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之辩:推翻海关核定计税价格,为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争取缓刑
我记得是前年深秋,一位面色憔悴的中年女士在我的会议室里,几乎是用颤抖的手推过来一摞材料。“林律师,我先生是做建材进口的,上个月被海关缉私局带走了,说是涉嫌走私,偷逃税款特别巨大,可能…可能十年以上。”她声音哽咽,“可我们真的没故意走私,就是一些货物的价格,海关说我们报低了。”
当事人陈总,是一家小型建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案情并不复杂:公司长期从东南亚进口一种用于特种工程的橡胶板。海关在一次专项稽查中,抽检了其过去三年的部分进口记录,认为其中三批货物的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同期、同地区、同种类货物”的合理价格。据此,海关关税部门出具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偷逃税款高达人民币32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压力是实实在在的。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被视为“准司法鉴定意见”。很多辩护律师在这个环节会感到无从下手,往往只能围绕主观故意、单位犯罪等外围问题做文章。但我深知,如果这个核定的“基数”不能动摇,量刑的“大厦”就难以撼动。缓刑,更是遥不可及。
锚定战场:挑战权威的《核定证明书》
会见陈总时,他反复强调:“我们的价格是和外商一对一谈判谈下来的,因为采购量大,而且承担了部分物流风险,价格自然比市场零星采购价低。所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都是真实的,怎么就成‘伪报’了呢?”
他的辩解给了我第一个灵感点:海关核定价格时,采用的“合理价格”数据来源是什么?是否充分考虑了个别交易的特殊性?我们立即向检察院申请了《核定证明书》所依据的全部基础资料。拿到材料后,我们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海关用以比对的“价格资料”,主要来源于一些大型商业数据库的公开市场报价,以及此前查获的几起类似货物走私案件的成交价。这些价格形成于不同的贸易条件(如CIF和FOB的区别)、不同的采购规模、甚至不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下,被简单化地用于比对陈总公司通过长期合作、大宗采购获得的优惠价。
这成了我们辩护的战略支点。我们不能空口说“价格没问题”,我们必须证明:海关的核定方法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下存在重大瑕疵,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重塑:构建“真实成交价格”的立体堡垒
第一条战线,是夯实我方“真实成交”的证据链。
我们不仅整理了那三批涉案货物的全套正本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提单、付款水单,还梳理了陈总公司与该外商过去五年所有的交易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本次交易价格是历史交易价格的合理延续,而非突兀的低价。同时,我们聘请了国际贸易领域的专家,就此类橡胶板的大宗采购折扣惯例、以及陈总公司在交易中额外承担的陆运保险成本(这影响了成交条件)出具了专业说明,论证其申报价格在商业上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条战线,也是攻坚战,是正面解构海关的核定逻辑。
我们团队里一位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仔细研究了《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发现其中规定,海关在无法采纳成交价格时,应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等方法。而本案中,海关似乎跳过了对“陈总公司申报价格是否真实”的深入调查,直接采用了“存疑即适用其他方法”的思路,选取的“相同/类似货物”价格样本也存在前述的“可比性”缺陷。
我们据此准备了一份长达四十余页的《关于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异议暨重新核定申请书》。这份文件没有情绪化的指责,而是用图表、数据对比和法规引用,像做学术研究一样,逐条分析核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偏差、贸易条件未统一调整、商业折扣因素未予考量等问题。我们核心观点是:在申报价格有完整真实商业单据支持的情况下,应优先予以采信;即便存疑,重新核定所选取的比对样本和调整方法,也必须科学、公正,并充分考虑个案特殊性。
庭上交锋:在“价格认定道上赢”的赛得专业尊重
庭审的焦点完全如我们所料,集中在了《核定证明书》的合法性、科学性上。公诉人当然坚持海关核定的权威性。而我们的辩护,则像一场精密的手术:
首先,我们向法庭申请了出具该《核定证明书》的海关税核定人员出庭作证。在交叉询问环节,我们紧紧围绕“可比价格样本的具体来源”、“样本价格所对应的具体贸易条款”、“为何未采纳被告人提供的长期合同作为价格趋势参考”等几个技术细节连续发问。证人虽然准备充分,但在极度专业和具体的追问下,不得不承认数据库价格存在“一定的区间范围”,且对个别交易的特殊商业安排“可能未能完全反映”。
