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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正常交易行为不构罪,律师辩护终获不起诉


在专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的过程中,我经办过太多案件,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也最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因便利店正常经营、偶尔出借收款码被误立刑事案件的案件。当事人窦某(化名)本是一家社区便利店兼烟酒店的老板,为人谦和,守着小店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平日里除了正常售卖烟酒、日用百货,偶尔会碍于邻里情面,出借自己的收款码给熟人周转,却从未想过,这样一个无心之举,竟让自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人身自由被限制,经营多年的小店被迫停业,一家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与无助。

 

这份案例分享,既是对这起案件辩护过程的复盘,更是想给那些因正常经营、无心出借收款码、不知情而卷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一点参考、一点慰藉,也让大家明白:并非所有与涉案资金有牵连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专业的辩护,足以扭转局面。

 

案件介绍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一次普通的邻里求助说起。窦某经营的便利店开在老小区门口,已经营多年,主要业务是售卖烟酒、日用百货,平日里客源稳定,都是周边的街坊邻居,为人实在,口碑一直很好。平日里,偶尔会有相熟的邻里临时有资金周转需求,提出借用他的便利店收款码代收一笔款项,事后再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把钱还给窦某窦某想着都是邻里,举手之劳,从未多想,也从未收取过任何好处费,每次出借收款码后,都会仔细留存相关的转账记录和邻里的说明,确保款项往来清晰。2024年7月,住在小区同一栋楼的喻某(另案处理),来到窦某的便利店,神色略显匆忙,向窦某提出,自己的手机收款功能暂时无法使用,有一笔“朋友归还的欠款”需要代收,恳请窦某帮忙,用便利店的收款码接收一下,承诺当天下午就把钱以现金的方式还给窦某,还特意说了几句感谢的话。

 

窦某当时也没有多想,毕竟喻某是同小区的邻居,平日里也经常来店里消费,算是相熟,而且喻某说话坦诚,只是说手机出了小问题,并未有任何异常表现,加上之前也有过多次帮邻里代收款项的经历,都是正常周转,从未出过问题。考虑到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忙,且喻某承诺当天就归还款项,窦某便答应了喻某的请求,按照喻某提供的金额,用便利店的收款码接收了该笔款项,全程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也没有多问款项的具体来源——这一点,也成为后续辩护的核心关键点之一。收款成功后,窦某第一时间告知了喻某,喻某当天下午也如约来到便利店,以现金的方式将款项还给了窦某窦某还特意在笔记本上记录了此次代收的时间、金额和喻某的还款情况,全程都是正常的邻里互助行为,没有任何刻意隐瞒、规避的操作。

 

可谁也没想到,仅仅半个月后,公安机关的民警就来到了窦某的便利店,当场调取了便利店的收款记录、监控录像,同时将窦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直到此时,窦某才得知,喻某让他代收的这笔款项,根本不是什么“朋友归还的欠款”,而是喻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诈骗所得的赃款,喻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而自己因为帮喻某代收了这笔赃款,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立案侦查。

 

接到传唤后,窦某彻底慌了。他反复向民警说明情况,强调自己只是出于邻里情面,帮忙代收款项,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是诈骗所得,更没有从中获利,可公安机关认为,窦某作为便利店经营者,应当对收款款项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其在未核实款项具体来源的情况下,出借收款码代收涉案款项,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的过错,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窦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然人身自由暂时得到保障,但案件始终悬而未决,不仅自己被贴上了“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家人也受到了周围人的议论,经营多年的便利店更是因为此事口碑受损,重新开业后也鲜有顾客上门,生意一落千丈。

 

接受当事人委托

窦某的家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时,情绪十分激动,反复强调窦某的清白,恳请我一定要帮他洗清冤屈。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按照一贯的办案习惯,先静下心来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作为专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是否接触了涉案资金,而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该资金是犯罪所得,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也是区分正常互助、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键,更是我后续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我第一时间会见了窦某,详细询问了他帮喻某代收款项的全过程,包括见面的时间、地点、喻某的言行举止、款项金额的协商过程、代收后的还款情况,甚至细致到喻某当时的神情、说话的语气,以及窦某当时的心理活动。同时,我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证据,包括喻某的供述、涉案资金的流向记录、窦某的收款凭证、便利店的监控录像、窦某记录的代收笔记,以及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证人证言。

 

