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伙纠纷被指控诈骗,林智敏律师团队力辩,成功化解刑事风险,获撤案!
案件背景
嫌疑人H某原任职于X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他凭借任职期间取得的一系列业务成果,H某向X某展现了其在外贸业务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取得了X某的信任。
此后,H某与X某夫妇共同商讨合伙事宜。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合伙协议:由H某负责业务运营,X某夫妇则及时、足额提供资金支持,双方约定利润与亏损各承担一半。
合作期间,因经营出现亏损,X某投入的资金已全部用于实际经营。然而,X某夫妇作为合伙人,在亏损发生后不愿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反而单方面以“非法占有投资款”为由,向广州某区公安局提出控告,声称H某涉嫌诈骗。
H某随后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其于第37天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为维护自身权益,H某在取保后紧急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期望通过专业法律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林智敏律师团队在全面听取H某陈述的基础上,经深入研判,认为H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团队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础,撰写并提交了《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01主观上不具备诈骗故意
H某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与合作基础,并非“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
02无非法占有目的
所有资金流向清晰,H某使用指定账户将利润及投资款按约定转账给X某,不存在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等逃避返还行为。
03实际履行合作义务
H某始终参与经营,未实施逃跑、挥霍资金或将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
04资金用途清晰
即便H某名下另有债务,也从未挪用X某投资款用于个人清偿,进一步印证其无非法占有意图。
05涉案金额认定存疑
控告方所称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缺乏合理依据。
06事实未达刑事证明标准
H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X某所称的“损失”是否属实均存在合理疑问,全案证据远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
07案件实质为民事纠纷
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控告人意图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不仅于法无据,亦不利于营造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团队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专业书面意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辩护观点,认定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随即作出撤案决定,并对H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至此,H某涉嫌诈骗一案正式撤销,其本人未留下任何刑事案底,合法权益得以完全维护,一场可能的刑事风险就此化解。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专注于诈骗罪等经济类刑事犯罪。我的工作方法,是致力于将看似混沌的法律难题模型化、结构化,为客户提供清晰的战略地图与决策路径。本文即是我这一理念的实践之一。
如果您对本文探讨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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