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律师:没拿钱算不算共犯
做刑辩这些年,家属推开律所门问得最多的那句话,我闭着眼睛都能背出来——“律师,她真的一分钱没拿,这也算犯罪?”
每次听到这句话,我都不急着回答,先把茶泡上,让对方缓口气。因为我知道,说这句话的人心里憋着巨大的委屈和不解。在她们朴素的认知里,没拿钱就等于没干坏事,这个等式天经地义。但刑法的逻辑,偏偏不在这条线上。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写一写,给同行作个参考,也让碰到这类事情的家属心里有谱。
核心结论摆在前头
认定诈骗罪共犯,法律盯的是两样东西:主观上有没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共同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从头到尾没出现一个“钱”字。分赃是分赃的事,定罪是定罪的事,两本账,不能混着算。
你只要明知别人在搞诈骗,还把自己的银行卡借出去走账、帮忙打电话发短信、替人取快递收包裹,就算账上一分没进,照样可能被认定为共犯。道理不复杂——整个骗局是一台机器,你干的活儿虽然没沾油水,但少了你这颗螺丝,机器就转不起来。刑法要追究的正是这个“让机器转起来”的行为。
但反过来说,“没拿钱”这三个字也绝不是摆设。用对了地方,它就是撬动整个案子走向的那把钥匙。
两个真实案子,把道理讲到骨头里
淮南王某案,是我每回给团队做内训必讲的例子。
陈某和王某是朋友。陈某跟被害人徐某原为恋人,感情破裂之后,陈某编造“办贷款要先存银行理财”“贷款要给担保人好处费”等理由,继续向徐某要钱。王某在旁边配合编谎话、打圆场,前前后后两人从徐某手里骗了将近五十万。
重点是:钱全进了陈某口袋,王某一分没拿。王某自己交代的动机也很直白——陈某以前帮过我,我在还人情。
淮南市大通区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明知陈某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构成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主犯陈某获刑八年。判决书上那行字写得特别干脆:是否实际取得钱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如果我在侦查阶段就接手这个案子,做王某的辩护人,会怎么打?
首先要跟家属交底:无罪辩护的空间很窄。王某口供里已经承认知道陈某在骗人,这道门槛很难绕过去。但“明知”的认定不是铁板一块——她说的“知道”,是陈某当面交了底,还是自己凭蛛丝马迹猜的?前者是确定知道,后者充其量是推定知道。两者之间那道缝隙,就是辩护师要往里填合理怀疑的地方。
其次要打参与程度的牌。她编那几句谎话,在徐某处分财产的决策里到底占多大权重?被害人掏钱是因为信了王某,还是根本上信的是陈某?如果能证明王某的话只是可有可无的背景音,那“帮助行为轻微”就有了实锤,从犯的地位就能进一步往下压。
还有一个角度很多人容易漏掉——主观目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自始至终没占有过一分钱,她的目的是还人情。还人情不是非法占有,这个定性上的细微差异,打到量刑阶段就是真金白银的从宽空间。
再讲湖北吴某涛的案子,这个案子的提醒意义更大。
吴某涛干的事就一条:明知道上家搞诈骗,还按指令上门收钱、转钱。她自己也没分到赃,案发后主动坦白,在审理阶段把涉案款项全退了,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三张好牌——没拿钱、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全打出去了。结果呢?湖北黄石港区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共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这个判决说明一个很冷的现实:你以为的“冤枉”,在法官眼里可能只是“从轻的理由”,不是“出罪的理由”。
如果这个案子我来办,力气不会花在打定罪上。吴某涛自己都认了“明知”,行为也是实打实的取款转账,硬走无罪辩护等于浪费黄金辩护期。方向得定在量刑上。
第一,深挖从犯情节。她不是策划者,不是组织者,就是最末端跑腿的。这个跑腿行为在整个链条里有没有不可替代性?换个人是不是照样干?论证出高度的可替代性,从犯的砝码就加重了,量刑基准就会下移。
第二,退赔情节要主动做文章,不能光等着法院自己去考量。退赔的时机——是抓了之后被迫退的,还是自己主动提出来借钱也要退的——主动和被动的区别,法官心里那杆秤上分量完全不同。谅解书背后的沟通过程、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这些细节都要摊开给法庭看。
第三,走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子。这种案子硬刚没意义,配合认罪认罚,争取在量刑建议环节拿到“从轻加从宽”的叠加效果,对当事人最有利。
“没拿钱”到底值多少分量,得分三层看
在定罪层面,分量极轻。 主观明知搭上客观帮助两条线都被锁死的话,法院不会因为你没分到赃就放你一马。这个道理前面讲透了。
在主观明知的证明层面,分量反而很重。 一个人分文不取,去帮别人干一件明知会害人的事,这在常理上说不通。控方如果解释不了“没获利动机”和“参与诈骗行为”之间的矛盾,那“明知”的证明链条就会出现裂纹。这个裂纹,就是辩护的空间。
在量刑层面,分量最实。 就算共犯跑不掉,“没拿钱”也是认定从犯、争取减轻处罚的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要从地位、作用、分赃情况综合考量。分赃为零,在那一档里就是最轻的。
最后几句实在话
碰上官司,家属最容易做两件错事:一件是反复拿“没拿钱”去找办案单位理论,觉得人家抓错了人;另一件是到处托关系,把最佳辩护节点给耽误了。
说句不中听的,“没拿钱”这三个字可能让你心里好受点,但它自己不会替你打赢官司。它到底能不能变成从轻、减轻甚至出罪的理由,得看案卷里证据怎么锁的、口供怎么录的、指控逻辑怎么搭的、律师什么时候介入、从哪个角度切进去。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单独说。有些人帮亲戚朋友转个账、代收个快递,从头到尾真不知道对方在搞什么。这时候“没拿钱”恰好是判断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试金石。你帮表哥转笔钱,没要手续费,事后才发现是诈骗赃款——“没拿酬劳”恰恰印证这是一次无意识的帮忙,不是一次有预谋的配合。这种情况,辩护重心就得放在切断“帮助故意”上。
刑辩这件事,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凭一个点就翻盘的。真正扎实的辩护,是在一堆不利证据里找出那几个有利的音符,把它们的分量打足、逻辑讲透,重新编成一首法庭愿意认真听的曲子。“没拿钱”可能就是其中一个音符,但前提是,你得知道它在哪根弦上、该按多大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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