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被抓后黄金37天,家属怎么救?
家属打来电话的时候,往往是半夜,或者清晨。
电话那头的声音压得很低,有时候带着哭腔,有时候是长时间沉默之后的一句:“律师,人被带走了,我们该怎么办?”
做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这些年,这类电话我接过太多。这个罪名不像暴力犯罪那么让人一听就懂,家属的困惑往往更深:他不是故意的,他也不是老板,就是个管现场、盯安全的,怎么就被关进去了?还能出来吗?
这篇文章不是论文,也不是办案手册。就是一个在这个罪名里反复打磨的律师,把那些在接待室、在看守所会见室、在法庭上说了一遍又一遍的话,理出一些头绪,说给正在经历这件事的家属听,也说给同行参考。
先聊一件很多家属不知道的事。
人被抓之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行内叫“黄金三十七天”。这个名字不是我起的,但我得认真说一句:这个叫法,没有半点夸张。
为什么这三十七天特殊?因为在这个阶段,案件方向还没有被完全固定。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检察院在审查是否批捕,两边的判断都还没形成定论。这个时候,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一组有力的客观证据、一个精准的辩护切入点,是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走向的——不批捕、取保候审,甚至未来不起诉,根子往往就扎在这三十几天里。
一旦批捕,程序的惯性就起来了。后面要花的代价,是十倍、二十倍,有些结果真的很难再扳回来。
但我要先泼一盆冷水。家属在这个阶段最容易做的两件事,恰恰是最伤案件的两件事。
一个是到处托关系找人。话不好听,但我必须说。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案子,涉及安监、公安、检察院多个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一出来,上面各级都在盯着。这种时候去托人,轻则白花钱,重则被人抓住把柄,反而把原本可以争取的空间堵死。
另一个是家属自己在什么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反复跟办案单位解释、喊冤,甚至去跟被害方争吵。心情我完全理解,但做法真的会把人往更坏的方向推。家属说错一句话、做错一件事,有时候比案子本身的证据还难补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一个特点:它不看你是不是故意的。它看三样东西——你有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后果是不是严重,以及你的行为和后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里面,“因果关系”这四个字,是很多外行完全理解不了,但恰恰是我们辩护律师最核心的工作地带。
说句大白话:不是你在这个工地、这个车间出的问题,你就一定有刑事责任。也不是死了人、伤了人,就一定要有人进去坐牢。这里面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空间。家属要做的,不是急着下结论,不是忙着认错,也不是情绪化地喊冤,而是先让自己冷静下来,给专业的人争取时间。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里的一方律师,我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我用两个案子来回答,比讲道理直接得多。
先说我亲自办过的一个案子。
当事人在皖东一个县城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公司名下有挂靠车辆。有一天,一辆挂靠货车严重超载、闯红灯,造成四死三伤。事故调查一铺开,问题全浮上来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是摆设,车辆GPS动态监控系统长期没人看,运管部门下过两次整改通知,一次都没落实。更要命的是,出事后他还补签了一批安全培训记录,被直接认定为弄虚作假。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人已经关进去几天了。四死三伤,这种后果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里是非常靠上的。当时检察院的倾向也很明确:情节严重,起诉,实刑。
但拿到案卷之后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这个当事人不是被警察堵在门口带走的。是办案人员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需要配合调查,他挂了电话自己去的公安局,到了之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这叫什么?这在法律上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很多人分不清自首和坦白的区别。简单说,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坦白的从宽力度要弱一个量级。一字之差,在刑期上的影响可能是半年、一年甚至更多。
我当时做的事情不复杂,但每一步都必须踩在点上。
第一步,把所有能证明“自己主动去的、不是被抓去的”这一事实的证据全部固定下来,通信记录、家属证言、到案的时间节点,一组一组整理成册。这个动作的目的是什么?是让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一翻开我们提交的材料,脑子里自动生成的判断就是:这个人没有逃避侦查,在程序上的表现是积极的。
第二步,组织家属跟四名死者、三名伤者的家属逐一谈赔偿。这个过程非常难。有些家属一开始根本不愿意见面,有些开口要的数额远远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但这一步绕不过去。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它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具体的人身伤亡体现出来的,被害方的态度对整个案件的走向有直接影响。最后赔偿全部到位,拿到了每一家亲笔写的谅解书。
第三步,调了他这些年的社会表现材料。没有前科,社区邻里评价都不错,平时为人和善,再犯可能性极低。这个材料单看好像不起眼,但跟前面两组证据拼在一起,它的功能就出来了:它在告诉检察官和法官,这个人不是一个需要靠羁押来防范的危险分子。
批捕阶段,我们把这三组证据整理成一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了取保候审。辩护的逻辑线很清晰:事故的后果是客观的、是严重的,这一点我不回避。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全部表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已经足以说明他没有社会危险性,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不存在了。
检察院采纳了这个意见。后面案子到了法院,自首认定成立,加上赔偿谅解和认罪认罚,判决是缓刑。庭审结束后,他在法院门口跟我说了一句话:“律师,谢谢您,我能回去看老婆孩子了。”
