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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金额巨大,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不起诉成功案例


我长期专注于走私罪辩护领域,经办过各类走私案件,有涉案金额数千万的大案,也有情节轻微的小案,但今天要分享的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始终让我印象深刻——涉案偷逃应缴税款近200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最终在我的全程介入、精准辩护下,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重获自由,也让我更加坚信,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砌,而是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挖掘、对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

 

记得那是去年下半年,当事人孔某(化名)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见面时,家属面色憔悴,手里紧紧攥着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一开口就红了眼眶:“律师,求您救救他,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做的是走私,就是想帮公司省点成本,怎么就触犯刑法了?”通过家属的叙述,我初步了解到,孔某是一家小型外贸公司的负责人,主要经营各类进口日用品,为了降低进货成本,经朋友介绍,通过一家所谓的“代理报关公司”进口货物,对方承诺“包通关、税率低”,孔某只需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和货款,其余事宜均由代理公司负责。直到侦查机关上门查封公司、将孔某刑事拘留,他才知道,这家代理公司根本没有依法办理报关手续,而是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而自己作为货主,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孔某。不同于很多涉案人员的慌乱、推诿,孔某显得格外无助,反复跟我说:律师,我真的不懂报关流程,也不知道代理公司是怎么操作的,我每次都按他们说的提供资料、支付费用,以为他们都是合法合规的,怎么就成走私了?”会见结束后,我更加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必然是孔某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这也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核心,更是我后续辩护的突破口。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外贸从业者之所以卷入走私案件,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因对海关监管规定不熟悉、被代理公司欺骗,主观上并无逃避税款、危害国家海关监管秩序的故意,而这种“不知情”,恰恰是辩护的关键。

 

案件代理过程

接下来的日子,我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办理中,先后多次前往办案机关阅卷,逐字逐句梳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报关单据、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孔某与代理公司的聊天记录、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等,整整梳理了近百份证据,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孔某与代理公司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多次提及“合法报关”“正常缴税”,孔某也多次询问代理公司报关流程是否合规、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代理公司均明确答复“一切合法,放心即可”;其次,孔某公司的财务记录显示,其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代理公司声称的“税款”,孔某主观上始终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缴税义务,并未有逃避税款的意图;再者,孔某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一直合法经营,其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也均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并非以走私为业,结合其文化水平和从业经历,其对海关报关的专业规定确实不熟悉,难以识别代理公司的走私行为。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本案的税额计核存在争议。侦查机关认定的偷逃税款金额,是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与代理公司伪报的报关价格之差为基础计算得出,但根据海关相关规定,税额计核应当结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等多项因素综合认定,而本案中,代理公司伪报的报关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侦查机关在计核税额时,未充分考虑货物的运输成本、保险费用、交易环节的合理利润,导致税额计核存在偏差。同时,我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对走私行为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走私故意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一裁判规则,也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与检方多次积极沟通

在梳理完证据、明确辩护思路后,我第一时间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本案的辩护观点。沟通初期,检察官认为,孔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具有管理职责,应当对代理公司的报关行为尽到审查义务,其放任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即便主观上不知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面对这一观点,我没有急于反驳,而是结合本案的证据,逐一拆解辩护要点:

其一,孔某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多次询问代理公司报关合规性,且查看了代理公司提供的虚假报关单据,基于对代理公司的信任,才未发现其中的问题,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其二,孔某与代理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公司的走私行为超出了孔某的委托范围,属于无权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孔某承担;

其三,本案的税额计核存在偏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其四,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自愿补缴了部分税款,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即便其行为涉嫌犯罪,也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我还补充提交了孔某公司的合法经营证明、孔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补缴税款的凭证,以及相关的类案检索报告,详细阐述了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论证本案中孔某不具有走私主观故意、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在多次沟通中,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自身办理走私案件的实务经验,向检察官详细解读海关监管规定和相关刑法条文,分析本案的证据瑕疵和法律适用问题,逐步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我也全程跟进补充侦查的进展,针对补充侦查的重点,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督促侦查机关核实本案的关键证据,排除证据瑕疵。经过近四个月的努力,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孔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也未能完善税额计核的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辩护意见以及孔某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我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孔某手中时,这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当场红了眼眶,反复对我说:“谢谢律师,谢谢律林律师。”看着他重获自由的模样,我也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走私罪辩护律师,我们的每一份努力、每一次坚持,都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家庭的未来。

 

本案总结

结合本案,我想给所有从事外贸行业的从业者以及遇到类似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家属提几点建议:首先,外贸经营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切勿为了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不正规的代理报关公司,更不能主动参与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走私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若不慎卷入走私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走私罪辩护律师介入,越早介入,律师越能及时梳理证据、明确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逃避调查;最后,当事人和家属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共同应对案件风险。

 

我始终坚信,刑事辩护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精准的证据挖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起走私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案件背景和证据特点,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离不开对细节的极致追求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未来,我将继续深耕走私罪辩护领域,凭借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为更多遇到走私案件困扰的当事人保驾护航,用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份合法权益。

 

核心关键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  #走私罪辩护律师  #走私不起诉律师

#走私案件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起诉  #走私罪律师介入

 

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多年,以走私类犯罪的专业化辩护为核心业务方向,构建了极具实务价值的辩护体系。

 

其辩护实务聚焦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等重大案件,擅长从通关流程的细节解构入手,精准甄别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边界,在税差模式”“伪报贸易” 等复杂案件中,善于挖掘行为定性上的关键辩点,为当事人构建实质性的辩护防线。

 

林律师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经办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走私案件,凭借对跨境贸易规则、海关监管体系的深度理解,在案件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层面形成独到见解。其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文书撰写逻辑缜密,代理的多起成功案例广受业界认可,致力于为涉嫌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提供高水准、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服务。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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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