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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作出无罪生效判决


我始终专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细分刑辩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大量实操经验,深知这类案件对当事人及家属的致命影响——一旦被定罪,不仅会留下终身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的升学、就业,更会让一个家庭陷入绝境。今天,我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一审无罪生效案例,详细拆解案件办理思路、庭审辩护焦点,希望能给正处于这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和指引,也让大家明白:并非所有涉及“涉案财物”“资金流转”的行为,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才是打赢这类官司的核心关键。

 

案件介绍

本案当事人葛女士,是一名资深财务人员,平时主要承接兼职代账业务,为多家小型企业提供记账、报税、资金转账及简单平账服务,从业以来一直恪守职业准则,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8月,葛女士经熟人介绍,与某商贸公司(后经查实,该公司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辅助收款业务)签订代账协议,约定由葛女士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记账、资金转账及账目核对平账工作,每月收取固定代账服务费,双方明确约定,葛女士仅负责财务层面的基础操作,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业务洽谈。

 

葛女士按照代账协议约定,正常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根据该公司对接人提供的转账指令,核对金额后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转账,同时根据转账记录、收支凭证完成记账和平账,全程未对该公司的资金来源、业务真实性进行额外核查——作为兼职代账人员,这类基础操作是行业常态,多数代账人员仅负责财务流程合规,不具备核查委托方业务实质的权限和义务。原本以为只是一份常规的兼职工作,没想到三个月后,葛女士被公安机关传唤,才得知自己协助转账、平账的资金,均是该商贸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公安机关认为,葛女士协助该公司转账、平账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后对葛女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葛女士接到传唤通知后,整个人彻底慌了,连夜和家属找到我。见面时,葛女士反复强调自己真的不知道涉案资金是诈骗赃款,自己只是履行代账职责,按照委托方的指令完成转账、平账,全程没有接触过公司的实际业务,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甚至不知道该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看着葛女士和家属焦虑无助的样子,我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与该商贸公司的合作洽谈、代账协议的具体内容,到每次转账的指令来源、平账的具体流程,再到服务费的收取情况、与公司对接人的沟通记录,每一个环节都没有遗漏。结合实操经验,我初步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葛女士是否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故意,其协助转账、平账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作为兼职代账人员的行为边界如何界定。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仔细核对涉案证据,包括该商贸公司负责人的供述、葛女士的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代账协议、记账凭证、葛女士与公司对接人的聊天记录、服务费转账记录,以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涉案资金流向明细等。通过对案卷材料的细致梳理,我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后续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更是区分“正常代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葛女士不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前提,这也是该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结合2025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规定,“明知”需结合行为接触信息、交易异常性、职业经历、关系背景等综合判断,严格限制推定适用,不能仅凭“应当知道”就随意认定主观明知。

 

本案中,葛女士与该商贸公司系正常的代账合作关系,仅负责财务基础操作,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未接触到诈骗业务的任何环节;对接人向其提供的转账指令、收支凭证,均以“正常经营款项”为由提交,无任何明显异常标识,葛女士作为兼职代账人员,其工作职责仅限于财务记账、转账和平账,不具备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的专业权限和义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被告知过资金系赃款,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放任“资金可能是赃款”的故意,完全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葛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掩饰、隐瞒”的行为范畴,其仅系履行正常代账职责,未深度参与涉案资金的转移、藏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核心是行为人主动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隐藏、转移赃物(赃款),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积极行为。而本案中,葛女士的所有行为均是按照代账协议约定,履行兼职代账的基本职责,协助转账、平账的行为均基于委托方的明确指令,且转账流程、记账凭证均符合财务规范,全程留有完整记录,无任何刻意掩饰、隐瞒资金流向、规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其未深度参与涉案资金的流转决策,也未实施任何藏匿、转移赃款、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追查的行为,与“掩饰、隐瞒”的核心行为特征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检察机关指控葛女士构成犯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察机关认定葛女士“明知是赃款”的主要依据,是该商贸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其称“曾暗示过葛女士资金来源比较特殊”,但葛女士对此予以明确否认,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该负责人的这一说法——既没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也没有证人证言,属于典型的“孤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葛女士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这一点,也是我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思路之一——很多兼职财务、代账人员被错误指控,往往是因为司法机关过度推定“明知”,将“履行正常职责”与“犯罪行为”混淆,忽略了代账人员的行为边界和认知局限。

 

庭审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我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展开了针对性的辩护。我重点强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相关客观行为,更要审查其主观上是否具备“明知”的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葛女士主观上无明知,客观上仅履行正常代账职责,未实施任何掩饰、隐瞒行为,且未深度参与涉案资金流转,同时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葛女士无罪。

 

同时,我还向法庭提交了葛女士的代账资质证明、过往代账合作记录、与该商贸公司的代账协议、聊天记录、服务费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葛女士长期从事正规代账业务,一贯恪守职业准则,此次协助转账、平账纯属履行正常代账职责,主观上没有任何犯罪意图。庭审中,我还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重点指出该商贸公司负责人供述的孤证问题,以及公诉机关混淆“代账职责”与“犯罪行为”的逻辑漏洞,进一步强化了辩护观点,明确区分了兼职代账人员的正常履职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界限。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详细阐述本案的辩护思路,重点强调本案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葛女士作为兼职代账人员的行为边界,明确其协助转账、平账的行为系正常履职,未深度参与涉案活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希望法官能够结合案件实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评议,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葛女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葛女士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件总结

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我想和大家分享几点实务感悟,也希望能给遇到类似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些提醒,尤其是兼职财务、代账人员,更要提高警惕。首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这也是辩护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很多兼职财务、代账人员之所以被错误指控,就是因为司法机关过度推定“明知”,忽略了代账人员的行为边界和认知局限。根据实操经验,若当事人仅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未深度参与涉案活动,未获知资金/财物系赃款/赃物,且无任何刻意掩饰、隐瞒的行为,即便其行为涉及涉案资金/财物,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其次,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轻易认罪认罚。很多兼职财务、代账人员因为不懂法律,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被误导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最终导致案件陷入被动。专业的律师能够及时介入,梳理案件脉络,明确行为边界,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全面收集有利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我始终认为,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一生,每一次辩护都要全力以赴,只有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区分正常履职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最后,提醒各位兼职财务、代账人员,在承接代账业务时,一定要规范合作流程,签订正式的代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核实委托方的经营资质和业务合法性;在开展代账工作时,若发现资金流向明显异常、委托方指令存在不合理之处,要及时留存证据、拒绝配合,并主动远离,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旦不慎卷入此类案件,不要恐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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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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