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数罪并罚,将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案件刑期压至四年
在走私犯罪的辩护领域,当案件同时面临“偷逃税额特别巨大”与“数罪并罚”的双重压力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会陷入绝望。根据《刑法》规定,仅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0万元,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再叠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期压力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
然而,即便是如此复杂的案件,也并非没有辩护空间。近期,我代理的一起冻品走私案,当事人偷逃税额高达266万余元,且被指控两项罪名。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我通过系统性的辩护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四年二个月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显著的刑期减让。
本文将复盘此案,不谈空洞理论,只分享在重大冻品走私共同犯罪中,如何精准找到罪轻辩护的突破口。
案情简介
当事人L某某,是一名受雇从事水上运输的船员。2020年1月,他受他人雇佣,驾驶船只参与了一起从香港水域走私冻品入境的案件。经海关计核,涉案冻品近190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其中,部分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案发后,L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家属委托我担任辩护人时,情绪非常低落。他们自行查阅了法条,深知偷逃税额已达“特别巨大”标准,又涉及两个罪名,对案件结果已不抱任何希望。
我首先向家属进行了客观的法律分析:涉案金额确实锁死了十年以上的量刑起点,两罪并罚的压力也确实存在。但本案是共同犯罪,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才是决定最终刑期的关键。法定刑起点不等于最终宣告刑,辩护空间依然存在。
家属在听取分析后,当日便办理了委托手续。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量刑起点极高:偷逃税款266万余元,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250万元“特别巨大”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压力:本案同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两罪并罚的刑期压力远大于单一罪名。
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本案系现场查获,证据链条相对完整,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如何在罪轻辩护的框架内实现最大幅度的量刑减让,是本案的核心挑战。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核实了其受雇过程、具体职责、报酬方式以及对走私行为的认知程度等关键事实。
随后,我组织团队对全部卷宗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围绕四个核心问题展开研究:涉案金额的认定、两个罪名的定性、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
经全面研究,我们确定了核心辩护策略:放弃不切实际的无罪辩护,集中火力从四个维度构建系统的罪轻辩护体系,争取较大幅度的量刑减让。
具体辩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质疑主观明知程度。 我们提出,当事人仅被告知是“试航”,对走私行为及疫区冻品的性质缺乏明确的主观故意。这一辩点虽不一定能直接导向无罪,但为论证其“受雇于人、作用次要”奠定了事实基础——如果连走私性质都缺乏明确认知,则说明其仅为被动的执行者。
二是重点论证从犯地位。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我们从三个层面系统论证了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其一,从地位上看,其系受雇参与,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对走私活动无决策权;其二,从作用上看,其仅负责驾驶船只及船上杂务,不参与组织、策划、出资等核心环节;其三,从获利上看,其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利润分成,获利与主犯存在本质区别。
三是严格审查程序证据。 我们仔细核对了全部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了若干程序瑕疵:部分讯问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名确认,部分关键讯问环节缺乏同步录音录像,部分辨认程序不够规范。这些程序问题虽不必然导致证据排除,但足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为整体量刑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全面梳理量刑情节。 我们系统整理了案件中的各类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受雇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我们将这些情节整理为完整的清单,在辩护意见中逐一阐述。
在长期的走私犯罪辩护实践中,我总结形成了“冻品走私四维辩护法”:第一个维度是定性维,判断辩护方向;第二个维度是数额维,核减偷逃税额;第三个维度是地位维,论证从犯地位;第四个维度是程序维,审查侦查程序瑕疵。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意见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五组核心证据,用以证明走私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疫区冻品性质、共同犯罪分工及量刑情节。公诉方认为,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法庭依法认定从犯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意见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我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质证和辩护。
第一,对主观明知程度提出异议。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某某明确知晓走私行为及疫区冻品的具体情况。其系临时受雇,仅被告知系“试航”,主观故意程度较低,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重点论证从犯地位及减轻处罚的适用。 我们提出,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指出程序证据存在的瑕疵。 我们提出,本案部分讯问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名确认,部分关键讯问环节缺乏同步录音录像,部分辨认程序存在瑕疵。上述程序问题足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恳请法庭在采信证据时予以充分注意,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四,全面阐述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我们强调,L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综合上述情节,恳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方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L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同案主犯因组织、领导走私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被判处较重刑罚。
案件总结
这个偷逃税额266万、两罪并罚的冻品走私案,最终能判到四年二个月,核心就是抓住了从犯认定这个“牛鼻子”。数额再大、罪名再多,只要能认定从犯,就能降档处罚,这是共同犯罪案件最关键的量刑突破口。
当然,光有从犯还不够,主观明知要提、程序瑕疵要抠、坦白初犯要认,能找的从轻情节都找齐,叠加起来效果才够。办冻品走私案,别一上来就盯着无罪不放,很多时候罪轻辩护的空间比想象的大得多。把每一个从轻情节都做到位,刑期就能一步步往下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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