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例:临时帮忙代收款项不了解资金属性,上游犯罪未经司法认定,审理终结撤销指控判决无罪
在日常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实务中存在大量容易被错判的情形。很多普通民众只是碍于情面,临时帮他人代收、转账几笔资金,从未从中谋取高额收益,也不清楚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属性,最终却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追诉。
不少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认知误区:只要经手的资金后续被查实关联网络犯罪,就一定构成帮信罪。但从刑事辩护和司法审判的专业角度来看,这个观点并不成立。帮信罪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法定要件,不仅要求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还要求上游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确认,二者缺一不可。今天我结合本人办结的一起典型无罪案例,聚焦临时代收款项、不明资金属性、上游无生效司法认定的核心辩护要点,完整还原案件办理全过程,为同类轻微经手、被动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真实、可参考的维权思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人情帮忙代收资金,不慎卷入刑事追诉
本案当事人苏某(化名)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无任何前科劣迹,日常工作生活简单,从未涉足网络黑灰产,也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苏某为人单纯,法律意识薄弱,对于网络犯罪资金流转、资金性质甄别等专业问题完全没有认知能力。
案发阶段,苏某受朋友口头请求,单纯碍于熟人情面,临时答应帮忙代收几笔转账资金,随后按照对方要求将款项转出。整个帮忙过程十分仓促,属于一次性临时协助行为,不存在长期、固定的代收转账合作模式。对方全程没有告知苏某资金的来源、用途及属性,刻意隐瞒了资金可能涉嫌违法的关键信息。
苏某始终认为只是普通朋友间的资金周转帮忙,没有收取任何高额佣金,仅象征性收取少量辛苦补贴,甚至大部分操作纯属无偿帮忙。全程没有主动参与任何资金规划、流水操作,更没有协助他人规避资金监管、隐匿赃款流向。
直至后续公安机关排查网络犯罪资金链路,发现有多笔涉案资金流经苏某个人账户,遂推定苏某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苏某立案侦查,后续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得知自己被刑事起诉后十分惶恐,担心一旦定罪,会彻底改变个人人生轨迹、影响家人政审,随即委托我介入案件开展全程庭审辩护。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辩护关键难点
介入案件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全部细节,逐页审阅卷宗材料,梳理资金流水、沟通记录、侦查笔录等全部证据,快速厘清了本案的争议核心。从表面证据来看,资金流经当事人账户的事实客观存在,具备帮信罪的外在涉案特征,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公诉,案件存在极大的定罪风险。
但深入拆解全案证据与法律适用规则后,我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核心无罪突破口,也是实务中极易被忽略的帮信罪定罪硬性要件:
第一,当事人完全不具备主观明知。苏某属于临时人情帮忙,事前、事中均不清楚代收资金属于网络犯罪赃款,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知晓资金违法属性。其代收转账的行为,符合普通民众熟人帮忙的日常行为逻辑,不存在协助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放任违法结果发生的过错心态。
第二,本案上游犯罪未经司法生效认定。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关键的辩护短板。根据帮信罪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规则,帮信罪属于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关联罪名,上游必须存在已经司法确认的犯罪事实,下游帮信行为才有定罪基础。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上游所谓诈骗、网络灰产行为,并未经过法院、检察院生效司法文书予以认定,上游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明确犯罪事实,均处于事实不清、未经确认的状态。
简单来说,没有生效司法认定的上游犯罪,下游的帮信指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不具备刑事追责的法定基础。
三、精准无罪辩护,紧扣法定要件推翻指控
结合本案的证据瑕疵、法律适用漏洞,我确定了坚定的无罪辩护思路:紧扣帮信罪“主观明知+上游犯罪属实”的双核心定罪要件,从主观无故意、上游无司法认定、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全面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首先,固定当事人主观不知情的完整事实。通过深度会见、梳理全案沟通记录、资金往来细节,我完整还原当事人临时帮忙、人情协助、无牟利目的、无异常操作的全部事实。结合当事人一贯良好的品行记录、无涉案前科的事实,向法庭充分论证:苏某的行为只是普通民事互助行为,绝非刻意协助网络犯罪,不存在任何刑事层面的主观过错。
其次,直击案件核心法律漏洞,推翻指控基础。庭审辩论阶段,我重点向合议庭阐述帮信罪的依附性特征:帮信罪是典型的下游依附型犯罪,必须以上游成立犯罪且经司法认定为前提。若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即便存在资金异常流转的表象,也无法直接推定涉案资金为犯罪赃款,更无法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代收行为构成帮信罪。本案上游事实未经司法确认,指控的基础事实根本不成立。
再者,区分民事帮忙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我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单次、临时、被动的代收转账行为,区别于专门从事资金结算、跑分走账、长期协助灰产牟利的职业帮信行为。当事人无主动违法意图、无反复操作行为、无高额非法获利,行为本身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事追责标准。
最后,结合司法解释与类案尺度强化辩护观点。我检索梳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帮信罪上游犯罪认定的专项司法解释及同类无罪判例,向法庭提交完整的法律依据与类案参考,明确佐证:上游犯罪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帮信指控,依法应当不予认定,直接撤销指控。
四、案件最终结果:指控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判决无罪
经过多轮庭审举证、质证与激烈法庭辩论,合议庭审慎核查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采纳我方全部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举证证实上游存在明确、经司法确认的网络犯罪事实,同时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苏某主观知晓涉案资金的违法属性,且涉案上游相关行为未经司法裁判认定为犯罪,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根基不成立。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指控,判决苏某无罪。本案判决为生效无罪判决,当事人无任何犯罪记录,彻底洗脱全部刑事嫌疑,个人工作、生活、征信及亲属政审均不受任何影响。
五、律师实务总结与同类案件风险警示
结合本案的成功无罪辩护经验,结合我长期深耕帮信罪专项辩护的实务心得,针对普通民众临时帮忙代收转账涉案的同类案件,总结关键实务要点,纠正大众普遍的办案误区。
第一,并非经手涉案资金就一定构成帮信罪。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资金关联网络犯罪,自己经手转账就一定会被定罪。实际上,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存在协助犯罪的故意,是定罪的核心前提。单纯人情帮忙、不明资金属性、无牟利意图的行为,依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上游犯罪未经司法确认,是重要的无罪突破口。这是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办案机关容易忽略的关键要点。帮信罪依附于上游犯罪存在,上游没有经过法院、检察院司法认定构成犯罪,下游的帮信指控就缺乏法定基础,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处理。
第三,临时、单次、被动帮忙涉案,辩护空间极大。相较于长期职业跑分、多次涉案、高额牟利的人员,普通民众碍于情面单次临时帮忙、无高额获利、无任何异常操作的涉案情形,社会危害性极低,结合上游事实存疑、主观不明知的情节,无罪概率极高。
最后需要重点提醒:帮信罪辩护不止是看流水、看涉案表象,更要深挖法律适用漏洞、紧扣定罪法定要件、审查上游犯罪根基。很多看似已经立案起诉的案件,实则存在致命的法律与证据瑕疵。涉案后切勿被动等待判决、盲目认罪认罚,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帮信罪辩护律师介入,精准挖掘案件无罪要点,全力争取无罪结果,守住个人清白与人生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