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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串通投标犯罪故意,法院判决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这些年,我专注深耕串通投标罪领域,经办过各类相关案件,有顺利取保的,有不起诉的,也有当庭宣判无罪的。今天想分享的这个案子,算是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一起——当事人被立案侦查、羁押多日,全家陷入恐慌,最终我们以“不具备串通投标犯罪故意”为核心辩护点,成功说服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让他重获自由。写这篇案例,不是为了彰显什么,而是希望能给正被这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点参考和慰藉,也想提醒大家:刑事追诉的启动,并不等于有罪结论的必然成立,找到关键辩护点,才能守住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我的当事人贾某(化名),是一家医疗设备销售公司的负责人,经营公司多年,一直合规经营,从没触碰过法律红线。2025年初,当地某三甲医院公开招标一批医用影像设备,贾某的公司符合投标资质,且有成熟的产品供应渠道和完善的售后保障体系,便按正常流程准备投标材料、测算投标报价,全程都是公司技术和商务团队独立完成,没有与任何其他投标单位有过私下接触。

 

就在贾某的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不久,公安机关突然上门,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贾某刑事拘留。后来我们了解到,该案的起因是,有其他未中标单位举报,称本次招标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而贾某公司的投标报价,与另外两家公司的报价存在一定相似度,据此怀疑贾某与这两家公司串通投标。一时间,贾某被羁押,公司经营陷入停滞,核心业务无法推进,家人四处求助,焦虑万分,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我,希望我能为贾某提供辩护,还他清白。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也没有盲目承诺,而是按照我多年的办案习惯,先全面阅卷,把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摸透——这是刑事辩护的根基,尤其是串通投标罪这类经济犯罪,细节里藏着胜诉的关键。我反复查阅了本案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贾某公司的报价测算记录、产品成本核算单、公司内部沟通记录、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还有涉案的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等全部证据材料,一点一点梳理案件脉络,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几家投标公司的报价相近,就一定是串通投标。但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来看,这其实是对串通投标罪的误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而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备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串通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损害他人利益,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不构成该罪的。这一点,也是我办理本案的核心辩护思路。

 

在阅卷过程中,我发现了几个关键事实,足以证明贾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首先,贾某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基于医用影像设备的进货成本、运输费用、售后保障成本,结合市场行情分析得出的,有完整的成本核算单和报价测算底稿,每一项报价都有明确的依据,并非凭空捏造,也不是与其他公司协商确定的。其次,经核实,贾某在投标前后,从未与另外两家报价相近的公司负责人、投标经办人有过任何私下接触,没有电话、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不存在“协商报价”“约定中标后分利”等串通投标的典型行为。

 

再者,关于报价相近的问题,我在庭审中重点阐述了一点:涉案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设备规格、技术参数有明确统一的要求,且核心配件的市场价格相对透明,多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基于相同的产品标准、成本区间,测算出相近的报价,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不能仅凭报价相似,就推定存在串通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毕竟,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必须结合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能搞“唯报价论”。

 

除此之外,我还注意到,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贾某公司参与了投标,且报价与其他两家公司相近,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能够证明贾某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贾某实施了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双方庭审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我围绕“贾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犯罪故意”这一核心,结合本案的证据细节,层层递进展开辩护,既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结合了类似无罪案例的裁判思路,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贾某公司的成本核算单、报价测算底稿、内部沟通记录等证据,充分论证贾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我始终坚持一点:法律的底线是“罪刑法定”,不能仅凭怀疑就定罪,更不能把正常的市场投标行为,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

 

庭审结束后,我们等待判决的过程,其实也充满了煎熬。贾某的家人多次找到我,询问案件进展,我能理解他们的焦虑,也一直耐心安抚,告诉他们我们已经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判决。毕竟,我经办过太多类似的案件,深知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每一次等待,都是一种煎熬,而我们能做的,就是用专业的辩护,为他们争取最大的权益。

 

判决结果(无罪)

最终,法院经过全面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贾某犯串通投标罪的证据不足,贾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决贾某无罪。

 

案件总结

案件办结后,我也有很多感慨。这些年,随着国家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很多企业和负责人因为过往项目中的一些操作,被卷入刑事调查,但其中不乏像贾某这样,本身没有犯罪故意、只是正常参与投标的当事人。很多人在被立案侦查后,因为不懂法律,盲目认罪,最终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这里,我想结合本案,给大家提几点实用的建议,也算是我多年的办案心得。首先,企业在参与医疗设备等领域投标过程中,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规范投标流程,留存好成本核算、报价测算、内部沟通等相关证据,避免因流程不规范、证据留存不全,被误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次,一旦被卷入串通投标罪的调查,不要恐慌,更不要盲目认罪,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会结合案件细节,寻找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大家要明确一点: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核心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仅凭报价相似、流程瑕疵,不能认定为犯罪。

 

作为一名专注于串通投标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无辜者的屏障。每一起案件,我都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只为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他们一个清白。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被串通投标罪相关案件困扰,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不妨联系我,我会结合多年的实战胜诉经验,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建议,陪你度过这段艰难的时光,用法律的力量,为你保驾护航。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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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投标刑事辩护  #串通投标罪主观故意辩护  #串通投标罪疑罪从无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领域,是业内公认的精细化辩护专家,以“精准解构证据链、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辩护理念,在重大、复杂招标投标刑事案件辩护中积淀了深厚的实战功底与理论造诣。

 

智敏律师专注于串通投标罪全流程辩护,尤其擅长破解医疗设备采购、国企采购等多领域串通投标指控困局,精准捕捉案件证据漏洞,擅长通过审查通讯记录、成本核算、内部流程等客观证据,瓦解模糊言词指控,为当事人争取无罪、不起诉等最优结果。

 

林智敏律师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为根本,结合具体商业场景拆解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提炼出“主观故意否定+证据链瑕疵突破”的专属辩护方法论,本文所载医疗设备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无罪案,正是其精细化辩护理念的典型实践,彰显了其在该领域的专业深耕与实战实力。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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