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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排除合理怀疑后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释放


专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领域,深耕刑事辩护核心赛道,聚焦建筑行业相关涉罪案件,擅长处理工程款走账、被动配合涉罪等复杂疑难情形,以精准的证据拆解、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辩护策略,累计办理多起无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切实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经营自由。秉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以情理为支撑”的辩护理念,深耕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明知”认定、证据采信等核心辩护要点,尤其擅长破解建筑行业走账类掩隐罪的证据困境,厘清“被动配合”与“明知故犯”的法律边界。

 

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注重结合行业惯例与司法实践,将法律专业素养与实务办案经验深度融合,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和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获得当事人及司法界同行的高度认可。本文结合真实办理的建筑从业者被动走账涉罪案例,拆解庭审辩护逻辑、梳理实务要点,希望为深陷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指引,传递法治力量。

 

案件介绍

先和大家梳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范某,是一名资深建筑包工头,同时经营着一家建材供应公司,长期承接各类中小型建筑工程,兼顾工程施工与建材供应双重业务,平日里诚信经营,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合作过的甲方、供应商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2025年初,范某承接了某小区附属工程,期间经长期合作的建材商介绍,认识了自称“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张某,张某表示其公司有一笔工程尾款未能及时结算,急需通过建材供应走账变现,希望范某能配合走账——由张某提供一批建材,范某以其建材供应公司的名义接收,再由张某指定的第三方与范某签订虚假建材采购合同,范某收到第三方支付的“货款”后,扣除少量手续费(用于覆盖开票、走账成本),将剩余款项转入张某指定的私人账户。

 

范某当时考虑到双方有共同的合作渠道,且张某承诺走账流程合规,仅需配合提供公司账户、签订合同,无需实际投入资金,还能额外获得少量手续费,同时也能维系与介绍人的合作关系,便没有多想,同意配合张某走账。随后,范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先后两次接收了张某提供的建材(仅用于走账,未实际投入工程使用),与第三方签订了虚假的建材采购合同,累计接收“货款”18万余元,扣除200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全部转入张某指定账户,全程按照张某的安排操作,未主动询问款项的具体来源。说实话,站在建筑行业从业者的角度,范某的做法并非个例——建筑行业工程款走账、委托代收代付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上有熟人介绍、流程看似合规,很多从业者都会被动配合,谁也不会凭空怀疑这类走账背后隐藏着违法犯罪行为。

 

可谁也没想到,短短两个月后,公安机关突然上门,将范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范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直到这时,范某才得知,张某所谓的“工程尾款走账”,根本不是合法款项,而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公司工程款后,通过虚假建材交易、走账的方式转移的赃物,涉案价值经鉴定为18万余元。得知真相的范某,又惊又怕,反复向民警说明自己只是被动配合走账,对款项的赃物性质完全不知情,可此时,张某已经潜逃,无法核实双方沟通时的具体细节,范某一时间陷入了百口莫辩的境地。

 

范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万分焦急,四处打听专业律师,经行业内朋友推荐,找到了我。家属见到我的时候,情绪几乎崩溃,反复强调范某的为人和经营情况,说他常年在建筑行业打拼,一直守法经营,绝对不可能故意参与掩饰、隐瞒赃物,希望我能帮他洗清冤屈、争取自由。结合我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我深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涉案财物(本案中即走账款项)是犯罪所得,而这一点,恰恰是司法实践中最难举证、也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毕竟“明知”是主观心理状态,无法直接通过证据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而推定的过程,就是庭审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尤其对于建筑行业被动配合走账的从业者,更要重点区分“被动配合”与“明知故犯”的界限。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范某,详细询问了他与张某合作走账的全过程,包括两人见面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走账流程的具体安排、款项的收支细节,以及范某配合走账时的心理活动。会见中,范某反复提到一个细节:合作时,他曾询问过张某走账款项的来源,张某明确说是“公司工程尾款,因流程繁琐,走私人渠道更便捷”,还出示了加盖虚假公章的公司证明,虽然范某觉得公章有些模糊,但考虑到双方有熟人介绍,且建筑行业走账流程本身较为复杂,便相信了张某的说法。此外,范某还强调,他全程被动配合,所有走账流程、合同签订都是按照张某的要求操作,仅收取了少量手续费,没有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也没有任何隐藏、转移款项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意识到这些款项是赃物。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着手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银行转账记录、范某公司的财务凭证、虚假采购合同,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在阅卷过程中,我始终围绕“范某是否明知涉案走账款项是犯罪所得”这一核心,逐一梳理证据、排查漏洞,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经过仔细梳理,我明确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不足以认定范某构成犯罪,这也是我后续庭审辩护的核心抓手,更是说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的关键依据。

