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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天河受贿案涉案625万,全额退赃获缓刑,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情背景

2023 5 月,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对辖区企业采购人员的经济问题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查实当事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定涉案金额 625 万元,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给出五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家属在一审审理阶段找到我,委托介入辩护,一审判决缓刑后,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交易流水与转账记录,能否直接单独认定商业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以双方多年转账流水、交易凭证作为核心指控证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主张当事人利用企业采购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合作方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当依法从重量刑,抗诉阶段也始终坚持该套证据足以锁定受贿事实。

 

我翻阅全部卷宗材料后发现,多笔涉案转账对应项目对接、业务增补服务,存在真实商事业务背景,并非无对价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单一流水无法排除合法合作报酬的合理怀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套质证观点一、二审均被法庭采纳。

 

全部往来资金总额,是否均可计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数额?

侦查机关整合当事人多年资金账目,将 625 万元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以此加重量刑,抗诉期间检方依旧坚持全额计入涉案金额。

 

我一笔一笔核对资金对应的业务单据,区分纯粹贿款、劳务报酬、项目居间服务费。按照经济犯罪数额认定裁判规则,具备真实业务对价的往来资金,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通过逐项剥离合规款项,大幅压缩指控的涉案基数,从根源削弱控方量刑依据。

 

当事人阶段性认罪笔录,能否直接推定具备主动受贿的主观故意?

控方结合当事人侦查阶段供述,搭配采购岗位职权,直接认定当事人明知禁止收受好处的行业规范,存在刻意牟利的主观恶性,不存在从轻量刑空间。

 

办案时我调取企业长期合作记录、项目沟通台账,能够证明资金往来依托常规商事合作,当事人没有主动索要、刻意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存在积极追求违法获利的心态。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证实犯罪主观要件,二审驳回该项抗诉理由。

 

三、判决结果

刑期:一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维持原判,较原五年二个月量刑建议显著下调;

罚金:人民币 32000 元,相较原量刑建议对应罚金标准减免近五成;

违法所得:全额退缴涉案 625 万元,无剩余追缴款项;

后续影响:无从业禁止约束,无终身案底限制,普通商业招投标不受阻碍。

 

四、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有转账流水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受贿金额吗?

单纯资金流水只能体现账目变动,不能直接等同于受贿行为。尽快整理配套业务合同、沟通记录,划分合法报酬与非法贿款,能够大幅削弱流水证据的证明效力。

 

大额涉案金额,是不是必定会被判实刑?

即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也不是一律判处实刑。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再结合证据瑕疵、主观恶性较低等情节,涉案超五百万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认罪后检察院抗诉,还能保住缓刑结果吗?

认罪认罚不等于量刑无法调整,抗诉阶段仍有辩护空间。完整提交全案从轻证据,指出量刑梯度适用问题,二审法院会重新核查,大概率维持缓刑判决。

 

五、律师复盘

本案最关键的反转细节,就是一审缓刑后遭遇检察抗诉,二审我逐笔拆分资金用途,推翻控方全额流水定罪的核心逻辑。处理大额商事受贿案件有两项实操重点:梳理全套业务书证剥离合规资金;收集沟通记录佐证当事人无主动谋利心态。细致拆分数额、弱化主观过错,是对抗抗诉、守住轻判的核心。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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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范围:各类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综合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组织卖淫罪;

    商事非诉: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覆盖合同风控、股权架构、经营合规、纠纷前置化解全流程。


    二、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三、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菩《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阳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游乐园充气滑梯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郭某等人涉嫌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