这个案子我想说清楚一个道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不能只盯着事故本身。事故已经发生了,后果摆在那里,说什么都没法抹掉。但案子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它就不仅仅是事故本身的问题了,它同时还要接受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检验。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这四个要素凑齐了,对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量刑的影响是非常实质的。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里被害方的代理律师,我会怎么反制?我会重点攻击一个地方:补签培训记录这个行为。自首的认定针对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程序表现,但补签记录的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到案之前,这个时间节点非常微妙。如果我能证明当事人在到案之前有毁灭、伪造证据的举动,那我就可以主张自首的“如实供述”不完整、不彻底,进而削弱甚至否定自首情节的成立。这一点是辩方最大的软肋,也是控方和被害方代理律师最应该抓住的突破口。
再举一个不是我亲手办的,但在我们做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的圈子里反复讨论过的案子。
2018年11月28日凌晨,河北张家口一家化工公司发生氯乙烯泄漏,沿厂区围墙蔓延,在厂区外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最终造成23人当场死亡、21人受伤,后来又有几名重伤员没救过来。这个案子当时震动很大,一共起诉了12名被告人。
其中有一个被告人叫孙某某,是公司物资管理处的处长。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思路是:他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气柜长期不检修的情况不知情,也没有督促车间及时上报检修计划,应当对事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这个案子是北京盈科的张雷律师代理的。我后来专门研究过这个案件的辩护策略和判决结果,里面有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值得拿出来说。
张雷律师的辩护思路不是做无罪辩护,也不是简单认罪了事。他做了一件特别精准的工作:把这个人和事故之间那条因果关系线,一寸一寸地拆开、一寸一寸地分析。
他梳理出来的东西有三层。第一,孙某某虽然职务是物资管理处处长,名义上管设备,但他长期不在该公司本部办公,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另一个关联企业的事务上,日常工作靠邮件和电话远程沟通。他跟那些天天守在生产一线的人,与现场之间的距离是完全不同的。第二,公司内部设备管理的实际运作另有其人,一个副处长和一个安全总监在具体负责,孙某某承担的是宏观层面的指导职责,不是直接管理。第三,事故调查认定的事故直接原因是操作失误和气柜本身失修,而气柜的日常保养和检修计划的拟定,是由车间层级和设备科层级直接管理的,跟孙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层级阻隔。
这三点拿出来之后,辩护的结论就不言自明了:孙某某不是没有责任,但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强度,跟公诉机关最初认定的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说一句更直白的概括:刑法上的归责不能搞连坐。谁的职责、谁的行为、谁的因果关系,就由谁承担。层级要匹配,不能因为出了大事就往上一路追。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12个被告人里,法定代表人和副总经理分别被判了五年,安全总监和孙某某都是四年六个月。在一个事故规模如此之大、社会影响如此之广的案件里,排在后面的被告与排在前面的被告之间量刑差距达到半年,这个对比本身就很有说服力。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里孙某某的辩护人,我会在张雷律师工作的基础上再往前推一步。两个手段。第一个,在批捕阶段就对这个当事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集中打“社会危险性”这张牌。一个长期远程办公、不掌握核心生产设施操作权限、不是一线决策者的管理人员,他有没有毁灭证据的条件?有没有串供的可能性?有没有继续危害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现实风险?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就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第二个,在法庭上我会申请调取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文件、年度责任状签署记录、各层级安全职责划分表这一整套客观书证。目的只有一个:用白纸黑字去框定这个人在整个事故预防体系中的实际权限范围。说到底就是八个字:不是不管,是管不到。权限到哪儿,责任到哪儿,多一分都不行。
这两个案子,一个是我亲手办的,一个是我认真研究过的,性质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个后果是四死三伤,一个后果是二十多人遇难。但处理思路其实指向同一个方向:不回避责任,不粉饰后果,但必须做到精确问责、罪责相当。
法律不是不允许惩罚。法律是要求惩罚的尺度和责任的范围必须对得上。
最后说回家属。
人进看守所了,喊冤没用,哭也没用,到处找人更可能是害了他。家属真正能做、而且确实有效的事情,其实非常具体。
找到真正懂这个罪名、真正做过这类案子辩护的律师。不是只懂刑诉法的律师,是懂安全生产领域实体规范、能读懂事故调查报告、分得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理得清管理责任和操作责任的律师。这个圈子不大,但不是找不到。
配合律师,把你手边能拿到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书、安全培训签到表、排班记录、微信工作群里的消息截图,哪怕是你觉得不起眼的一张纸、一段语音,都整理出来交给律师。这些东西平时压在家里的抽屉里是废纸,放到批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附件里,有时候就是一份改变强制措施的关键证据。
不要怕案子看起来严重就放弃争取。批捕阶段恰恰是检察院对证据标准要求相对严格、辩护空间相对较大的一个环节。这个窗口一旦关上,后面的路会难走很多。
这三十七天,真的很短。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它足够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而这个改变需要的不是奇迹,是一个对的人、一份对的材料、一个踩在时间点上的正确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