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转账被控洗钱,检方采纳意见,绝对不起诉结案
在我经办的洗钱罪辩护案件中,跨境资金流转引发的指控占比极高,其中这起当事人因跨境转账被控洗钱、最终获得绝对不起诉的案件,尤为值得分享。一来,这类案件在当下跨境贸易、亲友资金往来频繁的背景下十分典型,很多当事人都是无意中卷入,自身毫无犯罪意图;二来,此案的辩护思路核心是“打破推定、还原事实”,或许能给正深陷此类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切实的参考和慰藉。
案件介绍
记得那是去2023年下半年,当事人花先生(化名)的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都处于崩溃状态,说话都带着哭腔。他们告诉我,花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已经被取保候审,而这一切的起因,仅仅是他帮多年的生意伙伴李某(化名),办理了几笔跨境转账。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卷宗材料,逐字逐句梳理案件细节——这是我办案多年养成的习惯,洗钱罪的辩护,从来不是靠“空口辩解”,而是靠卷宗里的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细节说话。通过仔细查阅,我了解到案件的全貌:花先生与李某是合作多年的朋友,李某常年在境外做跨境小商品贸易,两人一直有正常的生意往来。半年前,李某称自己境外账户出现临时故障,无法正常接收国内客户的货款,恳请花先生帮忙代收几笔款项,再通过花先生的跨境账户转至李某指定的境外账户,承诺事后给予少量手续费作为感谢,花先生碍于情面,又想着双方多年合作、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可谁也没想到,短短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就找上门来。经查,李某接收的这几笔款项,并非正常的小商品贸易货款,而是其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而花先生帮忙办理的跨境转账,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涉嫌洗钱罪,随后花先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
了解案情后,我心里很清楚,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跨境转账行为”——这个事实很明确,花先生自己也认可;而在于花先生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这也是洗钱罪辩护中最核心、最关键的辩点,更是很多类似案件的“生死线”。根据2024年洗钱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洗钱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转移的财物是七类犯罪所得,若没有直接口供证明明知,侦查机关会综合资金账户异常情况、转移方式等因素推定明知,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就能阻却这种推定。
接下来的日子,我一边多次会见花先生,耐心倾听他的陈述,捕捉每一个被忽略的细节,一边反复核查卷宗里的所有证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李某的讯问笔录,还有花先生与李某多年来的正常生意往来凭证。会见中,花先生反复强调,他从来不知道李某在做电信网络诈骗的事情,两人平时沟通的都是正常的小商品贸易,李某找他帮忙转账时,只说是“客户的货款”,还提供了虚假的贸易合同,他根本没有理由怀疑资金的合法性。而且,花先生收取的手续费,数额极低,远低于洗钱犯罪中“牟利型”行为人通常会收取的比例,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他没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案件辩护策略
在核查证据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几个关键的辩护突破口。
第一,花先生与李某有长期、稳定的合法合作关系,两人过往的资金往来都是正常的贸易款项,有完整的合同、发货凭证、结算记录佐证,并非专门为了转移赃款而建立联系;
第二,李某提供的虚假贸易合同,落款、印章都十分逼真,以花先生的认知水平和行业经验,根本无法辨别合同的真伪,其对资金来源的“不知情”具有合理性;
第三,涉案资金的流转过程中,花先生没有实施任何“掩饰、隐瞒”的行为——没有拆分资金、没有更换转账账户、没有规避银行的监管核查,所有转账操作都是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甚至主动向银行说明了转账用途,这与洗钱罪中“漂白赃款”的核心行为特征不符;
第四,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花先生明知涉案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也没有证据证明花先生与李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仅仅是通过“帮忙跨境转账”这一客观行为,推定花先生“应当明知”,这种推定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基于这些关键突破口,我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核心就是“否定主观明知、打破推定逻辑、还原案件真相”,并撰写了完整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承办检察机关。在提交意见书后,我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案件证据,逐一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重点强调:洗钱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明知和客观洗钱行为,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花先生主观上没有明知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侦查机关仅凭跨境转账这一客观行为,推定花先生主观明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
与检方积极沟通
沟通的过程并不顺利,检察官一开始坚持认为,花先生作为具备一定商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对跨境转账的风险有所警惕,其帮忙转账的行为,客观上协助了李某转移赃款,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没有放弃,而是结合类似不起诉案例——比如泽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等案件中,行为人因被欺骗、对上游犯罪不知情而被不起诉的裁判思路,反复向检察官阐释:“警惕风险”不等于“明知犯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尽到“超出合理范围”的注意义务,就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同时,我还提交了花先生与李某多年的合法合作凭证、花先生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补充证据,进一步印证花先生的不知情和无犯罪意图。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轮沟通、反复论证,承办检察机关最终充分听取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花先生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花先生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
本次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件,我想给所有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真诚的建议,也是我多年办案的心得。首先,遇到跨境转账、代收代付等请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哪怕是多年的朋友、熟人,也要问清资金的具体来源和用途,切勿碍于情面轻易答应,更不要贪图小额手续费,否则很可能无意中卷入洗钱等刑事犯罪;其次,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介入,律师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最后,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洗钱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只要有资金流转就构成犯罪”,只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洗钱行为,法律一定会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在我经办的各类洗钱案件中,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一时疏忽、碍于情面而陷入困境,也见证过太多案件通过精准的辩护、扎实的证据,最终实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这起跨境转账被控洗钱的案件,之所以能获得绝对不起诉,核心就在于我们抓住了“主观明知”这一关键辩点,用扎实的证据打破了侦查机关的推定,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
最后想说,作为一名专注于洗钱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信,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关乎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能做的,就是用专业、用心、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保驾护航,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每一个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洗钱罪相关的困扰,不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早介入、早准备,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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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聚焦经济犯罪赛道,尤以洗钱罪及上游犯罪关联性辩护为核心专长,是业内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能力的权威专家。林律师立足洗钱罪辩护前沿,构建了“主观明知要件精细化抗辩+上游犯罪事实穿透式审查”的核心辩护体系,精准契合本案跨境资金流转类洗钱案件的辩护核心。
其执业生涯中,成功代理多起跨境资金链、虚拟货币相关洗钱罪疑难案件,凭借对金融交易实质的深刻洞察与刑事证明规则的精准把控,多次推动案件实现绝对不起诉、无罪结案,其实务观点与辩护思路常被作为洗钱罪辩护前沿问题的参考范本,在业界树立了专业、权威的良好声誉,深受当事人及同行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