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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之界:法定代表人免于刑事追诉——B企业串通投标案侦查阶段撤案记


案件缘起:一次“例行”投标引发的风暴

2023年初,我市一项重点市政工程招标。我们的当事人B建设公司(化名)按常规流程参与投标。不久后,因竞争对手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B公司立案,并将法定代表人陈某、投标负责人王某等人刑事拘留。初步侦查卷宗显示,指控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部分业绩证明材料与另一投标人A公司“高度相似”;二是两家公司的报价存在某种“规律性”差异。办案单位初步认为,这符合“围标”特征,而陈某作为公司“一把手”,难辞其咎。

 

家属找到我们时,心急如焚。他们反复强调:“陈总只是最后签了个字,具体投标全是下面团队操作的,他连细节都不清楚!”这句话,像一束光,瞬间照亮了我们辩护策略的入口——问题的核心,或许不在于行为本身有多严重,而在于这究竟是谁的行为。

 

破局之路:在证据迷雾中厘清责任边界

接案后,我们没有急于做全盘的无罪辩护,而是迅速兵分两路,展开工作:

第一步,潜入证据的深海 我们调取了B公司内部关于本次投标的所有电子流程、会议纪要、审批单和沟通记录。一个清晰的图景浮现出来:从标书编制、材料选取到报价确定,整套流程均由投标部发起,经项目经理、分管副总层层审核,最终以一份格式化的《投标文件审批单》呈报陈某。陈的批注只有“同意报送”四字。更重要的是,那份被指“相似”的业绩证明,实为行业某公开奖项的通用模板,并非伪造。这些书证,像一块块拼图,逐渐拼凑出一个事实:这是一个存在瑕疵的公司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精心策划的个人犯罪。

 

第二步,锚定法律的支点。 我们反复研读《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规定。一个明确的辩护轴线在我们脑中成形:即便公司行为涉罪,追究陈某个人刑责的前提,必须是其“组织、指挥、决策或直接实施”了串通行为,且具有为个人谋利的目的 现有证据链完全无法支撑这一点。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签字,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的个人意志,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读,也混淆了企业治理责任与刑事个人责任的本质区别。

 

基于此,我们确定了“先定性、再定量”的辩护策略:首要目标不是纠缠于“是否串通”的事实争议(这在侦查阶段难以彻底推翻),而是全力论证,即便存在违规,这也首先是单位责任,且现有证据远未达到将陈某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予以刑事追诉的法定标准。

 

决胜之辩:与侦查机关的三次关键沟通

法律意见不能只停留在纸面。我们主动申请与办案民警、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这不是对抗,而是一场旨在达成专业共识的构建性对话。我们重点阐述了三个层面:

 

“签字权”不等于“犯罪决策权”:我们结合调取的内控文件,向侦查人员还原了现代企业的合规决策流程。我们指出,法定代表人的最终签字,是公司内部治理的程序性环节,其性质是代表公司确认,而非其个人犯罪意图的体现。指控个人犯罪,必须拿出其授意、指使或直接参与串通谋划的证据,而本案恰恰缺乏这一环。

 

“表面相似”不等于“实质串通”:针对核心的“材料相似”疑点,我们提供了该奖项的官方公示信息,证明其真实性,并解释在特定细分领域,头部企业使用部分通用优质业绩作为背书,是行业常见做法,不能直接推导出违法通谋。对于报价差异,我们邀请了业内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从施工方案、成本构成进行专业解读,说明差异源于技术判断,而非事先安排。

“双罚制”的准确适用:我们强调,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员)的立法本意,是精准打击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自然人。陈某在本案中的角色,明显是疏于监督的管理责任,而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责任。若扩大打击,将导致刑罚的泛化,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几次沟通,我们摒弃了空洞的辩驳,而是用证据还原事实,用法理界定性质。效果是积极的,侦查机关开始重新审视案件定性,从最初的“人案一体”思维,转向更审慎地区分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层次。

 

圆满结局:撤销案件,尘埃落定

经过近一个月的补充侦查与内部严谨审议,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他们认为,B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确有不合规之处,但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最关键的是,认定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符合刑事追诉条件 最终,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B公司及陈某等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当陈某走出看守所,他对我们说:“这次经历让我深刻明白,专业的律师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把模糊的边界划清,让该负责的负责,让清白的人不被冤枉。” 这句话,是对我们工作价值最朴实的肯定。

 

案后思考:给企业家与同行的启示

回顾本案,以下几点心得,或许值得面临类似风险的企业家以及执业同仁参考:

黄金救援期至关重要:刑事辩护,尤其是涉企家案件,侦查阶段是阻断错误程序、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讼累的关键窗口。一旦被不当批捕或起诉,即便最终无罪,个人与企业也已付出沉重代价。

 

辩护策略需“立破结合”:不要单纯否定指控。更有效的做法是,构建一个更具说服力、更符合法律与事实的替代性叙事框架(如本案的“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并引导办案机关沿着这个新框架重新审视证据。

 

沟通是专业能力的延伸:将复杂的法律观点,转化为办案人员能够理解、接受的语言和逻辑,是刑辩律师的核心技能之一。理解侦查思维,用证据和法理进行建设性对话,往往比一份辞藻华丽的辩护词更有力量。

 

企业合规是法定代表人的“护身符”:企业必须建立权责清晰、留痕可查的合规决策流程。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应明确自身职权边界,对于投标等重大经营事项,确保过程公开、决策透明、文件完整。规范的内部治理,不仅是经营的需要,关键时刻更是厘清个人责任、抵御刑事风险的坚实盾牌。

 

每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的背后,都交织着市场秩序、企业生存与个人命运的复杂张力。辩护工作,便是在这多重价值中寻找那个公允的平衡点。本案的成功撤案,不仅挽救了一位企业家和一个企业,更是对“单位犯罪个人化”简单思维的一次有力校正。它清晰地昭示:法律的锋芒,应当精准而审慎。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单位犯罪辩护专家 ‌侦查阶段撤案律师 

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隔离 ‌投标围标无罪辩护 ‌企业刑事合规应对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伙人,系国内刑事辩护领域内,专精于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其在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中享有盛誉的权威专家。其执业生涯聚焦于重大、复杂的涉工程、采购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凭借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与商业实践交叉地带的精深把握,形成了以“证据体系精细化审查与解构”为核心的独特辩护风格。

 

林律师的辩护实践,尤为注重从海量电子数据、书证与言词证据的矛盾处切入,擅长通过重建商业决策流程与沟通场景,精准揭示指控证据链中的逻辑断层与证明力缺陷。其代理的系列成功案例,多次在侦查阶段阻却立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赢得不起诉决定,集中体现了其将深厚的刑法理论与敏锐的实务洞察相结合,为当事人有效隔离刑事风险、捍卫合法权益的卓越能力。本文所载的成功撤案之例,正是这一方法论与专业功底的生动注脚。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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