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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好处费涉帮信被公诉,律师还原事实真相,成功争取法院无罪判决


长期专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辩护领域,我经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一时疏忽、轻信他人,稀里糊涂卷入刑事纠纷。其中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那些本身无任何犯罪意图,却因误收“好处费”、被动提供帮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无辜涉案”情形——当事人只是出于人情帮忙,误收了少量报酬,却被公诉机关以帮信罪提起公诉,涉案流水高达百余万元。最终,我们团队凭借细致的证据梳理、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说服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为当事人洗清冤屈,拿到了无罪判决。

 

案件简介

至今还记得,当事人熊某(化名)的家属找到我的时候,一家人已经陷入了崩溃边缘。熊某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性格老实本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连与人争执都很少。据家属描述,熊某有个多年的朋友,前段时间找到他,说自己做电商生意,资金周转有点不方便,想借熊某的银行卡走几笔流水,承诺事后给熊某2000元作为“感谢费”,还反复保证“都是正规生意的资金,绝对不会有任何问题”。

 

熊某当时也有些犹豫,毕竟出借银行卡不是小事,但架不住朋友反复恳求,又想着只是“走几笔流水”,不会有太大风险,就答应了。他按朋友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一张储蓄卡,还配合完成了几次短信验证,全程没有参与任何资金操作,也没有询问资金的具体来源和用途。没过几天,朋友果然给熊某转了2000元,熊某以为只是正常的人情感谢,没多想就收下了。

可让熊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半个月,他的银行卡就被公安机关冻结,紧接着,他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才得知自己出借的银行卡,竟然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涉案流水累计达到120余万元,其中有30余万元是多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公安机关认为,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且收取了好处费,涉嫌帮信罪,依法对其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熊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遂以帮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收到起诉书后,熊某彻底慌了,反复跟我说“我真的不知道他是在做诈骗,我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小忙,那2000元我也不知道是赃款相关的好处费,要是知道,给我再多钱我也不会答应啊”。看着当事人绝望的眼神,我更加坚定了要帮他洗清冤屈的决心——帮信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就不能被冤枉定罪,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没有急于提交辩护意见,而是先静下心来,全面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反复会见熊某,一点点还原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会见中,我重点询问了熊某与朋友的沟通细节、出借银行卡的过程、收取2000元的具体情况,以及他对“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程度。通过多次会见,我发现熊某确实对网络犯罪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他与朋友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诈骗”“赃款”“洗钱”等相关字眼,朋友全程都以“电商资金周转”为由进行隐瞒。

 

随后,我全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涉案资金流向等,逐字逐句排查控方证据的薄弱点。我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熊某构成帮信罪,主要依据是“熊某出借银行卡、收取了2000元好处费、涉案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熊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仅是通过“收取好处费”这一客观行为,推定熊某具有主观明知,这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帮信罪办理的相关意见要求——该意见明确规定,认定帮信罪不能仅依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必须综合全案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制定辩护策略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我们制定了“紧扣主观明知、破除客观归罪”的核心辩护策略,重点从三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首先,着重论证熊某主观上不明知、不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熊某与涉案朋友系多年好友,平时无任何违法往来,其对朋友的“电商生意”有合理信赖;朋友全程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未提及任何违法犯罪相关内容,熊某也未主动询问(结合其认知水平,无法预判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及犯罪),不符合帮信罪“明知”的法定要求。

 

其次,明确熊某收取的2000元并非“犯罪好处费”,而是朋友承诺的“人情感谢费”,数额合理,远低于帮信罪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获利明显异常”的推定明知情形,不能以此作为推定其主观明知的依据。最后,强调熊某的行为未对涉案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其仅出借银行卡,未参与资金操作、未协助转移赃款,也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本质上是被朋友欺骗、利用,属于网络黑灰产的间接受害者,而非犯罪行为人。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熊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机关坚持认为,熊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好处费,应当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对此,我结合案卷证据,逐一反驳控方观点,当庭提交了熊某与朋友的完整聊天记录、熊某的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类案检索报告,同时结合“两高一部”相关意见,详细阐述了“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强调帮信罪的认定不能搞“客观归罪”,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收取少量报酬就定罪,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认知水平、行为动机、沟通细节等综合判断。

 

我在庭审中着重强调:“帮信罪打击的是明知他人犯罪仍主动提供帮助的不法分子,而不是像熊某这样被欺骗、被利用的无辜者。如果仅仅因为熊某出借了银行卡、收取了少量感谢费,就认定其构成犯罪,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会毁掉一个普通人的一生,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初衷和谦抑性原则。”同时,我还向法庭说明,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退还了2000元报酬,其主观恶性极小,即便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也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们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补充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和佐证材料,进一步阐明熊某主观不明知的核心事实,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过漫长的等待,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作出一审无罪判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熊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行为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熊某无罪。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例,我也想给大家提个醒:近年来,帮信罪案件频发,很多人都是因为贪图小利、轻信他人,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最终稀里糊涂涉案。但大家一定要记住,帮信罪的罪与非罪,核心在于“主观明知”,只要你确实不知道、不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便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也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幸卷入帮信罪案件,当事人和家属千万不要慌乱,更不要盲目认罪,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帮信罪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辩护思路,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毕竟,刑事诉讼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和名誉,容不得半点马虎,找对律师、找对辩护方向,才能真正守住无罪底线,避免被冤枉。

 

最后,也再次警示大家: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遇到“轻松赚钱”“日结高薪”“帮忙走流水”等兼职或请求,一定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不要因为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刑事风险。

 

【核心关键词】

#帮信罪无罪判决  #帮信罪无罪辩护律师  #帮信罪无罪辩护案例

#误收好处费帮信案  #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帮信罪深度辩护领域标杆性专家,深耕刑事辩护赛道,以帮信罪、电信网络关联犯罪为核心执业方向,主攻无罪辩护、不起诉抗辩,尤其擅长办理“主观不明知”“误涉帮信”等疑难案件的精细化辩护。依托对帮信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的极致把控,构建“证据解构+法理阐释+情理共情”的专属辩护体系,精准捕捉控方证据漏洞,突破指控壁垒。

 

林智敏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助力数百名误涉帮信、初犯偶犯等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撤案及无罪判决,切实守护当事人无案底底线。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人文护航”理念,以极致细致的办案态度、精准高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筑牢刑事辩护防线,用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自由与名誉。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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