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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传销案件被认定团队长,律师剥离核心罪责,成功获法定不起诉


我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领域,经手过各类传销案件,既有涉案金额上亿、层级数十级的核心骨干案,也有像本案这样,当事人被认定为“团队长”却实则被误导、未发挥核心作用的边缘涉案案。说实话,这类“团队长”案件,往往是最让当事人和家属崩溃的——明明自己没赚多少钱,也没主动组织过任何传销活动,却被贴上“传销骨干”的标签,面临刑事追责,甚至可能牢狱之灾。今天,就分享这起我印象很深的成功案例,希望能给正处于这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些实际的参考和希望,也让大家明白:涉传销案件,绝非“一旦涉案就必被判刑”,找对辩护思路、剥离核心罪责,才能真正实现罪轻、甚至无罪的结果。

 

案件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姓钱(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采用化名,相关案件细节已做合规处理,不涉及任何涉密信息),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时性格内向、踏实本分,从来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初,钱女士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所谓的“社交电商”平台,平台宣传“消费返利、分享赚钱”,只要缴纳99元会员费,就能享受购物折扣,还能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佣金。钱女士一开始只是觉得划算,自己偶尔在平台上买些日用品,后来在朋友的劝说下,陆续推荐了几个亲戚朋友加入,慢慢积累了一些下线,平台便给她挂上了“团队长”的头衔,每月能拿到几百块钱的佣金提成。

 

钱女士一直以为自己只是在做一份“兼职”,直到2024年8月,该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涉案人员被批量抓获,钱女士也因“团队长”的身份被刑事拘留。接到拘留通知的那一刻,钱女士的家人彻底慌了,四处打听律师,最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记得第一次会见钱女士时,她在看守所里哭着说:“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这是传销啊,我就是想赚点零花钱,从来没有骗过人,也没有组织过任何培训、宣讲,怎么就成了传销骨干了?”

 

我非常理解钱女士和家属的焦虑,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和钱女士一样,本身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只是因为被动发展了几名下线、被平台赋予了一个“团队长”的虚名,就被卷入刑事诉讼。但焦虑解决不了问题,作为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律师,我很清楚,这类案件的核心辩护点,不在于“是否参与了传销相关活动”,而在于“当事人是否真正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这也是区分“传销参与者”和“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关键,更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突破口。

 

案件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提交辩护意见,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时间,逐字逐句研读本案的全部卷宗,包括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平台的交易记录、下线人员的证言、钱女士的银行流水,以及平台的运营模式说明等。同时,我又多次会见钱女士,详细核实每一个细节:她加入平台的时间、推荐下线的具体过程、是否参与过平台的管理、是否组织过下线培训、每月佣金的具体数额、对平台的传销本质是否有认知,甚至包括她推荐的下线都是哪些人、是否存在被误导的情况。

 

通过细致的阅卷和会见,我发现了本案的几个关键突破口,也是钱女士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依据。首先,钱女士虽然被平台称为“团队长”,但这只是平台为了激励会员发展下线而赋予的虚名,她并没有实际的组织、管理权限——既不能决定团队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对下线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更不能支配团队的任何资金,甚至连自己的下线是谁、发展了多少人,很多时候都是平台后台直接统计,她自己都不清楚具体情况。这一点,和那些真正的传销骨干、团队管理者有着本质区别,那些人往往能决定团队的运营、培训、资金分配,而钱女士,本质上只是平台发展下线的“工具人”。

 

其次,钱女士对平台的传销本质缺乏明确认知,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从卷宗材料和会见情况来看,钱女士加入平台时,被平台的“消费返利”“分享赚钱”等宣传误导,一直认为这是合法的社交电商模式,她推荐亲戚朋友加入,也是基于“觉得划算、能帮朋友省钱”的心态,而非明知是传销、故意引诱他人参与。而且,她发展的下线均为自己的亲戚朋友,没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扩散,也没有造成任何下线人员的财产损失,这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存在明显区别。

 

除此之外,钱女士的涉案情节极其轻微:她加入平台仅半年时间,发展的下线人数刚达到3层12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每月佣金提成仅几百元,累计获利不足3000元,且全部用于日常开销,没有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案发后,钱女士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积极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

 

结合这些关键事实,我制定了“剥离核心罪责、主张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思路,核心就是向检察机关明确:钱女士虽有参与传销相关的行为,被平台认定为“团队长”,但她并未实际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主观上无传销故意,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与检方积极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同时附上了钱女士的退赃凭证、初犯证明、家属的谅解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不起诉案件中,当事人发展下线34人、层级达到3层,仍因无法证实组织、领导作用被不起诉),逐一论证钱女士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我着重强调,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仅看当事人的“头衔”和下线人数,更要审查其是否实施了策划、管理、协调、培训等核心组织、领导行为——这也是立法本意的核心要求,不能机械地将“团队长”等同于“组织者、领导者”,更不能搞“一刀切”的追责模式。

 

沟通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承办检察官一开始认为,钱女士作为“团队长”,发展了下线、获取了佣金,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骨干成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我没有放弃,结合卷宗中的细节,反复向检察官说明:钱女士的“团队长”身份是平台单方面赋予的,其行为本质上只是被动参与、被动发展下线,没有任何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她的获利微薄,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初衷。同时,我还向检察官提交了类似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进一步佐证我的辩护观点,让检察官更直观地了解这类案件的辩护思路和司法裁判倾向。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观点,认为钱女士虽然参与了涉案平台的相关活动,被认定为“团队长”,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传销活动中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其主观上无传销故意,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钱女士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例,我想给所有涉传销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真诚的建议,也是我多年办案总结的经验。

第一,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千万不要慌乱,更不要隐瞒案件事实,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律师介入——这类案件专业性极强,不同的辩护思路,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普通律师很难精准把握辩护重点,只有专注于这类案件的律师,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二,不要被“团队长”“骨干”等头衔吓到,这类头衔很多时候只是平台为了激励发展下线而赋予的虚名,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决策、指挥、管理、协调作用的人,仅仅是发展了几名下线、获取了少量佣金,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第三,案发后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表达悔罪态度——这些情节,都是律师为你争取不起诉、罪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及时向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宣传材料等,帮助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制定精准的辩护思路。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罪责、精准辩护”,不能一概而论。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涉案情节、证据情况都不同,辩护思路也必须因人而异。作为一名专注于这类案件的律师,我始终坚信,法律的本质是公平公正,每一个被冤枉、被牵连的当事人,都有权利获得专业的辩护,都有机会重获自由。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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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领域,是该领域兼具法理深度与实务精度的领军型律师。其核心辩护方法论以“穿透式实质审查”为核心,擅长运用“商品真实性、计酬来源、主体身份”三把关键分析工具,精准解构复杂商业架构,直击传销犯罪定性核心,尤其在“团队长”“骨干成员”类案件中,善于剥离表面头衔与实质罪责,为当事人构建精准有效的出罪防线。

 

林智敏律师聚焦传销犯罪与合法团队计酬的灰色边界,凭借对案件本质的深刻洞察,成功办理多起“团队长”类不起诉、无罪及罪轻案件,本案便是其“实质重于形式”辩护理念的典型实践。其辩护思路兼具商业逻辑洞察力与法理穿透力,推动相关案件司法审查精细化,其实务观点与辩护经验常被作为行业范本参考,在刑事辩护专业领域享有极高的权威性与影响力。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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