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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药品制备方法商业秘密案:代理发团队在刑事调查中研坚守“非公知性”底线


时间大概是2024年底,疫情余波未平,全社会对相关药品的研发关注度极高。我接到一个紧急电话,对方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声音里满是焦虑。他们一支核心研发团队,包括首席科学家和几名骨干,突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调查,涉案的正是某款热门涉疫药品的关键制备方法。报案方是一家行业巨头,声称其耗资数亿、历经数年研发的“独门工艺”被该团队非法获取并使用。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后,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已对几名核心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公司运营几近停摆。

 

压力是空前的。在涉疫背景下,这类案件容易引发高度关注,办案机关也倾向于从快从严。团队及其家人弥漫着绝望情绪,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基于公开文献和常规实验进行改进,何来“盗窃”之说?初步接触案卷,报案方提供了厚达数百页的技术鉴定报告,言之凿凿地指出我们的工艺步骤与其“实质性相同”。风暴眼中,我意识到,常规的“未接触”抗辩可能力道不足,因为行业圈子小,技术交流难免。‌真正的突破口,必须回归到商业秘密构成的源头——这份制备方法,究竟是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非公知性”)?‌

 

核心战场:瓦解“非公知性”的三大攻坚战

我们制定的策略非常明确:不以硬碰硬地否认所有技术关联,而是集中所有火力,系统性论证涉案技术信息已属于“公众所知悉”或存在其他合法来源,从根本上否定其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基础。这场攻坚战,我们分了三步走。

 

第一战:深入技术腹地,拆解“秘密点”。‌

报案方喜欢把整个制备流程打包成一个“黑箱”称为秘密。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聘请了具有药化、制剂双背景的权威专家,与我们的律师团队一起,像做外科手术一样,将这个“黑箱”彻底拆解。我们将对方主张的工艺,分解为十几个具体的技术要点:从某种中间体的纯化温度区间,到某个催化剂的添加顺序,再到最终晶型的控制参数。然后,我们对每一个要点发起溯源攻击。结果令人振奋:超过七成的具体参数或步骤,都能在近十年的公开学术论文、国际会议报告、甚至行业标准操作指南中找到相同或极为近似的记载。我们整理出了一份超过两百篇的参考文献清单,并制作了详细的对比图表,直观显示其技术与公知技术的重合度。这份工作极其繁琐,但它是地基。‌在法庭上,我们不再抽象地争论“是否侵权”,而是具体地指出:“您指控为秘密的第X步,事实上在2018年某期刊第X页已有披露。”‌

 

第二战:锁定行业惯例,证明“普遍知悉”。‌

对于一些无法在文献中找到完全一致记载,但对方坚称是“秘密”的技术细节,我们转换了思路。我们走访了多家非涉案的同行业生产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咨询了多位退休的资深工程师,并搜集了大量行业采购标准、设备说明书。我们发现,这些所谓的“秘密”参数,实际上是该行业为了实现某种通用生产目标(如提高收率、稳定性)而普遍采用的“优选区间”或“经验值”。例如,对方声称其“在pH6.5-6.8下进行反应”是秘密,但我们通过证据证明,这是该类化学反应中防止副产物生成的经典pH窗口,教科书上都有推荐范围。‌我们向办案机关阐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是行业内的通用知识或必然选择,不能因为某人率先将其写入内部文件,就禁止整个行业使用公知技术。‌

 

第三战:利用时间差与独立研发痕迹,构建合理来源。

面对最核心、也最难找到直接公知证据的几处技术点,我们采取了“合理来源”抗辩。我们指导团队翻箱倒柜,找出了全部研发日志、实验记录本、项目申请报告甚至早期的失败数据。这些资料清晰地显示,团队在数年前就已开始相关路径的探索,其技术演进脉络完整、连续。更重要的是,通过时间戳对比,我们证明团队形成某些关键构想的时间点,早于报案方主张的其商业秘密形成时间,或者至少是同期独立进行。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团队通过公开渠道(如合法购买的原料设备附带的技术手册、参加展会获取的非保密资料)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记录。‌我们向检察官强调:在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不同的研发者完全有可能基于相同的公知技术起点,通过独立劳动得出相似的结果。这不叫“侵犯”,这叫“英雄所见略同”。‌

