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案例:认罪退赃,微利串标获缓刑
案件背景引入
周先生第一次来律所是去年七月。天气闷热,他衬衫后背湿了一片,坐下以后说话有些颠三倒四,反复跟我讲自己就是按行里的老规矩做事,不明白为什么变成刑事案件了。
他在本地经营一家小型建筑装饰公司,规模不大,养着二十几个工人。当年年初,某市一家单位公开招标一栋办公楼的修缮工程,预算控制价八百三十万左右。周先生想拿这个项目,托中间人找了另外两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三方事先商量好——标由周先生的公司中,他给每家陪标方两万块钱的辛苦费。事情推进得顺利,项目如期完工,验收也没出问题。但结算之后没过多久,另一桩案件牵出了这条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周先生和另外两家公司的负责人立案侦查。他接到传唤电话时整个人都是懵的。到案以后没怎么犹豫,把主要事实交代了,家属随后也凑钱退缴了项目利润。
辩护难点分析
拿到案卷我翻了几遍,客观证据方面的空间不大。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IP地址各自独立,但报价之间的梯度过于整齐,陪标公司几个员工的询问笔录方向一致,都讲到了投标之前有过沟通。物证和人证相互扣得上,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的回旋余地很小。更何况案件已经刑事立案,再想退回行政处理几乎没有可能。
另一个让我觉得棘手的地方,是周先生自己对这件事的理解。头几次去看守所见他,他总跟我说:工程做得没问题,验收也过了,没让委托方吃亏,怎么就成了犯罪?这种想法在行业内的人身上并不少见,但放在刑事案件里很麻烦——他潜意识里还在给自己的行为找合理性,认罪的态度就不够扎实。我花了相当多的时间跟他沟通,这个罪名保护的不仅是财产,更重要的是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你把其他竞争者排挤出局,不管工程质量多好,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规则。检方的案卷材料里,这一点也讲得很明确。
核心辩护策略
客观行为没有太多争议空间,辩护的重心就只能放在量刑情节上。我确定的思路不复杂:认罪认罚这条线走到底,同时在退赃的数量和时机上做扎实,让检法看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是真实的、彻底的。
这个案子里有一个情节值得留意。案卷材料中,周先生和陪标方负责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微信记录或通话录音,所有沟通都是通过中间人完成的。这虽然不能切断关联性,但在衡量他主观方面的主动程度时,有一定讨论的空间。不过我没有在这个点上过多展开,因为本案的核心筹码不在这里。我更想强调的是两个关键词:微利和全额退赃。如果能用扎实的财务数据证明这个项目他确实没挣几个钱,而他又在审查起诉阶段把这些利润一分不少退了回来,这比任何口头表态都更有说服力。
策略制定阶段,我梳理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逻辑。《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先生的行为落在这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定性上没有争议空间。但在量刑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规范,为争取缓刑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证据突破过程
侦查阶段对违法所得的估算比较粗,基本是用合同总价减去一个大致的成本比例得出的。周先生家属把公司做这个项目期间的全部账目送了过来,原始凭证、采购合同、劳务发放表、银行流水、完税证明,装了满满三个档案袋。
接下来的十来天,我和助理把这些材料逐笔核对了一遍,反复比对、交叉验证,每一笔都不能遗漏。有一批墙面涂料的采购,供货方是周先生合作多年的小厂,收据抬头写得不规范,需要结合送货单和转账记录才能确认对应关系。人工费这块也花了些功夫,项目中途赶工期临时加过人手,考勤记录和实际发放金额之间有小幅出入,需要找对应的班组负责人补了书面说明。
最终的核算结果,扣除材料、人工、设备租赁、管理费和税金之后,这个八百多万的项目,周先生实际到手的税后净利润只有十七万出头。我把整套财务材料附上一份详细的《违法所得数额重新核算说明》,一并提交给了检察院。
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的时候,我的意见很清楚:利润微薄本身不是法定从轻理由,这点我不做过多强调。但退赃的诚意能不能被认可,关键看退了多少、退得干不干净。十七万一分不少全部退了,而且退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时间节点和主动性,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检察官后来认同了我们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串通投标案件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退赃的基数和量刑的基准。很多当事人家属在案发后急着退钱,但退的是一个未经核实的数字,反而没有把自己的真实获利情况说清楚。我一般会建议家属在退赃之前,先把项目的完整成本梳理一遍——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每一笔支出都找出来,对应上原始凭证,做成一份可以交给办案机关查阅的明细表。退赃不是退一个数字,而是退了实实在在核算出来的利润。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悔罪态度的证据。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周先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他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态度诚恳等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子到了法院之后,庭审进程平稳。我在法庭上着重陈述了周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额退赃退赔、积极预缴罚金这几个事实,同时指出,他此前没有犯罪前科,这次涉案的项目利润微薄且已经全额退缴,再犯的可能性较低。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周先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下来那天,周先生的家属在旁听席上长长舒了一口气。
