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专业辩护获酌定不起诉结果
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业内常简称为“掩隐罪”)的实务中,我始终觉得,这类案件最让人揪心——很多当事人并非故意作恶,往往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或是被他人误导,无意间卷入了刑事纠纷,轻则面临罚金、缓刑,重则身陷囹圄,毁掉自己和整个家庭的生活。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类掩隐案,也是我办理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希望能给正处于这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些参考和希望,也想提醒大家:涉刑案件无小事,但并非所有涉案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专业的辩护,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案件介绍
戚某是一名全职宝妈,平时在家照顾孩子,闲暇之余会加入一些兼职群,想着做些简单的兼职补贴家用,为人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这一点,后续也成为我们辩护的重要抓手之一。案件的起因,源于戚某兼职群里认识的一名群友戚某(另案处理),戚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获取了一笔涉案款项,为了躲避侦查,戚某在兼职群里发布消息,谎称有“简单代收转账兼职”,无需复杂操作,只需提供个人银行卡代收一笔款项,再转至指定账户,就能获得200元的“兼职报酬”,戚某看到后,想着操作简单、耗时短,还能补贴家用,便主动联系了戚某。
戚某当时没多想,觉得只是帮人代收一笔钱再转出,就是普通的兼职任务,而且200元的报酬也能补贴些家用,就答应了戚某的请求。随后,戚某将自己的一张储蓄卡账号提供给戚某,戚某通过该银行卡接收了涉案诈骗款项共计8万余元,款项到账后,戚某立即通过兼职群私信告知戚某转账指令,让戚某帮忙将该笔款项分三次转出,转到戚某指定的另外几个账户中,戚某按照指令操作完成后,收到了戚某通过微信支付的200元兼职报酬。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就因电信网络诈骗案追查涉案资金流向,戚某的银行卡因接收、转移涉案款项被锁定,戚某也被依法传唤到案,随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接到戚某家属的委托时,距离戚某被取保候审已经过去一周,家属当时非常焦虑,反复跟我说“律师,我家戚某就是在家带孩子想赚点零花钱,真的不知道那是诈骗来的钱,她就是太单纯、太想补贴家用了,你一定要帮帮她,不能让她坐牢”。我非常理解家属的心情,这类案件中,家属的焦虑往往比当事人更甚,而我能做的,就是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过往的办案经验,帮当事人理清案件脉络,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戚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的全部细节——包括戚某在兼职群发布的兼职信息具体内容、两人沟通的全部话术、戚某当时的心理活动、转账的具体过程、收到报酬的金额和方式,以及她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怀疑过款项的来源。通过会见我了解到,戚某文化程度不高,平时主要精力都放在照顾孩子上,很少接触法律知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套路一无所知,戚某发布的兼职信息只说是“合法代收转账”,没提任何异常情况,而且戚某与戚某只是兼职群里的网友,从未见过面,也不知道戚某的真实身份和所作所为。更关键的是,戚某在转账过程中,没有主动询问款项的具体用途,也没有从中获取大额利益,仅仅拿到了200元的少量兼职报酬,主观上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或者说,其主观上的“明知”无法成立。
随后,我多次前往办案机关查阅案卷材料,重点梳理了涉案资金流向、戚某的供述与辩解、戚某的讯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兼职沟通内容)等关键证据。结合案卷材料和会见情况,我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戚某是否“明知”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以及其行为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且情节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结合本案事实,戚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心要件,这也是我们后续辩护的核心方向。
在梳理辩护思路时,我结合办理掩隐罪的实务经验,重点围绕三个核心要点展开辩护,这也是这类“情节显著轻微”案件的关键辩护突破口。
首先,戚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也不构成“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需要结合其认知水平、既往经历、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而戚某文化程度不高,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专注于家庭,没有接触过涉案类型的违法活动,戚某以“兼职”为名的隐瞒行为,足以让作为全职宝妈、急于赚取零花钱的戚某相信款项是合法的,且戚某仅获利200元,远低于同类案件中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标准,无法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款项系犯罪所得。这一点,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不能仅凭行为人有转账行为,就推定其明知,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其次,戚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从客观行为来看,戚某仅仅是出于赚取兼职报酬的目的,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移了涉案款项,没有参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任何环节,也没有对涉案款项进行窝藏、隐瞒、代为销售等严重行为;从获利情况来看,仅获取200元少量兼职报酬,未从中谋取大额非法利益;从后果来看,涉案款项后续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也未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严重阻碍。更重要的是,戚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主动退缴了200元非法报酬,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这些都属于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宽情节。
最后,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戚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更符合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优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戚某本身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急于赚取兼职报酬所致,其主观恶性极小,且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已经达到了教育、警示的目的,此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精神,也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确定辩护思路后,我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同时附上了戚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出具的品行证明、退缴非法报酬的凭证、兼职群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交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反复强调戚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恳请办案机关对戚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也结合自己办理的同类成功案例,向检察官说明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争取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轮沟通和努力,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戚某的行为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结合全案事实,其主观恶性极小,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对戚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结合这个案例,我想跟大家多说几句,也是我办理掩隐罪案件的一些实操感悟。现实生活中,像戚某这样的当事人并不少见,尤其是全职宝妈、学生等群体,急于赚取零花钱,容易被兼职群里的“简单代收、小额转账”等兼职信息迷惑,殊不知,这些看似简单的兼职,很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环节”,一不小心就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意间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在这里提醒大家,银行卡、电话卡属于个人重要证件,切勿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也不要轻易帮陌生人代收、转账不明款项,尤其是兼职群里的陌生任务,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额报酬,触碰法律红线,后悔莫及。
另外,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隐瞒案情,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掩隐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情节轻重”的判断,而这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作为支撑——很多时候,看似“铁板钉钉”的案件,只要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作为一名专注于掩隐罪辩护的律师,我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始终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辩护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这起成功案例能够给正在面临掩隐罪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些信心和参考。法律不仅有惩罚的力度,更有温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涉案人员,司法机关都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慎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关案件,不要迷茫,不要放弃,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理清案件脉络,找准辩护方向,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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