通过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我发现这起案件存在明显的证据缺陷,完全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方面,窦某不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本案中,窦某在帮喻某代收款项时,完全是出于邻里互助,没有任何获利意图,且喻某是其相熟的邻居,平日里无任何违法犯罪迹象,喻某对款项来源的解释(朋友还款)也符合常理,窦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该笔款项是犯罪所得。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明知”,不能脱离其实际生活、经营情况和认知水平,更不能以“经营者应当知晓”为由,片面加重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否则就是对正常邻里互助、经营行为的过度苛责,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窦某作为普通的便利店老板,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识别涉案赃款的能力,其出于善意帮忙代收款项,主观上无任何过错。

 

其次,客观方面,窦某实施的是正常的邻里互助行为,不存在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核心是“掩饰、隐瞒”,即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财物、资金的犯罪来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而本案中,窦某在代收款项后,没有任何隐藏、转移资金的行为,当场告知喻某收款结果,且在喻某还款后,详细记录了代收情况,收款记录、监控录像、代收笔记等都完整留存,随时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核查,完全不符合掩饰、隐瞒行为的核心特征。他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次普通的邻里互助,与刑法所规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窦某涉嫌犯罪的主要依据,是“经营者应当对收款款项合法性有一定审查义务”这一笼统的观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窦某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的主观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窦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的客观行为——这种仅凭“推定”就认定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我的办案经验,这类因正常互助、无心出借收款码被误立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便利店、烟酒店老板,出于邻里情面或善意,偶尔出借收款码,却因不知情而卷入案件,加上不懂法律,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时惊慌失措,无法清晰陈述事实,最终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而专业的辩护,就是要找出案件中的证据缺陷,打破不合理的推定,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在明确辩护思路后,我立即展开了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一方面,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了窦某的行为属于正常邻里互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同时提交了窦某多年的便利店经营记录、过往帮邻里代收款项的记录、周边街坊邻居的证言,证明其一贯守法经营、为人正直,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的动机;另一方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结合案卷证据,逐一拆解案件的争议点,重点强调窦某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掩饰隐瞒行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论证正常邻里互助、无心出借收款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的观点。

 

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沟通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检察官最初也认为,窦某作为便利店经营者,未核实款项具体来源就出借收款码代收款项,存在一定的过错,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我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反复阐释:刑法所惩罚的,是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而不是正常的邻里互助、经营行为;对于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应当把握合理的尺度,不能无限拔高,否则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市场经营秩序,也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目的。同时,我还向检察官提交了窦某的收款记录、代收笔记、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窦某在代收过程中没有任何异常行为,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涉案款项是赃款,且没有从中获利。

 

为了进一步夯实辩护意见,我还走访了窦某便利店周边的街坊邻居、长期光顾的老客户,收集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窦某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平日里经常帮邻里解决小麻烦,从未有过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我还梳理了窦某过往帮邻里代收款项的记录,证明其出借收款码是常态,均为正常周转,没有任何异常情况——这些证据,进一步印证了窦某的行为是正常邻里互助,而非犯罪行为。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证据,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窦某明知或应当明知涉案款项是犯罪所得,其实施的是正常的邻里互助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解除了对窦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相关涉案调查也全部终止,窦某的便利店得以重新正常经营。

 

案件总结

复盘这起案件,我想和大家分享几点核心感悟,也希望能给遇到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些帮助。首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核心是“明知”,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且没有获利意图,实施的是正常的互助、经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次,一旦被卷入此类案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轻易认罪认罚,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因为这类案件的辩护,需要结合案件细节、证据情况,精准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这需要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绝非普通人能够应对。

 

另外,对于从事便利店、烟酒店等行业的经营者来说,一定要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尽量避免出借收款码,若碍于情面确需帮忙代收款项,务必核实款项的具体来源、用途,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对方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说明,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同时,我也想提醒大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了,不能轻易将正常的互助、经营行为认定为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严格区分正常行为与犯罪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专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的过程中,我经办过太多形形色色的案件,有被冤枉的普通人,有一时糊涂犯错的当事人,也有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但无论何种情况,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救赎,更是对法律公正的践行——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而专业的辩护,就是连接当事人与法律公正的桥梁。

 

最后,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遭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困扰,无论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请不要放弃希望。及时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梳理案件细节,挖掘有利证据,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方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我也会继续坚守岗位,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为更多当事人保驾护航,守护每一份清白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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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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