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买单”还是个人“担责”?——串通投标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甄别与辩护
一、 法律基石:穿透“单位面纱”审视意志与利益的合一性
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的简单叠加。其法定构成要件如同一把三棱镜,必须同时折射出“单位名义”、“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三种光谱,缺一不可。
“单位名义”是形式,而非绝对铠甲。 使用了公章、介绍了信,是否就一定代表单位?不尽然。关键在于该形式是否经过了单位决策机制的授权与确认。我曾办理一起案件,项目经理私刻部门章用于围标,尽管盖了“章”,但因完全绕过公司投标审批流程,最终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单位意志”是核心,需证据具象化。 抽象的单位如何形成犯罪意志?它必须通过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能够代表单位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决议或决定来体现。辩护时,我们必须像考古学家一样,从会议纪要、内部审批OA流、项目决策邮件中,寻找或反驳“集体意志”存在的痕迹。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试金石,需财务穿透核查。 这是最具操作性的辩护抓手。钱款的最终流向,是揭开真相的钥匙。若中标项目的全部利润经规范财务流程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则指向单位犯罪;若利润以“绩效”、“奖金”等名义被特定人瓜分,或通过虚开发票、虚假交易套取,则强烈指向个人犯罪。我曾通过一份关键的银行流水,证明一笔巨额“中标服务费”在进入公司账户后24小时内,即被分笔转入几位高管的个人账户,成功将指控从单位犯罪扭转为个人共同犯罪。
二、 实战甄别:在商业混沌中绘制责任地图
法庭上的胜诉,源于案头对证据的极致梳理。区分单位与个人责任,需从三个维度构建证据防线:
(一) 决策链的“有无”与“真伪”审查
审查“有无”正式决策程序。 对于重大项目的投标,尤其是需要采取特殊策略(如与其他公司协调报价)的项目,正规企业必有成文的决策流程。缺失了董事会决议、项目评审会记录等关键文件,所谓“单位意志”便成了无源之水。
鉴别“真伪”决策过程。 即便存在会议纪要,也需鉴别是“走过场”还是“真决策”。通过对比参会人员笔录、核查纪要中提及的报价方案与最终投标文件的差异,有时能发现决策早已在会前由个别人拍板,会议仅为补程序。这属于典型的“盗用单位意志”。
(二) 利益流的“穿透”与“定性”审计
进行“穿透式”财务审计。 不能仅看款项是否进入公司账户,而应追踪其最终用途。审计重点包括:项目成本是否真实?利润核算是否合理?资金流出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一笔以“采购设备”为名转给关联公司的款项,若设备根本不存在或价格畸高,便是利益输送的铁证。
“定性”利益归属。 即使公司账面获得了利润,若该利润旋即以不合理的高额分红、薪酬或咨询费形式发放给少数人,实质上仍是个人获利。此时,辩护需结合公司章程、薪酬制度,论证该分配行为非常规,从而切割单位与犯罪利益的关联。
(三) 行为模式的“偶发”与“生态”考察
是“个案特例”还是“惯常操作”? 司法机关会审查该行为在公司历史项目中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公司有健全的内控与合规制度,本次行为系首次且系个人违反制度所致,辩护空间巨大。反之,若类似操作在多项目中重复出现,则公司难辞其咎。
合规体系的有效性是“免死金牌”。 一个建立并有效运行了反商业贿赂、反串通投标合规体系的企业,在员工个人实施犯罪时,可以主张单位已尽到管理、监督责任,从而阻断单位责任的成立。这正是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法理基础。
三、 辩护策略的双轨制:基于定性的攻守之道
定性不同,辩护策略南辕北辙。
(一) 主攻“单位犯罪”定性时的辩护策略若证据倾向于单位犯罪,辩护目标应是 “保企业、轻个人”。
力陈单位犯罪刑罚优势。 向法庭强调,单位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的刑罚通常轻于同等情节的个人犯罪。这为后续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精细化区分人员责任。 在单位犯罪框架内,极力将当事人(尤其是非决策核心的中层)区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论证其作用较小、听命行事,争取认定为从犯,大幅降低刑责。
引入“企业合规整改”作为量刑筹码。 积极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以此作为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请求从宽处罚(如适用缓刑)的强力情节。
(二) 主攻“个人犯罪”定性时的辩护策略若证据显示系个人行为,则应坚决进行 “切割辩护”。
构建“三位一体”切割论。 系统论证:行为未经单位决策(意志切割)、利益未被单位获得(利益切割)、行为模式违背单位制度(文化切割)。核心在于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犯罪行为是个人意志的“飞地”,而非单位肌体的一部分。
强调“避免株连”的司法政策。 向法庭阐明,准确认定个人犯罪,是为了避免因追究单位责任而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供应链断裂等社会负效应,这完全符合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司法政策。
在个人责任框架内寻求最优解。 一旦成功切割,辩护重点应立即转向个人犯罪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犯罪动机(如为完成不合理业绩指标)等,为当事人争取最低的刑罚。
结语:在责任的迷宫中点亮理性之光
办理此类案件,如同在复杂的商业迷宫中寻找责任的真正出口。它要求律师不仅是法律专家,更要懂财务、懂管理、懂行业潜规则。成功的辩护,在于能用证据的“手术刀”,精准剥离附着在犯罪事实上的单位外壳或个人伪装,让责任各归其位。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最终的目标,是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辜的企业免受灭顶之灾,在这道看似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中,找到最符合事实与法律的正义答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单位犯罪刑事律师; 招标投标刑事风险律师;
围标串标案件辩护;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专家;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公认的串通投标罪精细化辩护专家。其执业聚焦于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刑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尤以在重大、复杂串通投标案件中实现突破性辩护成果而著称。
林律师的独特辩护方法论,源于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长达十余年的体系化解构与实战淬炼。她深刻认识到,破解此类指控的关键往往不在于事实的表面争辩,而在于对 “损害招标人利益” 这一核心要件的精准量化与证据解构。因此,她率先在国内系统提出并成功实践了一套以工程财务审计、市场公允价值比对及因果关系限缩为核心的技术性辩护体系,屡次通过瓦解控方损失认定基础,将案件导向情节显著轻微乃至无罪的有利局面。
其辩护风格以深厚的商业洞察、犀利的证据质证及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为标志。林律师的实务著述与辩护策略,已成为业内处理“损害要件”辩护难题的权威范本,不仅为当事人有效化解了重大刑事风险,也持续推动着该领域辩护实践向更专业、更精密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