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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案例:如何通过评标过程复盘与中标价合理性分析,论证无“实质危害后果”而不构罪



 

一、案情初现:表面证据下的“围城”

本案当事人是某市一家中型环保工程企业的负责人李总。当地一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约8500万元。李总公司(下称A公司)与另一家业内熟悉的B公司均参与投标。侦查机关查明,在投标截止前三天,李总与B公司负责人有一次时长约8分钟的通话记录;开标后,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8476万元与8482万元,不仅高度接近,且与第三名投标人8200万元的报价形成明显“断层”。到案后,李总承认与对方“聊过项目情况”,但坚决否认“串通报价”。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敏感时点的通话、异常接近的报价,已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的共谋,应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

 

接手案件时,压力显而易见。表面证据链似乎完整:有沟通行为、有高度吻合的报价结果,这符合一般人对“串通”的直觉理解。如果辩护仅围绕“是否通话”展开,势必陷入被动。我们决定转变思路——不纠缠于沟通行为本身,而是将辩护核心锁定在该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实质危害后果。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法益是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而秩序是否遭到破坏,不能仅凭行为外观判断,必须审视整个招标流程是否因此被扭曲,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因此遭受现实损失。

 

二、辩护破局:两条路径,深入肌理

我们采取了双线并进的辩护策略,像手术刀一样精准剖析案件:

第一,全面复盘评标流程,论证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结果。我们调取了完整的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评标委员会评分记录及会议纪要。几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

其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价格分仅占40%,技术方案、企业业绩、项目经理资历等占60%。其二,评标记录显示,A公司在技术方案部分得分显著领先,其提出的工艺路线与减排指标获得专家一致高分;B公司技术得分则相对平庸。最终,A公司凭借明显的综合分优势中标。我们向法庭指出:评标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决策过程,报价接近仅是其中一环。即便双方报价存在某种关联,决定中标的关键仍是综合实力,而非细微价差。商业实践中,竞争对手在投标前进行一般性交流并不罕见,只要未实质操控评标关键因素,就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

 

第二,精细核算中标价格,论证其合理性且未造成损失。这是本案辩护的“制胜点”。我们委托独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反向测算。分析报告显示,该项目8500万元预算本身编制偏紧,利润空间有限。A公司中标价8476万元,经详细成本分解,人工、材料、设备、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各项构成均符合市场行情,部分单项甚至高于市场均价。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数十页的造价分析对比表及同期类似项目成交价作为参照。更重要的是,我们指出:中标价低于预算,未超出招标人预期支出,国家资金未有损失;同时,该价格也未不合理排挤其他投标人——第三名8200万元报价虽低,但其技术方案存在重大偏差而被扣分,属合理淘汰。因此,整个招标过程的结果公平、择优,并未出现因串通导致的质次价高或国家利益受损之后果。

 

三、庭审交锋:从“行为无价值”到“结果无价值”的刑法思辨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实质上是刑法理论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本罪适用上的正面碰撞。

 

公诉人坚持传统立场,认为串通投标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串通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需考虑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他们强调,刑法条文未将“造成严重后果”列为构成要件,故李总的行为已侵害招标秩序,应予惩处。

 

我们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解释必须遵循目的解释原则。设立串通投标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免受实质破坏,进而保障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倘若一种“串通”行为并未扰乱评标委员会的独立判断,未导致不当中标结果,也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那么其社会危害性便尚未达到须由刑法干预的程度。

第二,应结合《招标投标法》体系进行理解。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串通行为,固然应承担行政乃至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本质区别。刑法秉持谦抑性原则,只应处罚那些危害严重、行政法已不足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既无损失后果,又未影响中标公正性,其危害性显然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

第三,援引类案与学理支撑。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以及多位刑法学者关于经济犯罪应重视实质危害的论述,指出在经济犯罪领域,尤其是与市场行为交织的罪名,司法实践已日益趋向“实质解释”,避免将一般市场不当行为简单升格为刑事犯罪。

 

四、案结事了:不起诉决定背后的价值

经过多轮庭审及详实的书面意见交换,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虽存在沟通行为,但综合全案证据,难以认定该行为对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实质侵害,亦未导致任何具体经济损失。在法院建议下,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总及其企业终于从刑事诉累中解脱,保住了商誉与发展前景。这一结果,不仅挽救了一个企业、一个家庭,更在个案中为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种更为精细、更契合刑法精神的审查路径。

 

五、思考与启示

回顾此案,我想对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与家属说:

切勿被“行为犯”标签所震慑。即便存在某些看似不利的沟通痕迹,也不等于必然构罪。刑事辩护的深度,恰恰在于审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务必聚焦“招标流程”与“中标结果”的细节。评标方法为何?中标靠价格还是综合实力?中标价是否合理?这些细节常是辩护的突破口。

将专业问题交予专业之人。串通投标案件涉及商业、财务、法律等多维知识,唯有具备跨领域分析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才能从繁杂材料中识别关键辩点。

刑法的锋芒,应对准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正是守护这道界限,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此案的成功,是法律理性与专业辩护的胜利,也再次印证: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从来没有“铁案”,只有尚未被发现的辩点。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刑事合规与投标风险律师 招标投标刑事风险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实质危害后果辩护 不起诉决定刑事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串通投标罪及招标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在业内被誉为“串通投标罪深度辩护专家”。执业年来,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市政工程、国有企业采购等领域的重大、复杂串通投标案件,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精细证据审查与专业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与理论成果。

 

林智敏律师的辩护体系以 “构成要件实质化审查” 为核心,主张在串通投标罪认定中,必须穿透行为表象,深入考察是否实际造成公平竞争秩序受损、国家或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等实质危害后果。善于从通讯记录、报价文件、评标流程等客观证据入手,系统解构指控证据链,并结合商业实践与行业特点进行专业质证与论证,形成了一套以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为审查主线的有效辩护方法论。

 

本文所分享的通过评标过程复盘与中标价合理性分析,成功论证“无实质危害后果”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例,正是林律师这一辩护方法的典型体现,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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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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