同类案件的普适建议
办过几起串通投标的案子以后,有几点实务层面的体会,或许对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和家属有些帮助。
第一,不要等,尽早让律师介入。很多做公司的朋友觉得投标前互相通个气是常事,等真正接到传唤或者人被带走,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程度。早一点让律师了解情况,哪怕只是做一次全面的法律咨询,至少能让当事人对自己的处境有一个相对理性的判断。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便不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属于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情节的认定,都和当事人到案初期的表现密切相关。身边有一个律师,能帮他在这个关键阶段做出更稳妥的选择。
第二,财务账目能保留的一定要保留。违法所得怎么算,直接关系到量刑基准。有完整的原始凭证,才能在核算时拿出经得起检验的数据。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很多小企业的项目成本和日常经营成本混在一起记账,在刑事案子里,必须把涉案项目的成本单独拆出来。建议当事人家属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把与涉案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做一次独立梳理,而不是把整盘账交给办案机关。
第三,退赃的时间节点和方式都很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退得早、退得主动、退得干净,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很多案子最后能不能争取缓刑,退赃退赔的表现在里面占了相当大的权重。另外需要特别注意,退赃应当退缴的是违法所得,不是整个工程款或营业额。家属不要因为焦虑而盲目退缴一笔未经核实的款项,应当先配合律师做好违法所得的核算工作,确保退得准确、退得有依据。
第四,纠正一个常见的认识偏差。很多涉案人员觉得,工程做完了、质量通过了验收、委托方没有投诉,就不构成犯罪。但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非单纯的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只要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即告成立。工程做得好不好,不改变行为的性质。理解这一点,是后续一切辩护工作的起点。
结语
案子办结之后,周先生给我打过一通电话,说这段时间想明白了一些事。以前他觉得做生意靠的是人脉和门路,谁跟谁关系近、谁给谁面子,比什么都重要。现在他慢慢理解到,在规则里做事,各凭本事参与竞争,赢不赢得下来是另一回事,起码心里踏实。
这类串通投标的案子,背后往往是一个个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他们的行为确实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但很多时候,他们对这条红线的存在缺乏清晰的认知。作为辩护律师,能做的是把法律的规定、案件的证据、可能的后果讲清楚,在法律的框架内帮他们找到一条认罪悔罪、争取从宽的路。这条路走得越踏实,后果往往就越可控。
你可能还想了解
串通投标罪被立案后,人还能不能取保候审?
有机会,但要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是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会大很多。其次是到案后的态度,如实供述、配合调查,办案机关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会倾向于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第三是退赃退赔的情况,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能有效降低办案机关对逃跑或串供风险的顾虑。家属可以配合律师,尽早准备好固定住所证明、稳定工作证明等材料,为申请取保创造条件。
家属在案发后应该第一时间做什么?
有三件事要尽快处理。第一是聘请律师介入,不要等、不要观望。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见到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帮他在关键讯问环节做出理性应对。第二是保全财务资料,把涉案项目的合同、采购单据、银行流水、劳务发放记录、完税证明全部找出来并妥善保管,这些材料后续核算违法所得时至关重要。第三是不要盲目退赃,先等律师完成违法所得核算,确定准确的退缴数额之后再操作,避免退错了反而说不清楚。
串通投标罪认罪认罚能争取到缓刑吗?
可以争取,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串通投标案中,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的核心抓手。退赃的时间和主动性尤为关键——越早退、退得越彻底,越能体现悔罪态度。文章里周先生的案子就是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拿到了缓刑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