 

转折与决胜:与办案机关的深度技术沟通

刑事案件中,与侦查人员、尤其是检察人员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他们并非技术专家,最初很容易被一份看似权威的“侵权鉴定”报告所说服。我们将上述三大战场的成果,转化为一套普通人能听懂的语言体系。

 

我们主动请求并安排了一次多方的技术听证会。会上,我们没有咄咄逼人地指责对方,而是以“帮助厘清技术事实”的姿态,用幻灯片一页一页地展示我们的证据链:从公开文献的截图,到行业标准的条文,再到团队自己泛黄的实验记录。我们特别指出报案方鉴定报告中的瑕疵——其鉴定对象往往是“最终工艺效果”的相似,而非“技术信息本身”的非公知性,这混淆了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逻辑起点。

 

我至今记得当时对主办检察官说的一段话:“检察官,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惩罚了谁,而在于界定清楚,在这个关乎公共健康的领域,知识的边界在哪里。如果我们把本属于行业共有的、推动进步的基础技术,通过刑事手段垄断起来,那吓退的不是一两个‘小偷’,而是所有后续想要进行改良和创新的研发者。我们的团队,可能只是不幸地走了一条和巨头相似的路,但他们的每一步,都有迹可循,都有来处。”

 

结果:撤案与后续启示

经过长达数月的拉锯、补充侦查和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意见,认为证明涉案技术信息“非公知性”的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案件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也依法撤销了案件。团队成员重获自由,公司得以继续运营。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是深刻的:

 

商业秘密案件的“第一道防线”永远是“非公知性”‌。尤其在刑事程序中,击破这一点往往比证明“未采取保密措施”或“无主观故意”更为根本和有力。

技术类案件,律师必须“懂行”‌。不能只做法律条文的搬运工,必须沉下去理解技术逻辑,并善于将技术事实转化为法律语言和证据形式。

在特殊社会背景下的案件,更要坚守法律技术的理性‌。情绪和外部压力不能替代扎实的证据分析,越是敏感的案子,越需要我们用专业和耐心去构建无可辩驳的逻辑堡垒。

 

对于广大研发团队和企业而言,这个案例也是一个警示:务必建立规范的研发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好一切原始记录;在立项前,进行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FTO);在人员流动和技术合作中,明确知识产权的边界。如此,才能在激流中,既保护自己,也不误伤他人。

 

关键词

‌涉疫药品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刑事调查‌ 非公知性 抗辩

研发团队 法律风险 技术秘密 秘密点‌ 公知信息 举证

药品制备工艺 侵权 刑民交叉 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深耕于复杂、高风险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尤其在应对涉及核心技术(如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数字科技)的商业秘密刑事调查与侵权指控方面,积累了专精的经验与系统的应对方法论。

 

我长期关注并代理科技与医药企业在创新与竞争交织地带的重大案件。文中所述的涉疫药品商业秘密刑事案,正是我近年来主导办理的代表性案例之一。我深谙在此类刑民交叉、技术门槛高的案件中,如何精准定位“非公知性”这一核心法律要件,通过构建严密的技术事实证据链与法律论证体系,为客户在刑事程序中构筑坚固的防御工事,有效化解重大法律风险。

 

得益于在多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诉讼中锤炼的综合抗辩能力,我擅长为处于被动指控地位的企业与研发团队提供兼具战略高度与战术精度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兼任多家知名生物科技与制药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并持续就前沿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诉讼策略,为行业机构提供专家意见。本案的复盘,即是我将实战经验转化为行业知识沉淀的一次尝试。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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