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价值与风险规避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是否应当自行调查取证始终存在争议。部分律师出于执业风险考虑,对调查取证持审慎态度;另有观点认为,律师自行获取的证据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导致调查取证积极性不高。然而,我们的办案经验表明,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律师有效行使调查取证权不仅能提升辩护效果,更能有效规避执业风险。
刑事侦查活动以构建定罪证据体系为核心目标。公安机关立案后,其侦查工作往往集中于完善定罪证据,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在极端情况下,侦查机关甚至可能隐匿无罪、罪轻证据。
在办理某单位行贿案时,我们面对这样的困境:指控称某集团公司在1998年向公职人员无偿转让股权并分红行贿。当事人辩称该公职人员是以房屋出资获得股权,后该房屋被用于抵债。我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收集了《抵债协议》、房屋宗地图、缴费凭证等客观证据,并向关键证人取证。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证据未被采信也未移送法院。通过律师多次努力,检察机关最终在庭审后移送了证明"以房抵股"事实的"保密卷"。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律师调查取证是打破侦查机关"有罪推定"证据体系的关键途径。
律师调查取证的核心在于重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律师可通过阅卷了解侦查机关的证明逻辑;但在侦查阶段,尤其是批捕期间,律师如同在迷雾中行进,难以触及案件核心。
在办理某短视频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时,我们面临这样的挑战:公司经营模式新颖,涉及平台、代理商和终端用户三方。家属不了解经营模式,网络已有大量负面信息。我们通过网络检索梳理问题清单,但当事人仅负责部分业务。通过访谈公司各部门员工和代理商二十余人,我们最终全面掌握了公司经营模式,为后续取证明确了方向。
取证线索主要通过与当事人沟通获得。会见时,我们不仅要听取辩解,更要挖掘支撑辩解的证据线索,这往往需要多次会见、反复核实。
在上述非法集资案中,我们通过访谈公司员工进一步获取线索,最终收集到公司对外宣传PPT、运营数据、经营计划等关键证据。通过整合当事人和员工提供的信息,我们成功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在展现与说服。提交证据时,需考虑如何让办案人员准确理解我们的证明目的。
在客观证据方面,我们通常采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重新鉴定、拍摄视频等方式。以鉴定意见为例,在经济犯罪和电子数据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作用日益重要。我们曾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舌骨骨折具有生前骨折特征"。我们重新委托鉴定,得出"未能排除舌骨骨折系生理性分离"的结论,最终促成无罪判决。
在言词证据方面,我们以《律师调查笔录》形式取证。在办理一起走私人发案时,我们通过询问证人如何理解"已梳理人发"的概念,成功质疑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最终促使罪名变更。
在程序性事实方面,我们着重记录办案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在某涉黑案中,我们向多名证人取证,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我们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类整理证言,提请法院重视证据合法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