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命案赔偿谈不拢,如何争取轻判?
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子,有一个场景我太熟悉了。家属往对面一坐,眼睛是红的,嗓子是哑的,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对方那边铁了心不要钱,非要把人送进去,我们还有路可走吗?
每次我都说同样的话:有路。而且还不少。
但走这条路之前,先得把脑子里的一个念头掰过来:谅解书不是免罪金牌,它是量刑的加分项,不是判决的决定项。它重要,可它不是全部。赔偿谈崩了,不等于案子就塌了。真正左右案件结果的,往往在别处。
说一个案子。
辽宁辽阳,一个在建楼盘的项目经理刘某,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半辈子,从施工员一路做到项目经理。夏天,午休刚过,一名工人没系安全带,擅自爬上脚手架干活,脚下一滑,高处坠落,人当场没了。公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把刘某刑事拘留。人一进去,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天塌了一样到处求人。死者家属那边情绪非常激动,赔偿数额开得高,态度也硬,谈判僵在那里,动都动不了。
这个案子是辽宁一位同行辛律师办的。她的做法让很多人事后回想起来,直拍大腿。
她没在赔偿上跟对方耗。她掉头去了工地办公室,调了三样东西:每天的班前安全会签到表,上面一条一条记着刘某天天都在强调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技术交底书,刘某和工人的签字都清清楚楚,风险告知一项没漏;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画面一帧一帧看过,事故那个时间点,刘某人在工地的另一栋楼做例行巡查,根本不在现场。
走访往下挖,又出来一个事实:出事那个工人,午休的时候喝了少量白酒,天热,自己把安全带解了。班组长午休后也没按规定检查工人的安全装备,直接就让干活了。
辛律师把这三组证据拢在一起,出了一份十几页的法律意见书,开宗明义就一句话:刘某作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已经全面履行到位,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自身违规行为和班组长的现场监管疏忽,跟刘某的管理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审查完,认定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给了法定不起诉。无罪。人出来了,职业资格也保住了。
案子不大,但它讲透了一个道理:赔偿谈不下来的时候,别死磕。抬起头往后退一步,先看看指控本身能不能经得起推敲。责任都不成立,赔不赔、谅解不谅解,就都不是关键问题了。
话说回来,不是每个案子都有“不构成犯罪”这种辩点。大多数案子,当事人多多少少都有责任,绕不开赔偿这道坎。那赔偿这道坎迈不过去的时候,怎么往下走?
我跟过一个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坍塌事故的案子,这案子跟上面那个完全不一样,但它把另一种路数讲得很清楚。
当事人在工地上担任技术负责人,按程序审定了专项施工方案。结果现场班组在开挖深度超过四米的沟槽时,没按方案来,没及时分层支护侧壁,偏偏那几天又连着下雨,土里的水分一高,侧壁局部坍塌,一名工人被埋在下面,人没救回来。
事故调查报告下来了,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轻。死者家属那边要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当事人家里的承受能力。两边谈了几轮,家属最后撂了话:不到这个数,免谈,谅解书想都别想。
到这个份上,我们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不管对方接不接受,先把赔偿款全额打到法院账户上。这不是走形式。开庭那天,我们把银行转账凭证当庭提交,告诉法官:赔偿款已缴纳至法院,只是对方拒绝接收。这一个动作,证明的是什么?不是“我赔了钱你就要原谅我”,而是“我有积极弥补损失的诚意,有认罪悔罪的行动”。在法律上,赔偿态度和赔偿结果,有时候不是一回事。态度用证据固定下来,本身就是独立的从轻情节。
第二件,把“多因一果”这个论证做到骨头里。事故怎么发生的?班组没按方案施工,这是一因;连日降雨导致土体力学参数变化,这是二因;现场安全巡检有没有实时发现违规作业并制止,这是三因。我们把这几条原因一条一条拆出来,摆给法庭看:当事人的过错是存在的,但这个过错在整条因果链条里到底占几成,要实事求是来认定。不能因为出了人命,就把所有责任一股脑儿全扣在一个人头上。
第三件,把悔罪两个字写进案卷里,用证据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参与救援;调查阶段,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全案事实;赔偿款项在判决前全额提存法院。这些我全部形成了书证提交。谅解书拿不到,这些材料就是量刑时替被告人说话的东西——而且它们说的,比谅解书有时候更实在。
案子最后的结果,是在没有取得谅解书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一系列从轻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
两个案子讲完,下面这几条,是我这些年做下来觉得真正管用的东西。
第一条:顺序不能错。先定责,再谈赔。家属容易一上来就把全副身家往赔偿上押,恨不得卖房卖车也要换一纸谅解书。推到一半才发现,案卷里的责任认定本身就有大窟窿。要么事实不清,要么因果断裂,要么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经不起推敲。把这些窟窿找出来、撕开了,比凑多少钱都管用。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的轴心,是行为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有多大,不是她赔了多少钱。
第二条:悔罪态度不是嘴皮子功夫,是证据体。赔偿款打到法院账户,是态度;如实供述、配合调查,是态度;事发后积极救援、主动垫付抢救费用,是态度。把这些事情做成书证、做成物证、做成笔录里的白纸黑字。法官也是人,她看到一个被告人用一次次实际行动在赎罪,和看到一个被告人只是口头说“我后悔了”,在心里那杆秤上,分量是不一样的。
第三条:调解不要正面撞。赔偿谈崩的案子,十有八九不是价钱本身谈不拢,是情绪横在中间过不去。两边直接面对面,一句话说得不对付,门就封死了。让律师跟对方律师沟通,找双方都信得过的中间人递话,被告人家属在公开场合把姿态放低、把道歉的话说在前头。话递到了,气顺了,很多打死都谈不拢的赔偿数额,忽然就有了松动的空间。
第四条,也是最想跟家属交底的一句话:有些命案,法律本身就关上了缓刑的门。比如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碰上这种案子,赔偿再谈不拢,律师就不要给家属画缓刑的饼了。要做的是一件事:把所有法定从轻情节,一项一项做扎实、做透,往法定刑幅度的下限去争。三年和六年,对于关在里面的人来说,是命运的两条岔路。
赔偿谈不拢,不等于案子被判了死刑。但它确实意味着,这不再是一个能靠单一策略打赢的仗,它变成了一场打基本功的硬仗。
责任认定的边界划清楚没有?多因一果的论证链条做瓷实没有?赔偿通道用技术手段打通没有?悔罪态度的证据锁闭没有?
这几件事都做到位了,哪怕对方家属咬着牙不松口,该腾出来的量刑空间,一点都不会少。法律讲的是罪责刑相适应,法官审的是全案情节的综合权重。手上有多少牌,就稳稳当当打多少牌。打完了,剩下的,交给法庭去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