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C某在“黄金周期”被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背景
C某是J公司财务部会计,J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等,以及为包工头(全包)提供挂靠服务。因该公司在挂靠业务中存在发票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负责相关业务的C某被依法刑拘,羁押于肇庆市某看守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严峻形势:
罪名严重,刑期沉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涉案标的额较高,一旦定罪,后果极其严重。
律师辩护工作摘要
C某家属在知悉林智敏律师团队于刑事辩护领域的成功案例并经亲友推荐后,正式委托该团队担任C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林智敏律师即前往看守所完成首次会见。
经深入分析法律规定、检索类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沟通,林智敏律师团队形成核心辩护意见:本案中J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并已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属单位犯罪,C某并不是J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C某系从犯、初犯、偶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林智敏律师故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为:
1、行为定性不构成犯罪:
J公司业务真实,挂靠方因无开票资质而通过第三方开票,未虚构交易,不属于“虚开”;且已缴纳相应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即便构罪亦属单位犯罪:
若认定J公司构成犯罪,应属单位犯罪。C某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应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3、C某个人情节显著轻微:
(1)主观上无虚开发票的直接故意;
(2)在案件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3)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已真诚悔罪,并委托家属先行退赔40万元;
(4)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
4、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与政策:对C某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符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经林智敏律师团队多次与办案民警、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并提交详尽的法律与类案分析报告后,辩护意见获得办案机关的高度认可,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意见,对C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C某成功获释。
经过律师团队在“黄金周期”高效、尽责的工作,C某终获自由,其家属对案件结果及律师的专业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律师亦在事后告诫C某今后须严格遵守法律,配合后续诉讼程序。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专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单位犯罪。我的工作方法,是致力于将看似混沌的法律难题模型化、结构化,为客户提供清晰的战略地图与决策路径。本文即是我这一理念的实践之一。
如果您对本文探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单位犯罪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