 

首先,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范某“明知”涉案款项是赃物。公安机关指控范某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仅为范某配合张某走账、签订虚假合同、收取少量手续费,以及张某系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这几项间接证据,无任何书证、物证、言词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范某在配合走账时,明知该笔款项是张某侵占所得的赃物。要知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应当知道”的认定,必须结合交易背景、流程、行为人所处行业惯例、认知能力以及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配合走账”“签订虚假合同”这一点就草率推定,更不能以事后知晓的结果,倒推事前明知的主观状态。

 

其次,范某的行为系被动配合走账,符合建筑行业部分交易惯例,无任何异常情形佐证其主观明知。结合卷宗材料和范某的当庭陈述,范某与张某的合作有长期合作的建材商介绍,并非凭空产生,具备合理的信任基础;走账流程有虚假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完整手续,形式上完全符合建筑行业代收代付、工程款走账的常见模式;范某仅收取2000元手续费,仅用于覆盖开票、走账的必要成本,未从中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典型特征不符;且范某在收到款项后,及时按照张某的要求转账,无任何拖延、隐藏、转移款项的行为,也未销毁任何交易凭证,完全不符合“掩饰、隐瞒”的行为逻辑,足以印证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再者,范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放任犯罪发生的主观故意。范某作为建筑包工头、建材供应商,长期深耕建筑行业,其认知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建材供应等专业领域,对职务侵占、赃款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有限,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等同于专业司法人员。合作期间,范某主动询问款项来源,查看了张某提供的公司证明,虽该证明系伪造、公章存在瑕疵,但以范某的认知能力,无法辨别公章真伪,也无法核实款项的实际性质;同时,建筑行业中,委托他人走账、代收代付工程款的情况较为普遍,范某基于行业惯例和熟人信任配合走账,主观上无任何怀疑款项合法性的理由,更不存在放任犯罪发生的故意。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疑点无法破解:上游犯罪嫌疑人张某潜逃,无法到案核实其与范某沟通时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张某是否故意隐瞒款项的赃物性质、欺骗范某配合走账,更无法排除范某系被欺骗、被动配合的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仅凭现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无法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依法不能认定范某有罪。

 

庭审交锋

基于以上核心辩护思路,案件移送法院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我作为范某的辩护律师,精心撰写辩护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无罪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范某“明知”涉案款项是犯罪所得、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观点。庭审中,我当庭出示了范某公司的经营记录、过往合法合作凭证、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佐证建筑行业走账惯例)、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结合庭审质证环节,逐一拆解本案证据漏洞,详细论证范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掩饰隐瞒行为,明确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范某无罪。同时,我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间接证据逐一质证,重点反驳了“仅凭配合走账就推定明知”的指控逻辑,清晰指出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不能排除范某被欺骗、被动配合的合理怀疑,不符合定罪的法定证明标准。

 

庭审过程中,我与公诉机关就“范某是否明知涉案款项为赃物”“现有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辩论中,我结合建筑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详细阐释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深入解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重点区分了“被动配合走账”与“明知赃物而掩饰、隐瞒”的法律边界,反复强调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间接证据推定范某有罪。同时,我向法庭重点说明,范某无任何前科劣迹,长期守法经营,系初犯、偶犯,其配合走账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行业惯例和熟人信任,主观恶性极小,且涉案款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本案客观情况,坚守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无罪)

经过法庭全面审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我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范某“明知”涉案款项是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宣告范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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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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