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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例:资金往来属正常交易,排除犯罪性获无罪判决


我深耕洗钱罪辩护领域,专注处理各类洗钱相关刑事案件,经手的案件覆盖多种复杂情形,积累了大量胜诉经验。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一场正常的业务往来、一次无心的协助,被卷入洗钱罪的漩涡,全家陷入恐慌与绝望;也始终坚信,法律的正义从不在于“重判震慑”,而在于“明辨是非”——真正的洗钱罪,必然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客观行为,绝非简单的“有资金往来”就能定罪。今天分享的这起亲办案例,就是典型的“正常业务服务被误认洗钱”,最终我们通过精准辩护,帮当事人洗清冤屈,拿到无罪判决,也希望能给正处于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点实际的参考和信心。

 

案件介绍

还记得那是2025年刚开年复工的第一个案件,当事人柳某(化名)的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都快崩溃了。柳某从事投资机构咨询、理财中介工作多年,专业能力扎实,口碑一直很好,手里有稳定的客户资源,业务做得顺风顺水。可谁也没想到,一场持续了两年多的正常理财中介服务,竟让他被公安机关以“洗钱罪”立案侦查,随后被取保候审。家属拿着厚厚的案卷复印件,声音都在发抖:“律师,我们就是正经做理财中介、投资咨询,收的都是服务费和合理佣金,怎么就成洗钱了?要是真定罪,柳某这辈子就毁了,以后再也没法从事这个行业了!”

 

我一边安抚家属的情绪,一边连夜梳理案卷,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案情其实不复杂,但控方的指控看似“证据确凿”。经查,柳某自两年多前开始,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提供理财中介、投资顾问服务,主要负责对接客户资源、提供合规的投资建议、协助双方完成理财协议签订,双方约定按服务金额的固定比例结算服务费,该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其对公账户向柳某的个人经营账户转账,两年多间累计转账金额达780余万元。可就在半年前,该投资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核查其资金流向时,发现了其向柳某的多笔大额转账,便认定柳某“明知该投资咨询公司的资金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通过正常服务的名义接收资金,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嫌洗钱罪”。

 

案件办理过程

拿到案卷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也没有顺着控方的思路去纠结“是否明知”,而是先回归洗钱罪的法律本质——洗钱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一是上游犯罪确实成立,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系上游犯罪所得,三是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而本案的关键,恰恰在于“资金性质”和“主观明知”这两个核心点,也是我们辩护的突破口。这一点,也是我办理洗钱案件总结的核心经验:很多看似“铁证如山”的洗钱指控,往往忽略了最基础的前提——资金是否真的是犯罪所得,当事人是否真的有“洗钱”的故意。

 

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我和团队投入了大量精力,一方面多次会见柳某,详细核实每一笔服务的细节——从双方最初的业务洽谈、服务协议的签订,到每次对接的客户信息、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再到服务费结算的时间、比例、流程,甚至是双方对接人的聊天记录、服务确认单的签字确认,柳某能回忆起来的细节,我们都一一记录、核实。柳某反复跟我说:“律师,我跟那家投资咨询公司合作这么久,一直都是正常提供理财中介和咨询服务,他们每次对接业务都会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合规手续,服务费也是按约定比例按时打到我账户,我从来没多想他们的资金来源,也不知道他们老板在外面做什么违法的事。

 

另一方面,我们着手调取所有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这也是本案辩护最关键的一步。我们先后向柳某调取了两年多间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的全部服务协议、客户对接记录、投资咨询报告、服务确认单、服务费结算明细,每一笔转账都能对应到具体的服务项目,每一份服务资料都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了完整的业务链条;同时,我们调取了柳某的银行流水,发现该投资咨询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到账后均用于支付办公开支、专业培训费用、对接客户的合理成本等正常经营支出,没有出现大额取现、频繁转账给无关人员、资金快速拆分转移等异常行为,完全符合理财中介从业者的资金流转规律。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该投资咨询公司向柳某支付的780余万元服务费,均来源于其合法的咨询服务收入,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所得,没有任何关联——简单来说,柳某接收的,是实打实的服务费,而非“脏钱”。

 

除此之外,我们还重点论证了柳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结合柳某的从业经历、合作背景来看,他长期从事投资机构咨询、理财中介工作,对接的合作对象众多,该投资咨询公司在合作期间,一直按时结算服务费,提供的业务资料齐全、合规,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柳某没有理由、也没有途径知晓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同时,柳某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在合作初期见过一次面,平时均由双方的业务人员对接,不存在任何私下的不正当往来,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超出正常服务费的非法利益,完全不符合洗钱罪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动机。

 

庭审交锋

庭审阶段,控方依然坚持认为,柳某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的资金往来金额巨大、频次较高,且该投资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罪,柳某作为长期从事理财中介、投资咨询的从业者,应当“明知”资金存在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面对控方的指控,我们没有回避,而是逐一拆解控方的证据漏洞,将我们调取的完整业务证据、资金流向证据一一提交法庭,清晰阐述本案的核心:洗钱罪的认定,不能只看“资金往来”,更要看“资金性质”和“主观故意”。

 

我们在法庭上明确提出:

第一,本案上游犯罪虽系非法集资罪,但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780余万元服务费,系该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所得,相反,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笔资金是柳某提供合法理财中介、投资咨询服务所得的服务费,与犯罪所得无任何关联;

第二,柳某主观上没有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接收服务费、使用服务费的行为,均是正常的从业经营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控方将“正常业务服务”等同于“洗钱行为”,混淆了合法服务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洗钱罪的立法本意。

 

庭审结束后,我们又多次与合议庭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一步阐述柳某不构成洗钱罪的核心理由。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用证据和法律,还原案件的真相,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洗钱罪这类“寄生性”犯罪,辩护的关键就是穿透表象,直击根基——先看上游犯罪与涉案资金的关联性,再看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只要有一个要件不成立,就不能认定有罪。

 

判决结果(无罪)

等待判决的那段时间,柳某和家属一直心神不宁,我也经常和他们沟通,告知案件的进展,缓解他们的焦虑。终于,在庭审结束后的一个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控方指控柳某犯洗钱罪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柳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也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与涉案投资咨询公司的资金往来系正常业务服务,依法判决柳某无罪。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例,我想给所有遇到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也是我多年办案的心得。首先,遇到洗钱罪指控,不要恐慌,更不要轻易认罪,洗钱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绝非“有资金往来”就构成犯罪,很多时候,只是正常的业务服务、资金结算被误认;其次,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律师能精准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调取关键证据,帮你梳理辩护思路,避免因不懂法律而错失辩护时机——这一点至关重要,很多当事人因为盲目配合调查、错失最佳辩护时间,最终陷入被动;最后,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细节和相关证据,不要隐瞒、不要伪造证据,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始终坚守一个信念:每一起无罪判决,都是对法律正义的最好诠释;每一次成功辩护,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守护。洗钱罪的指控固然严峻,但法律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从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要我们能还原案件真相,用证据和法律说话,就一定能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专注洗钱罪辩护的律师,专注处理各类复杂的洗钱案件,尤其擅长应对“正常业务被误认洗钱”“不知情被卷入洗钱”等情形,积累了大量胜诉案例。如果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洗钱罪的指控或相关困扰,不妨联系我,我会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帮助,尽最大努力帮您摆脱困境,守护您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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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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