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无法证实具有明知故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罪
我始终专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细分领域,深耕细作、潜心钻研,办理过百余起相关案件,有过太多攻坚克难的经历,也见证过不少当事人从绝望到重获自由的转折。今天,我想分享一起印象尤为深刻的无罪成功案例——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也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辩护难点: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该案最终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明知故意”为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罪,不仅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战思路,希望能给正处于这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些帮助和指引。
案件介绍
被告人章某,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长期经营餐饮及奶茶连锁小店,为人踏实诚恳,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凭借优质的服务和稳定的品质,积累了不少回头客,在当地小有名气。章某经营的门店主要依靠线上收款,平时会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以及门店对公收款码收取营业额,因经营规模逐年扩大,收款流水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这也是餐饮、奶茶行业的正常经营特征。
几年前,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林某,林某自称是做小额零售生意的,因自己的收款码被限制收款额度,无法满足日常经营收款需求,得知章某门店收款流水大、收款渠道通畅,便找到章某,请求长期借用其门店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收取自己的生意款项,同时承诺,每月会给章某一笔固定的“借用费”,既弥补章某的收款手续费支出,也作为人情补偿。章某当时也曾有过犹豫,担心出借收款码可能存在风险,但林某反复说明只是用于正常零售收款,还主动出示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上朋友从中担保,章某想着都是做点小生意,互相帮忙也是情理之中,便答应了林某的请求,将自己门店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长期出借给林某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借用费。
此后近两年时间里,林某一直通过章某的收款码收取款项,章某按照约定每月收取借用费,期间也偶尔询问过林某收款情况,林某均称是正常零售收入,章某看到收款流水虽大,但均是零散小额入账,与自己门店的收款模式相似,便没有过多怀疑。本以为只是一次普通的互相帮忙,却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调查,打破了章某平静的生活——林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通过章某收款码收取的近320万元款项,均是诈骗所得的赃款,章某因“长期出借收款码、协助转移涉案赃款”,被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到该案委托时,章某和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也充满了困惑和恐惧——章某始终坚持自己完全不知情,不知道林某通过其收款码收取的是赃款,更没有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自己只是出于帮忙,怎么就构成犯罪了?作为常年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像章某这样,因碍于情面、缺乏警惕,无意间卷入刑事案件,本身并无主观恶意,却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梳理和证据核查中,这也是我多年来的办案习惯:只有吃透案件事实、精准把控证据,才能找到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
结合本案的卷宗材料,我重点围绕“章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这一核心焦点,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处理的款项、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边界,也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抓手。而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是难点,公诉机关大多会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比如本案中,公诉机关就认为,章某作为长期经营餐饮、奶茶店的经营者,应当知晓长期出借收款码、接收大额零散流水存在风险,却仍然持续出借,结合款项系赃款的客观结果,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
但我始终坚持,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凭客观结果倒推主观故意,更不能将“应当知晓风险”等同于“明知是赃款”。为了推翻公诉机关的推定,我从多个维度入手,逐一梳理案件细节、固定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
首先,我仔细核查了章某与林某的全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章某的门店经营记录,发现章某在出借收款码前,已核实林某的个体工商户身份,多次询问款项用途,林某均明确表示是正常零售收款,章某没有任何主动询问“款项是否为赃款”的必要,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款项异常的提示。
其次,章某出借的收款码是其门店正常经营使用的收款工具,并非为了转移赃款而专门申请,平时也用于收取自己门店的营业额,款项到账后,章某按照与林某的约定,扣除每月固定借用费后,及时将剩余款项转给林某,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规避监管、掩饰隐瞒的行为,比如拆分转账、更换收款码、隐匿流水等,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特征明显不符。
更为关键的是,章某在得知自己的收款码涉及赃款后,没有任何逃避、隐匿的行为,而是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出借收款码的全部过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门店经营流水等相关证据,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其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如果章某明知款项是赃款,不可能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反而会想方设法注销收款码、销毁证据、逃避追责。
此外,我还调取了章某多年来的门店经营流水、纳税记录,证实其经营规范,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此次出借收款码仅收取了合理的固定借用费,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牟利性”的核心目的不符,毕竟,若章某明知是赃款,仅为每月几千元的借用费,承担如此大的刑事风险,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我还核实到,章某门店的收款流水一直处于较高水平,林某通过其收款码收取的零散小额款项,与章某门店自身的收款模式高度一致,章某无法通过流水特征判断款项存在异常。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我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展开了充分的辩护。我明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缺乏关键证据支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章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
其一,章某与林某系朋友介绍相识,已核实林某的经营身份,基于信任出借收款码,其对款项的真实来源并不知情,也没有能力核实每一笔零散款项的合法性;
其二,章某的客观行为均是正常的人情帮忙和合理的借用费收取,出借的是自身经营使用的收款码,无任何掩饰、隐瞒的行为,无法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明知;
其三,章某案发后的主动配合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同时,我还援引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推定明知需满足基础事实充分且无相反证据”的规定,指出本案存在明确的相反证据,即章某的核实行为、正常经营行为、案发后的配合行为,以及流水特征与门店经营一致的客观事实,足以推翻公诉机关的推定。
此外,我还着重强调,餐饮、奶茶等服务行业中,偶尔存在熟人之间借用收款码临时周转的情况,不能将这种正常的民事互助行为,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更不能以“存在风险”“流水偏大”为由,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章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其门店流水偏大是行业经营特点,不能仅凭“长期出借收款码、流水偏大”这一客观行为,就推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无疑会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会让普通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陷入“动辄获罪”的恐慌。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无罪辩护的核心观点,强调“主观明知”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实,不能进行推定。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章某主观上明知其所出借的收款码收取的款项系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决章某无罪。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无罪案例,我想给遇到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也算是我多年的办案心得。首先,一旦被卷入此类案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隐匿证据,要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这既是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其次,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专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领域的律师,这类律师更熟悉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和司法实践倾向,能够精准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为他人长期出借收款码、提供资金账户,哪怕是熟人介绍,也要仔细核实对方的款项来源和用途,尤其是餐饮、奶茶等流水偏大的行业,更要规范自身收款行为,避免因一时疏忽,无意间卷入刑事案件,付出沉重的代价。
司法实践中,像章某这样“无意间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个体经营者不在少数,很多人本身并无主观恶意,却因为缺乏警惕、碍于情面,面临着刑事处罚。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的辩护,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这起无罪案例,也再次印证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最后,希望这起案例能够给正在面临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些希望和指引,也希望每一个个体经营者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远离各类刑事风险,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如果大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关案件中遇到任何疑问,也可以随时与我沟通交流,我会尽我所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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