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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常经营行为被错误认定传销,律师厘清法律边界,当事人无罪释放


我经办过太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案件,有绝境翻盘的欣喜,也有无力回天的遗憾,但最让我难忘的,还是这起将正常经营误判为传销的案件——当事人从被羁押时的绝望,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的失声痛哭,再到如今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整个过程,不仅是一场法律的博弈,更是一次对“罪与非罪”边界的精准厘清。今天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不为彰显业绩,只为给那些正深陷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点信心、一点方向,也想提醒每一位创业者: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一旦被错误立案,切勿慌乱,找对辩护思路,正义终会到来。

 

案件介绍

案件的当事人姓褚,大家都叫他老褚,是一位做本地农产品产销的创业者,在当地小有名气。认识老褚的时候,他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了37天,眼看就要被批准逮捕,他的妻子找到我的时候,眼睛红肿,说话都带着哽咽,反复强调“我们家老褚绝对没有搞传销,他就是想让老乡们的农产品卖个好价钱,怎么就成了传销了?”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老褚。隔着厚厚的玻璃,老褚的状态差得让人揪心,头发凌乱,眼神空洞,一见到我就反复辩解,语速快得几乎让人听不清,能看得出来,他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我安抚好他的情绪,一点点引导他讲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才慢慢摸清了案件的全貌。

 

老褚经营着一家农产品产销合作社,主要业务是收购本地农户的蔬菜、水果、土特产,经过简单加工包装后,通过线上社群、线下门店两种方式销售。为了扩大销路,他推出了一个“会员分享计划”:用户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成为合作社会员,不仅能以优惠价购买农产品,还能推荐身边的人成为会员,每成功推荐一名会员,合作社就会给予推荐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推荐的人越多,佣金比例略有提升,但始终没有超过产品销售利润的合理范围。同时,会员推荐的人,再推荐新会员,推荐人不会再获得额外佣金,不存在“层级返利”的情况。

 

老褚的初衷很简单,就是想通过这种口碑传播的方式,让更多人知道家乡的农产品,带动农户增收,也让自己的合作社能进一步发展。可谁也没想到,有几名会员因为自身购买的农产品出现轻微质量问题(后续核实是物流运输导致),协商未果后,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老褚的合作社“以缴纳会员费为名,拉人头赚佣金,属于传销”。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老褚的“会员分享计划”符合“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传销特征,遂立案侦查,将老褚刑事拘留。

 

案件代理过程

拿到案卷材料后,我花了整整三天时间,逐字逐句审阅,反复梳理案件细节,对比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越看越觉得,这起案件的定性存在明显问题。很多人,包括部分办案人员,都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要存在“拉人头、给佣金”的模式,就是传销。但事实上,传销与正常的分享经济、合法分销,有着本质的区别,核心就在于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计酬依据到底是发展人员的数量,还是实际的销售业绩。

 

结合本案,我首先明确了辩护核心:老褚的合作社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其“会员分享计划”本质上是合法的口碑营销,并非传销。为了支撑这个辩护观点,我和团队开始了大量的取证工作——我们走访了合作社的农户,收集了农产品收购记录、加工流水、物流凭证,证明合作社确实在从事真实的农产品产销业务,而非“以经营为名,行传销之实”;我们调取了会员注册信息、佣金发放记录,仔细核对每一笔佣金的计算依据,发现所有佣金都与会员推荐的实际消费业绩挂钩,而非单纯的“拉人头数量”,且不存在多层级返利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层级化拉人头、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的核心特征。

 

同时,我们还发现,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定性偏差的问题。比如,侦查人员仅提取了部分会员的举报证言,未核实这些会员的实际消费情况,也未调取合作社的实际销售数据,就仅凭“会员费+推荐佣金”的表面模式,认定其构成传销;对于老褚合作社的农产品真实交易情况、盈利来源,未进行深入核查,忽略了“传销的核心是骗取财物,而合法经营的核心是通过真实交易获取利润”这一关键区别。

 

与检方积极沟通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和收集到的证据,重点阐述了传销与合法分享经济的法律边界,明确指出:老褚的合作社有真实的商品(农产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流程,会员费的缴纳是为了获得优惠购买权,而非“入门费”;佣金的发放依据是实际销售业绩,而非发展人员的数量,不存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情形,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我还结合类似案例,向检察官说明,实践中,很多合法企业都会采用“会员推荐”的营销模式,不能简单将这种模式与传销画等号,否则会严重打击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那段时间,我几乎天天泡在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逐一回应检察官提出的疑问,补充相关证据,拆解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印象最深的一次,我们围绕“会员费是否属于入门费”“佣金计酬依据是否为拉人头数量”这两个关键问题,沟通了整整一下午,我拿出合作社的会员协议、产品定价单、佣金计算明细,一一论证:会员费可随时退还,且会员缴纳会员费后,能获得对应的农产品优惠,并非单纯的“获得加入资格”;佣金的计算的核心是推荐会员的实际消费金额,而非推荐人数,这与传销“无真实商品、仅靠拉人头敛财”的本质有着天壤之别,甚至符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老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老褚被无罪释放。

 

案件总结

复盘这起案件,我感慨良多。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老褚这样,因正常经营模式被错误认定为传销的案件,并不少见。很多创业者、经营者,出于扩大销路、提升品牌影响力的目的,推出的营销模式,往往会带有“分享、推荐”的元素,而这些元素,很容易被误解为“拉人头”,进而被错误立案侦查。这也提醒每一位经营者,在设计商业模式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合规审查,明确区分“合法分享营销”与“传销”的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简单来说,核心就是三点: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计酬依据是发展人员的数量,还是实际的销售业绩,这也是区分合法经营与传销的关键标尺,更是我们辩护工作中最核心的突破口。

 

同时,也想给那些正深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个醒:一旦被立案侦查,不要恐慌,更不要盲目认罪认罚,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传销案件的定性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新型商业模式下的传销认定,更需要律师结合案件细节、证据情况,精准厘清法律边界,找到辩护突破口。我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每一位当事人都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只要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拆解案件争议点,就一定能守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缺席。

 

最后,我想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从来不是简单的“无罪辩护”,而是对法律边界的精准把握,对案件细节的极致追求,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守护。未来,我还会继续深耕这一领域,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帮助更多深陷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厘清法律边界,摆脱案件困扰,也希望通过分享这些成功案例,让更多人了解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误解而陷入法律风险,让合法经营得到应有的保护,让司法公正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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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领军型专家,专注于传销犯罪与合法经营边界的前沿研究与出罪路径构建。其以“穿透式实质审查”为核心辩护方法论,独创“商品真实性、计酬来源、主体身份”三把辩护手术刀,精准解构复杂商业架构,直击案件定性核心,为当事人构建坚不可摧的辩护防线。

 

林智敏律师深耕该领域多年,擅长处理“正常经营误判传销”类疑难案件,凭借对商业逻辑的深刻洞察与法理的精准把握,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传销案件无罪、罪轻辩护,推动该类案件司法审查向“实质重于形式”精细化演进。其辩护思路与实务观点兼具专业性与指导性,常被作为同类案件辩护范本,在业内享有极高权威性与影响力,始终以极致专业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厘清法律边界,规避冤假错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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