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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运疫区冻品被刑拘,林智敏律师36天取保成功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走私案件,因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历来是执法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而在这类案件中,处于运输环节的货运司机,往往面临一个棘手的辩护困境——司法机关倾向于以“应当知道”来推定其主观明知,从而将普通运输行为纳入走私犯罪的追诉范围。近期办结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货运司机,因运输疫区冻品被刑事拘留,本人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后,通过证据、法律、政策三维辩护,在拘留第36天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本文旨在复盘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操作,供同类案件参考。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当事人L某,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职业司机,日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承接运输业务。案发前,L某在某货运平台上接到一单运输任务,与自称货主的联系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了运输费用及装卸地点。L某按照指示驾驶车辆至指定装货地点,由第三方人员负责货物装载,其本人未参与装卸作业。装载完成后,L某按照约定路线运往目的地。

 

车辆行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车上装载的货物系来自境外疫区的冷冻肉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L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L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团队全程代理此案。家属提出,L某仅为受雇运输,对货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均不知情,不应构成走私犯罪。本人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家属进行了客观的法律风险告知:冻品走私案件政策性强、打击力度大,审查批捕阶段是关键窗口期,具体辩护思路需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全貌后确定。家属当日即办理委托手续,表示将全力配合辩护工作。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个难点,时间窗口极为紧迫。案件处于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救援期内,而审查批捕的7天又是其中最为核心的辩护窗口期,一旦批准逮捕,后续辩护难度将显著增加。

 

第二个难点,主观明知认定存在争议。冻品走私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以“应当知道”推定运输人员具有主观明知,而推翻此种推定需要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论证。

 

第三个难点,政策背景下逮捕标准趋严。疫区冻品走私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属于重点打击范畴,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门槛相对较高,不批捕的自由裁量空间有限。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本人于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会见过程中,首先向当事人阐明了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及诉讼权利,缓解其焦虑情绪;其次,全面核实了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包括接单渠道、运费标准、装货过程、运输路线、是否知晓货物性质等关键细节,为后续辩护奠定事实基础。

 

会见结束后,团队立即进行案件研讨。结合会见情况及现有证据材料,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一是在案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二是对当事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是否确有必要。经研究,确定了“证据不足+主观无故意+无社会危险性”的三维辩护策略,核心目标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实现不批捕。

 

具体辩护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梳理行为链条,固定有利事实。将当事人的整个行为过程拆解为接单、议价、装货、运输四个环节,逐一筛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情节:通过正规货运平台接单、运费符合市场正常价格、未参与货物装卸、按照常规路线行驶、无绕关避检行为等。上述事实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与普通货运司机无异,不符合走私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

 

第二,研究法律规定,明确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本人系统梳理了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及反证路径,形成了完整的论证逻辑。

 

第三,撰写专业意见,系统阐述观点。本人撰写了《关于建议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证据层面、主观层面、社会危险性层面三个维度展开论述,每个论点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力求做到论证充分、逻辑严密。

 

第四,主动沟通协调,争取检方认可。除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本人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当面沟通的机会。通过面对面交流,进一步阐明辩护观点,及时回应检察官的疑问,有效提升了辩护意见的采纳概率。

 

会见过程中本人还发现,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态度诚恳,无翻供、串供等情形。这一情节虽不直接影响定性,但对于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价、争取不批捕具有积极意义,本人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专门予以强调。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主要理由

侦查机关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存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犯罪事实,L某作为运输环节的参与者,其行为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现场查获的疫区冻品系物证,能够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的存在;

第二,涉案货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侦查机关据此认为L某符合逮捕条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方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从证据层面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某构成走私犯罪。在案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查获的冻品及当事人供述,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L某明知货物系来自境外疫区的走私货物。仅凭运输司机的身份即推定其主观明知,证据链条尚不完整。此外,涉案冻品是否确实来源于境外疫区、相关检验鉴定结论是否完备,亦需进一步核实。

 

第二,从主观层面看,L某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犯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L某通过正规货运平台接单,运费处于市场合理区间,货物装卸由第三方负责,其本人未接触货物,整个过程符合普通货运的正常操作模式。本案中不存在运费明显高于市场价、隐蔽交接、绕关运输等可以推定明知的异常情形,不能认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第三,从社会危险性层面看,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L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住所,有固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且其在案件中仅为运输环节人员,即使最终认定构成犯罪,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小。综合上述因素,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检察院审查认定意见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证明L某主观明知的证据尚不充分。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证据情况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认为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判决结果

当事人L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刑事拘留,于拘留第36天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总结

走私案件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核心在于把握好三个维度。证据维度,要善于发现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不能等到审判阶段才谈证据不足,批捕阶段就要打出去。法律维度,要准确适用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区分“知道”与“应当知道”的边界,不能让推定明知变成“一律明知”。政策维度,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论证逮捕的必要性——逮捕只是保障诉讼的手段,不是惩罚本身。三个维度同时发力,才能在有限的窗口期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空间。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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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