其次,我们当庭出示了我方整理的长达数年的交易流水、以及外方供应商出具的确认函,强力证明了交易的连续性与价格的一致性。我们向法庭强调,走私犯罪的核心是“伪报”,即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而当有充分证据链证明申报价格即真实价格时,即便这个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也属于合法的商业博弈结果,而非刑事犯罪行为。
最后,我们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审查的规定,指出该《核定证明书》在检材(比对样本)的选取上可能不够全面、客观,影响其结论的准确性,请求法庭不予采信,或根据在案证据对偷逃税额予以大幅核减。
我记得在法庭辩论最后,我向合议庭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不仅关乎陈总个人的罪与罚,更关乎司法如何对待市场经济中千差万别的真实交易价格。如果仅因一个企业通过合法谈判获得了优势价格,就动用刑法予以制裁,那将是对商业诚信和契约精神的伤害,也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背离。”
尘埃落定:从十年之险到缓刑之安
合议庭显然高度重视了我们在价格核定问题上提出的专业质疑。经过一次庭后会议和漫长的评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但对海关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不予全额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我方提供的证据,在核定基础上对税款进行了大幅度核减,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属于“较大”而非“特别巨大”档次。同时,鉴于陈总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罚金,且陈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那一刻,陈总和他的妻子泪流满面。对于他而言,这不仅仅意味着不用身陷囹圄,更是对他多年商业生涯基本诚信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认可。
案后余思:技术性辩护的锋芒
这起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尤其是在我专注的涉商业犯罪领域:
敬畏专业,挑战权威:面对行政机关出具的权威结论(如价格核定、审计报告),不要有畏难情绪。它们的权威性建立在方法和程序的科学性之上。律师的价值,就是用更专业、更细致的工作,去检验这些方法和程序在本案中是否被严谨地遵循。技术性辩点往往是“四两拨千斤”的关键。
证据组织的“立体化”:不能只满足于收集对己方有利的单点证据。要像编织一张网一样,构建一个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还原完整商业逻辑的证据体系。本案中,单笔合同是“点”,五年交易记录是“线”,行业惯例和专家意见是“面”,点线面结合,才能形成说服力。
沟通与庭审策略: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就专业问题进行充分、理性的沟通至关重要。一份扎实的《异议申请书》可能促使检方内部重新审视案件。在庭审中,则要将专业问题讲得让法官也能听懂、信服,将技术争议提升到法律适用和司法理念的层面。
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每一场在专业细节上的“斤斤计较”,每一次对证据逻辑的“死磕到底”,都可能为当事人推开一扇通往更好结果的门。这起“价格之辩”,辩的是数字,护的是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完整,以及市场交易中那份应有的、公平的确定性。
关键词
推翻海关核定价格;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 海关计税价格争议;
走私案缓刑; 偷逃税款核定; 海关核价异议;
资深刑事律师案例; 价格之辩; 成功辩护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界在串通投标犯罪领域公认的深度辩护专家。其执业生涯专注于重大、复杂的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擅为涉市政工程、国企采购等领域的企业高管化解刑事风险,在争取不起诉决定方面拥有卓著的实战记录。
林律师的辩护体系以 “证据链的精细化解构与商业逻辑的穿透式还原” 为核心。他深信,串通投标罪指控的基石往往是由言词证据、片段化电子数据等构成的“闭合环”,而其突破口正隐藏于单位内部浩繁的流程文件与决策痕迹之中。他擅长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构成要件置于具体的商业决策场景进行动态审视,通过系统梳理会议纪要、审批报告、OA流程等客观书证,精准剥离“单位整体意志”与“个人实行行为”,从而从根本上瓦解针对个人的有罪指控。本文所载的案例,正是通过层层解构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成功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边界,并最终赢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典型实践,集中体现了其“于无声处听惊雷”的辩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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