是无视单位与个人犯罪边界,受单位指派履职的行为,误说成个人主观串标;
四是避重就轻编造谎言,谎言与客观证据冲突后,直接失去从宽资格;
五是轻信口头承诺,侦查人员的取保、从轻承诺无法律效力,切勿以此为前提认罪;
六是放弃核对笔录权利,草率签字后,不利陈述在庭审中很难被推翻。
六、律师最后提醒:专业介入是最优解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从来不是庭审阶段的孤军奋战,而是从第一次讯问就开始的前置布局。对于当事人而言,面对调查最忌讳的就是自行揣测、盲目应对;对于家属而言,第一时间委托专注串标辩护的专业律师,远比四处托关系、找偏方更有效。律师可以在讯问前提供精准指导、讯问中及时会见维权、讯问后审核笔录固定有利证据,把陈述风险降到最低。
归根结底,面对串标调查,最有利的陈述永远是“客观、真实、守权”,不卑不亢、不慌不乱,在法律框架内还原事实,借助专业力量守住权益,才是破解困局的正道。作为长期深耕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也会持续分享实务经验,助力当事人避开陷阱、争取最优结果。
核心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串标第一次讯问技巧 #涉嫌串标被调查应对
#串标无罪辩护 #串标讯问避坑 #串通投标罪办案心得
#串标笔录核对技巧 #串标罪从轻辩护 #涉嫌串标怎么陈述
#串标案件专业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专注招标投标刑事风险防控与串通投标罪辩护的领军专家,深耕刑辩一线十余年,专攻串通投标罪精细化、技术化辩护,实战胜诉经验丰厚。林律师深度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罪名构成,率先构建以“损害招标人利益”要件量化分析、证据质证为核心的辩护体系,凭借对商业逻辑、工程财务证据的敏锐洞察,以及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严苛把控,办结多起重大复杂串标案,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最优结果。其实务方法论精准破解串标案件辩护痛点,被业内奉为标杆,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极致实务能力,是当事人应对串标调查、维护合法权益的首选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