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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案例:广州番禺洗浴场所被控组织卖淫,法院一审判无罪,当事人不留犯罪案底


案情背景

20227月,番禺公安分局对一家洗浴场馆的场地出租人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指控其构成组织卖淫罪,统计门店总流水 276 万元,给出六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家属直到一审开庭前,才联系我们介入辩护。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门店流水审计报告,能不能直接认定房东参与店内组织管控?

检方当庭提交全年资金审计报告,主张 276 万元全部是违规经营所得,当事人从中分红,结合涉卖淫案件司法解释,认定他参与统筹管理,满足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我们整理了几年连续的场地租赁合同、每月固定租金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区分租金收入和门店自身营收,审计机构当初并未做分类统计。司法解释明确,组织卖淫罪的成立前提是管控服务人员,单纯出租场地、只收固定租金,不属于法律定义的组织行为,这份审计报告无法佐证控方所说的合伙经营、收益分成。庭审中我们分开梳理两类资金走向,切断大额流水和当事人构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仅仅出租洗浴场地,就能直接推定出租人明知店内存在违规经营?

检方结合门店老板、技师的笔录直接推定,当事人长期出租场地,理应知晓店内违规项目,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租赁洽谈记录、定期上门巡查的回执都能佐证,签约时白纸黑字约定只做正规养生项目,当事人从未插手店内定价、排班、人员管理等任何经营事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提供场地、不参与内部管控,不能直接推定存在协助犯罪的主观认知。整套租赁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法庭,客观说明当事人没有配合违规经营的主观想法。

 

多名店内工作人员的指认笔录,单凭这些口供就能定罪吗?

检方把多名技师、经营者的指认笔录作为核心言词证据,以此证明房东深度参与违规经营,支撑组织卖淫罪的定罪结论。

 

翻阅全部卷宗不难发现,不同证人关于分成金额、见面沟通次数的说法出入很大,部分询问环节没有完整告知证人法定权利,取证流程存在明显瑕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取证存在程序缺陷、又没有客观书证相互印证的口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当庭申请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同时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流水形成完整反向证据链,法庭最终没有采信这批矛盾较多的指认内容。

 

判决结果

刑期:一审判决无罪,原量刑建议六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罚金:无需缴纳罚金,原建议四万五千元罚金全部免除

违法所得:仅追缴合法租金一万九千元,其余门店流水不作涉案款项处理

后续影响:无刑事案底,名下商铺、企业可正常参与招投标经营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只是出租洗浴场地,也有可能被判组织卖淫罪吗?

不会直接定罪,这个罪名成立核心要看有没有实际管控人员、支配经营收益。保存好租赁协议、租金转账、上门巡查记录,证明只收固定场地费、从不参与店内管理,就能从根本上推翻构罪条件。

 

门店全部收银流水,都会算到场地出租人的涉案金额里吗?

正规养生项目收入和违规收入要分开核算,不能把门店全部流水算在房东头上。把单独收取租金的转账凭证整理完整交给律师,就能剥离和出租人无关的交易数额。

 

门店多名员工统一指认房东,只靠口供能不能直接定罪?

多人指认缺少租赁、转账这类客观材料佐证,证明效力很低。如果笔录存在取证程序瑕疵,一定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质证,用书面租赁材料反驳不实指控。

 

律师复盘

办理这起案子,我把区分租赁关系、拆分租金流水作为两大辩护核心。本案能拿到无罪最关键的一点,是我们调取到连续多年完整租赁合同,直接推翻控方 “合伙分成、共同经营” 的核心指控。很多商铺房东出租场地后,会因为承租方违规经营被牵连,这类案子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收集全套租赁凭证,从定性层面直接瓦解指控逻辑。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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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