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诈骗罪获无罪判决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郭某某(实际施工人)
被告二:赖某(现场技术员)
被告三:高某某(材料员)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3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以承包方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总价约5亿元的社区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实际施工人,郭某某自筹资金组织施工,并组建了项目管理团队。因项目地下存在溶洞,各方协商决定采用特定桩基施工方案,并约定工程量以现场三方(发包方(被害单位)、监理方、施工方)共同签证为准。
在2014年5月至10月的桩基施工期间,郭某某以弥补损耗为名,要求混凝土供应商虚开送货单,虚报混凝土用量223立方米。同时,郭某某授意技术员赖某在工程量签证单中虚增桩长和土层数据,将残积土层套用更高定额的卵石层结算。这些经虚报的签证单均获得了被害单位和监理方人员的签字认可。事后,被害单位依据签证单向郭某某支付了工程款2.45亿余元。
三、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指控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被告人确有真实、大规模的履行合同行为,项目已竣工结算,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工程利润,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构成要件。
四、案件争议焦点
1、公诉机关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虚报工程量及诈骗金额的定案依据?
2、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构成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欺诈?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
2、二审裁定:检察院抗诉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被告人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虚报工程量的欺诈行为,但其核心目的在于在已真实、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基础上获取额外利润,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该行为并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其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如工程造价鉴定、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判决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应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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