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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例:情节显著轻微、全额退赃,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


我长期专注于洗钱罪辩护领域,经办过各类复杂疑难案件,有涉案金额数千万的重大案件,也有像本案这样,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疏忽涉案,但最终通过精准辩护,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今天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不是为了彰显业绩,而是希望能给那些不慎卷入洗钱案件、陷入迷茫恐慌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际的参考和指引——洗钱罪并非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找对辩护方向、抓住核心要点,完全有机会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案件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姓苗(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化名),是一名个体小商户,平时经营着一家便民杂货铺,主要承接周边居民的日常采购,偶尔也会帮相熟的客户代收代付小额款项,为人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街坊邻居对他的评价都很好。之所以卷入洗钱案件,完全是因为一时轻信他人,缺乏基本的法律警惕性,误将非法款项当作正常代收代付业务处理。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苗某经营杂货铺多年,积累了不少熟客,林某就是其中之一,两人平时来往比较频繁,苗某一直以为林某是做建材生意的,对其实际从事的活动一无所知。2024年下半年,林某找到苗某,说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有点不方便,银行卡被限制交易,知道苗某平时帮人代收代付,便想委托苗某帮忙代收几笔“货款”,再按照自己的要求转出去,事后会给苗某一笔小额服务费作为报酬。苗某当时没多想,觉得都是熟客,自己平时也常做代收代付的事,举手之劳而已,而且林某说得有模有样,便爽快地答应了。

 

之后的半个月里,苗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和微信,先后接收了林某指定人员转入的款项共计8万余元,这些款项均以“代收货款”的名义转入,苗某在收到款项后,按照林某的指示,一部分款项提现后交给了林某本人,另一部分则转到了林某指定的其他几个个人账户,苗某也如约收到了2000元的服务费。直到2024年11月,公安机关找到苗某调查取证,他才恍然大悟——林某所谓的“代收货款”,其实是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而自己帮忙代收、代付的行为,已经涉嫌洗钱罪。

 

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后,苗某彻底慌了神,整个人陷入了崩溃状态,担心自己要坐牢,担心苦心经营的杂货铺就此倒闭,更担心影响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苗某的家属也四处打听,辗转找到我,希望我能帮苗某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尽可能避免留下刑事案底。接待苗某及其家属时,我能明显感受到他们的焦虑和无助,也深知这个案件对一个普通个体商户家庭的重要性,结合自身洗钱罪辩护经验,我先安抚了他们的情绪,承诺会全力以赴,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最精准的辩护策略。

 

案件办理过程

介入案件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苗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包括他与林某的关系、林某委托其代收代付时的具体说辞、款项接收和转账的细节、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以及他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怀疑过款项的来源。同时,我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林某的讯问笔录、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全面梳理案件的核心要点,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苗某有利的细节。

 

通过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我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对苗某有利的辩护点,也是后续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关键。

首先,苗某主观上没有洗钱的故意,其对林某的上游犯罪行为(网络诈骗)完全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洗钱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款项的情况、交易行为的异常程度,以及其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综合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本案中,林某一直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谎称款项是建材货款,苗某基于多年的熟客信任,且自身常年从事代收代付业务,并未对该笔款项的来源产生怀疑,且苗某接收的款项金额不大,交易方式也符合其平时代收代付的常规模式,没有出现频繁转账、分散存入等异常行为,不符合“应当知道”的推定条件,其主观恶性极小。

 

其次,苗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洗钱罪的量刑轻重,与涉案金额、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密切相关,而本案中,苗某涉案金额仅8万余元,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洗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标准。同时,苗某仅实施了简单的代收、代付行为,本质上是基于个体小商户的经营习惯提供帮助,没有参与上游诈骗犯罪,也没有对涉案款项进行复杂的掩饰、隐瞒,没有造成赃款无法追缴的后果,更没有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此外,苗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涉案完全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他人,误将非法款项当作正常代收代付业务,并非故意违法犯罪。

 

最后,苗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我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引导苗某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撰写了书面悔罪书,态度极为诚恳。同时,在我的指导下,苗某主动全额退还了收取的2000元服务费,并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协助追回了全部涉案8万余元赃款,彻底消除了案件的危害后果,充分体现了其悔罪的诚意和决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的,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基于以上分析,我制定了“紧扣情节轻微、突出悔罪表现、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先后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对苗某有利的全部要点,结合最新的洗钱罪司法实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论证苗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我还提交了苗某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证明、社区出具的表现评价报告,以及其平时代收代付的正常业务记录,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经营规范,无再犯罪风险,请求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给予苗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在辩护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小的阻碍,检察机关初期认为,苗某作为个体商户,长期从事代收代付业务,应当对款项来源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其明知是他人委托的不明款项,仍帮忙接收、转款,涉嫌洗钱罪,应当提起公诉。针对这一观点,我逐一反驳,结合案卷证据,详细说明苗某主观上确实不知情,其行为符合自身日常经营习惯,不符合洗钱罪“明知”的核心构成要件,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全额退赃后已消除危害后果,若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对苗某及其家庭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也不符合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认为苗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苗某不起诉。当我把这个结果告知苗某及其家属时,他们悬了几个月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反复向我表示感谢。后续,公安机关也解冻了苗某被冻结的全部账户,苗某的杂货铺得以正常经营,生活逐渐回归正轨。

 

案件总结

办理完这个案件,我感触很深。在司法实践中,像苗某这样因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他人,误将非法款项当作正常经营业务(代收代付)而不慎卷入洗钱案件的个体商户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没有主观恶意,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影响自己和家人的一生。在此,我想提醒广大个体商户,随着洗钱犯罪的形式越来越隐蔽,个体商户因代收代付、出借账户等行为卷入洗钱案件的风险也在增加,切勿贪图小额服务费,随意帮他人代收代付不明来源的款项,不要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哪怕是熟客、朋友求助,也要多留一个心眼,核实款项的真实来源,避免因一时疏忽触犯法律。

 

同时,也想给已经卷入洗钱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个醒: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要恐慌,更不要逃避、隐瞒,要第一时间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且尽快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介入。洗钱罪的辩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精准找到辩护要点,而专业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可能是不起诉,可能是缓刑,也可能是从轻、减轻处罚。

 

作为一名专注于洗钱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屏障。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命运,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行。未来,我也会继续深耕洗钱罪辩护领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为他们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希望通过分享这些成功案例,普及洗钱罪相关法律知识,让更多个体商户和普通人远离洗钱犯罪,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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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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