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分歧与辩护空间
一、 单位意志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下的实践分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指导意见通常从四个维度综合认定“单位意志”: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经过单位决策程序、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然而,抽象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常因裁判者理解不同而产生显著分歧。
分歧焦点一:负责人行为能否直接等同于单位意志
一种常见的司法倾向是,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实施的、与职务相关的行为,直接推定为单位行为,视其意志为单位意志。这种推定简化了举证责任,但可能模糊了责任边界。相反的观点则坚持实质审查,强调必须探究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与利益归属。例如,单位负责人为谋取个人回扣,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损害单位或国家利益。此时,其行为虽披着“单位”外衣,内核却是纯粹的“个人意志”。若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单位犯罪,无疑不当扩大了单位的刑事责任范围。
分歧焦点二:“形式合规”与“实质违法”的冲突
某些串通投标行为可能表面上履行了单位内部的某些流程(如部门负责人签字),但并未经过真正体现单位集体决策意志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形式走过场”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单位意志,也存在不同判断。部分判决可能更看重行为的外部表征,而另一些判决则深入审查决策的民主性、合规性及利益最终流向,从而得出不同结论。
二、 核心辩护策略:基于意志分离与责任切割的四大路径
正是上述认定分歧的存在,为辩护工作构筑了多层次、立体化的操作空间。有效的辩护应紧紧围绕“单位整体意志”这一核心,致力于实现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清晰切割。
1. 主体意志切割辩护:主张“个人行为,单位无涉”
这是最直接、最根本的辩护路径。核心在于运用证据证明,涉案的串通投标行为系由内部人员(即便是高管)擅自为之,并未体现单位的真实、整体意志
证据组织方向: 重点搜集并出示证据,证明该行为未经单位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如无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文件);行为目的系为特定个人谋取私利(如私下的利益输送协议);单位本身可能是该行为的受害者或并未知情。
情境化应用: 对于仅奉命从事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如制作标书、递交材料)的普通员工,可强烈主张其不具备形成犯罪意图的职位权限,其行为完全受个人意志支配,与单位犯罪无关。
2. 犯罪构成要件否定辩护:聚焦“利益归属”与“主观目的”
当行为难以完全与单位切割时,可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本身进行突破。
利益归属反驳: 牢牢抓住“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一要件。若能证明串通投标所获的全部或主要非法利益(如项目利润、所谓“管理费”)最终流入了个人腰包,单位账户并未获益,甚至蒙受损失(如声誉损害、行政处罚),则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便存在根本缺陷。
主观目的辨析: 论证行为并非“为了单位利益”。例如,串通行为虽可能使单位获得某个项目,但其采取的手段严重违法,将单位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与行政处罚风险之下,从长远和整体看严重损害单位利益,故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下的“为单位谋利”。
3. 刑事违法性程度辩护: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在单位意志可能被认定的情况下,辩护可转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层面。
后果评估:详细论证串通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项目金额小)、未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如参与投标者寡,竞争性本就有限)、未实际履行或已及时纠正未产生实质危害后果。
行刑衔接论证:强调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刑罚严厉惩处的程度,更适宜通过行政处罚(如罚款、列入黑名单)进行规制,从而主张不构成犯罪或争取不起诉。
4. 程序与规则适用辩护:利用行刑衔接与处罚法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及之后,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也为辩护提供侧面支撑。
行刑衔接空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业法规,对于单位犯罪,行政处罚上存在“单罚制”(只罚单位)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的区别。辩护中可以论证,即便进入刑事程序,后续的行政处理也需严格区分责任主体,这反证了在刑事责任认定时进行精细区分的必要性。
法律适用选择: 指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对象规定存在细微差别。辩护时可结合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领域,论证对单位或个人处罚的法定依据,从而影响司法者对刑事责任主体的判断。
结语:在分歧中寻求精准辩护,于个案中捍卫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绝非简单的“盖章即单位”或“领导即代表”,而是一个需要穿透形式、审视实质的复杂法律判断过程。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分歧,并非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是法律适应复杂商业实践的体现。对于辩护而言,这要求律师必须深入案卷细节,精准把握“决策程序”、“利益流向”、“危害后果”等关键事实节点,通过缜密的证据组织和逻辑论证,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进行有效剥离。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此类案件审理向更加精细化、公正化的方向发展,真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罪责自负原则。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认定; 串通投标罪辩护;
单位与个人责任切割; 招标投标刑事风险; 围标串标法律后果;
刑事辩护律师; 司法认定分歧; 责任主体区分;
违法所得归属;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专精于商事活动衍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在招标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其长期专注于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等复杂刑事案件的实务研究与策略应对,擅长从“单位意志”认定、个人与单位责任切割等核心争议点切入,构建立体化辩护方案。
林律师在代理众多大型企业及高管应对串通投标刑事指控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承办的多个案件因在单位犯罪责任界定、司法认定标准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而获得业界广泛关注。凭借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刻洞察与前瞻性策略思维,林律师不仅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刑事合规顾问,也常就经济犯罪前沿法律问题为专业机构提供专家意见,是商事刑事辩护领域的权威声音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